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5篇)
篇一: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镇农办、城乡建设办、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房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后各自的职能,明确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与管理方面的职责。
1.镇农业农村办。负责统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进行查处。
2.镇财政分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3.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对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作出规定。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
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查处相关土地违法案件。
4.镇城乡建设办和房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
按照“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村级组织负责审核。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会议记录(意见)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农户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村
民小组会议记录(意见)、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组织出具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
2.镇政府负责审批。镇政府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镇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镇财政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并综合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待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城乡建设机构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上述事项由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并办理。镇政
府根据镇财政分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政府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市经管局备案,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有宅基地的居委会参照村标准执行。
三、严格规范共抓落实
镇政府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通力合作,探索创新,推动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
1.严格“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
2.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政府要组织财政分局、自
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乡建设等机构,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批准后开工前,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房完工后,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通过的,由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据此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有关限定标准、宅基地分配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制度、办事指南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行政审批系统和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镇政府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六公开”制度,即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透明;要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和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
4.强化监管严肃纪律。镇政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分局、城乡建设、村等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并将线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管局。村级组织要加强巡查,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等违建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村级组织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5.加强协调提升服务。镇村和各有关单位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现农户办理不动产
登记无缝衔接。
篇二: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
号】文府〔2021〕55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文昌市位于海南省东北部,土地面积2488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57.52万人,下辖17个镇,255个行政村,2797个自然村。文昌市现有宅基地宗数104966宗,面积总计29848.5亩,已颁发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宅基地85213宗。文昌市是全国33个“三块地”试点市县之一,于2017年12月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将存量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启动审批新增农村宅基地。在做好宅改基础工作的同时,还注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宅改试点间的相互衔接。一是鼓励农户将闲置农房租赁给企业打造农家乐、民宿等项目,以带动村集体与村民将村内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入市,整村改造,提高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允许村集体有偿收回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并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是允许村集体将有偿收回零星、分散、不符合入市条件等情况的宅基地,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复垦地块,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探索出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侨胞有偿使用宅基地等创新制度,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供了“文昌经验”。由于改革探索还不够充分,宅基地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改善乡村面貌,促进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守改革底线。遵循中央的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政府的服务职责,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改革试点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以及全域旅游结合起来,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资源合理配置,重塑城乡融合发展新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坚持农民主体。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为指引,完善宅基地权能,探索宅基地权益多种实现方式,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文昌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农村宅基地制度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精准施策,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与农村、户籍、财税、社保、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紧密衔接,注重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统筹协调推进,形成改革合力,放大改革的综合效能。
(三)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
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总结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贡献“文昌经验”“文昌样本”。
三、试点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责任。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的民主管理作用。推进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退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涉及村庄规划、宅基地取得分配、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均须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对宅基地取得、使用、退出以及收益分配等的审核和管理制度,规范集体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市、镇、村三级农村宅基地管理调解机构,各负其责,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矛盾纠纷和权属争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各镇政府)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完善“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标准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机制。结合农村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履行义务等因素,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其宅基地资格权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可获取资格权,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华侨、归侨及侨眷回乡住房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各镇政府)
3.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多种保障方式。不断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民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对被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其村民新增建房所需宅基地应保尽保。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对入驻农民公寓和集中到规划居民点建房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结合小城镇开发建设新的用地模式,通过有偿取得集镇村民自有建房用地模式,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多种形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完善集体内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探索集体成员之间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和有效途径。允许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互换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增强土地要素的流动性,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从无偿、无流动向有偿、有流动转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多种途径。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前提下,探索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与本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
政府)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经验,慎重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试点期间,借贷双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贷款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和贷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贷款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抵押融资风险缓稀和补偿机制,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人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按照村集体主导、群众自愿、退出补偿的原则,对于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将其空闲或超占的宅基地及住宅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临时性”退出机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其有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该成员可依据保留的资格权重新申请有偿使用宅基地,但申请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有偿使用的地价根据申请时执行的基准地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对于已进城落户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可以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待有需要时可重新申请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3.建立闲置宅基地退出后的统筹利用机制。对于自愿有偿及无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农房,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将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进行
综合整治,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将化零为整的建设用地选取作为入市地块,引入符合村庄发展的产业项目;对于无法整合的建设用地,可选取作为复垦地块,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统筹盘活,合理利用,增加农村集体收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镇政府)
