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配偶遗属补助政策最新(4篇)
篇一:配偶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
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
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是怎么样的?请看下面的浙江省遗属补助政策哦!浙江省遗属补助条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给予的帮助和照顾。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70号、浙财行〔2000〕60号)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享受: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70号
浙财行〔2000〕6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难以界定、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继续冒领补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规定作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工作人员,系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2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应及时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后。
(三)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五)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四、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五、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附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补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四月二十日
篇二:配偶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教师配偶遗属补助标准
教师配偶除了可以获得来自教育部门的补贴外,还可以享受到教育部门有关教师配偶遗属补助标准的福利。以下是有关教师配偶遗属补助标准的具体介绍:
(一)一般补助标准
教育部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一般标准对教师配偶及其遗属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包括:
1、每月10元的抚恤金;
2、婴儿出生补助,每位新生婴儿每月可获得100元的补助;
3、家庭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配偶,可申请获得每月200元的补贴;
4、子女教育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配偶,可申请获得子女每月100元的教育补助;
(二)特殊补助标准
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教育部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教师配偶特殊的补助标准。具体情况包括:
1、家庭重大特殊境遇补助,包括家庭丧失靠山、家庭面临重大疾病等;
2、军属补助,对那些受军队聘用的教师配偶,可以获得每月300元的补助;
3、养老补助,那些年龄较大的教师配偶,可以获得每月15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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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家费补助,对那些处于离家打工状态的教师配偶,可以获得每月200元的补贴。
以上就是教育部有关教师配偶遗属补助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教师家庭缓解生活上的困难。教育部将继续努力,推出更多专业的政策,为教师配偶及其家庭提供更好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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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配偶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浙江省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公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比2021年增长3.95%;同时,2022年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人均增加4%。所以浙江省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将随之上调,但具体到每个人,上涨比例和额度是有所不同的。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政策,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待遇,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各人有所不同。
其中:
丧葬补助费维持以前标准不变,即全省统一为4000元。
一次性抚恤金则是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涨而上调的,但具体到机关与事业单位是不同的,每个人也可能不同的。
①机关退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40个月基本养老金。
假如去世前个人基本养老金是3000元,那么2023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就是49283*2+3000*40=218566元,比去年增加4%以上。
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20个月基本养老金。
假如去世前个人基本养老金是3000元,那么2023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就是3000*20=60000元,同样增加4%以上。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养老金不是个人每月领取的全部退休金,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且以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标准加上历年的养老金调整增加的标准为依据,所以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待遇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其实是不高的(了解详情请点击蓝色标题进入:【计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基本养老金是什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全省统一按照每月1450元标准发放。
综上,2023年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的,遗属可以领到4000元丧葬补助费和不等的一次性抚恤金。如果遗属符合供养条
件,每月还可以享受到1450元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按照基本养老金3000元来计算,2023年浙江省机关退休人员去世的,遗属可以领到22.26万元的丧葬抚恤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的,遗属可以领到6.4万元的丧葬抚恤金。
最后提醒一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是在退休前原单位申领的,遗属需提交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和亲属证明等。同时,如果去世退休人员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医保卡、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仍然有余额的,可以到社保机构和医保部门申请全部退还。
篇四:配偶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配偶领取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配偶领取遗属补助的标准参考如下:
1.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规定,配偶可以领取死亡职工月均工资的20%至30%作为遗属补助,但不得低于死亡职工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按照《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配偶可以领取死亡农民的月平均收入的20%至40%作为遗属补助,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40%。
3.军人、公安干警等特殊群体的遗属补助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公安民警家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和《军人家属抚恤金领取办法》等文件规定,配偶可以领取死亡军人、公安干警等家属的月均工资或户头存款的50%至70%作为遗属补助,具体标准还要根据职务、级别、服役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遗属补助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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