4.探索搭建农村集体宅基地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配平台。建立调配资金池,对缺乏有偿收回宅基地补偿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先行向市政府申请垫付补偿金,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用地指标调配流转入市获得收益后,再将垫付的补偿金返还市政府。市政府建立调配资金池可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调节金中调配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探索宅基地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能反映用地成本、区位级差、供求关系等的宅基地价格机制,建立科学评估、适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按照《文昌市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以及非本集体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者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确定合理的有偿使用标准,建立规范的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
1.完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分配机
制,制定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政府)
2.规范收益分配。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建立村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创新宅基地增值收益集体部分使用方式,探索让集体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探索进一步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的具体措施。在各镇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实现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零跑腿”。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有序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的程序和标准。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新申请建房以及对已建房屋申请宅基地确权的,由各镇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申请审批权限下放至镇政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经审批的宅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统一备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和“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加强“网格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政府)
2.建立健全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政府)
3.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精干、高效、廉洁的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依托各镇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一步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在各镇农村宅基地业务窗口增设专职监管和审批岗位各1个,纳入编制管理,提升基层履职能力,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各镇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报批阶段(2020年9月-10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确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中农函〔2020〕17号)的要求,结合文昌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核批复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调查摸底及风险评估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
1.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农村祖屋以及华侨和侨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农房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和建房情况。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全面查清宅基地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清晰掌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操作细则,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
2.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和适当集中布局的原则,结合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规划期内宅基地需
求,加快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村民主体,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
3.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根据原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结合全市宅基地摸底调查情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汇总全市农村宅基地地理信息、确权登记、未批先建、资格成员等数据,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张图”体现全市宅基地总数、确权登记数量、超标准占用数量,一户多宅数量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信息,统筹推进宅基地审批、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宅基地和农房使用现状,科学分类处置违法占地建房、“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
第一阶段(2021年):动员部署。在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制定制度。制定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细化任务。分类分项制定各项试点任务的子方案,层层分解试点任务,抓好试点任务落实,并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相关重点工作,在部、省指导下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2022年):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报省级党委和
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市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全面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各项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参与改革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组建业务指导组、综合协调组、督查组等工作小组,人员从参与改革的单位抽调,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职全程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具体工作,各镇相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项改革任务列入年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并进行专项考核。
(二)争取指导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在部、省指导监督下规范进行,审慎推进。及时向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指导和支持。同时,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寻求改革试点工作跟踪研究,共同破解改革中的难题,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明确试点方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每一项政策和制度的出台都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始终保持制度变迁趋向与参与主体利益取向一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坚决防止打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旗号,行违法违规买卖宅
基地之实;严格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等,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注重保护农村妇女权益。
(四)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结合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向省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结束。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要求,及时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施效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议,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后,上报农业农村部,为国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要坚持正确导向,切实把握群众关注热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保障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社会和群众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三: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范文
为切实做好XX市XXXX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
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
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
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
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参考范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参考范文
到XXXX年底,基木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
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二、重点任务
(一)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
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
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
作责任体系。职能还没有到位的县(市、区)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落实职
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
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
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
依法规范审批管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
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乡镇审批,明确中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
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乡镇主责,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
审核制度,明确宅基地中请资格、审查人、审核及公示期限等程序内容;完善审核
批准机制,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
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
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地审查、开
工查验和验收。要抓紧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中请表单、中
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经发(xxxx)X号附件表单,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
事指南。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三)
扎实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市、区)都要积极争取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
任务,市农业农村局选择党委政府重视、农经机构队伍健全、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中报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待国家试点方案出台后,做好试点中报和组织
实施工作,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素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中报国家改革试点但未入选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试点,进一步探索经验,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
积极稳妥开展盘活利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空心村治理等工作,鼓励
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
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
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可复制、可推
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向社会推介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
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情况
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乡、村基础数据库。配合做好XXXX年全国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推进责任落实(一季度)。开展市级宅基地政策培训,对县、乡相关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培训。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县、乡落实好宅基地管理职责,明
确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督导县
乡
落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镇能够按照要求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开展工作。汇总
上报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运行情况,包扌舌相关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二)
摸清基木情况(二季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农经统计
年报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宅基地流转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对
各县(市、区)上报的县、乡、村宅基地基木情况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分析,配合
农业农村部做好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农村宅基地
底数及管理现状,X月底前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
开展试点示范(二、三、四季度)。积极做好国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申
报准备,指导意向县(市、区)加强领导、宣讲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制度,待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组织中报和实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空心村治理,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
用样板。
(四)
推介经验典型(四季度)。围绕宅基地责任体系建设、乡镇审批、盘活利
用等,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介一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宅基地管理
规范化、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
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加强统筹领导,搞好指导服务,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
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
加强督导通报。通过资料考评、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责任体系建设、审批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督导,有关情况将
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
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
强化培训宣传。市农业农村局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发
放到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全面
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乡村的培训,做到乡、村负责宅基地
管理工
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新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让社会和老百姓知晓法律、知晓政策。依靠基层政
府和村民自治,依法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四)
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农房建
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
序衔接。
篇四: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中农函〔2020〕20号)文件精神,贺兰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为切实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波
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赫天江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王
涛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李普光
政府副县长
成
员:汪
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公务员局局长
李
妍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徐彦宁
县委政研室主任
强玉梅
县委网信办主任
马建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岩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正忠
县住建局局长
马国峰
县财政局局长
池海霞
县人社局局长
朱建新
县司法局局长
张新林
县民政局局长
吴士忠
县水务局局长
王
军
县信访局局长
段
婷
县委编办副主任
宋永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蔡
霞
洪广镇党委书记
王秀花
习岗镇党委书记
叶
宏
立岗镇党委书记
丁书涛
金贵镇党委书记
刘国荣
常信乡党委书记
马立坤
南梁台子管委会书记、主任
王
虎
京星农牧场书记、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李普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二、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协助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由县委农办牵头成立贺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服务中心(简称县农改中心),李普光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主任,马建宁同志兼任县农改中心副主任,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为:抽调县委政研室工作人员1名(邢梦瑶)、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2名(年建东、马双燕)、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2名(陈翠荣、张晓亮),住建局工作人员1名(丁晓婷),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农改中心适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工作人员10名。落实乡镇(场)属地管理责任,在各乡镇(场)成立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赋予村协管责任,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每村配备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配合县、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与管理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委农办、人社局、县委政研室、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组织学习考察。邀请中央、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专家,对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组织农改中心工作人员赴江西余江区、四川泸县、浙江象山县及宁夏平罗县等全国第一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考
察学习,学习借鉴典型经验,指导广大干部职工熟悉试点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
责任部门:县委政研室、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中旬
(三)开展基础信息调查,推进数据库建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农村不动产登记、乡村规划和国土三调基础的数据;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承包地和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数据。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形式,购买专业技术服务,聘请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对农民宅基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村庄人口、户数、宅基地面积、宗数、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闲置宅基地等情况。搭建管理信息平台,建立集宅基地监督、管理、审批、执法等于一体的应用数据库,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数字化管理,逐步形成宅基地信息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县委政研室、县委网信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四)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颁证。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加快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权属清晰、记载有
据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保障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力争于2021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颁证率90%以上。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五)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严格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为目标,组织各乡镇按照“多规合一”总体要求编制村庄规划。于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150个保留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各乡镇(场)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六)落实工作保障。由财政局负责,安排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前期各项工作;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列入2021-2022年县本级预算,足额保障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数据库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县乡村工作经费、培训费和试点工作奖补等改革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由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筹负责,从交通局办公用房中协调安排县农改中心办公场所。
牵头部门:县委农办
责任部门: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中旬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使各项任务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环环相扣。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到人,做到重视程度到位、领导力度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政策研究到位、推进措施到位,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多方发力,落实保障。被抽调人员单位要统筹安排,保障抽调人员按时到位,全脱产投入工作,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换或不到岗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前期启动资金按时到位,并做好后续所需资金支持。
(三)审慎推进,及时纠偏。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服务中心及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工作研究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封闭运行、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任务推进、监测预警、风险可控、宣传上报等基础性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篇五:乡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本文将从试点的意义、试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试点的意义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场所,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宅基地质量不高、利用率低、流转难等,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试点农村宅基地改革具有以下意义:
1.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试点,可以探索出一套适合农村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场所,改善宅基地管理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试点改革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试点方案的制定
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和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些方案和政策的主要内容。
-1-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
三、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自国家启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区域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1.宅基地所有权明晰。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所有权已经明晰,农村集体所有,但可以协商转让、出租、抵押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宅基地使用权稳定。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稳定,不得随意收回,但可以协商变更、扩大、缩小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宅基地流转机制完善。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和公示。这样可
-2-
以更好地促进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宅基地质量监管加强。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宅基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5.宅基地利用率提高。试点区域内的宅基地要优化利用,提高利用率,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托管、合作社等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的潜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总结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区域都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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