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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10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4-30 14:54:02

篇一: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7.24?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目录

  1.韦明辉强奸案

  2.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3.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4.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一、韦明辉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韦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辉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掐扼被害人颈部,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被害人死亡。韦明辉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韦明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辉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韦明辉死刑。韦明辉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

  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二、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宝战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天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宝战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战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战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张宝战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在学校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学校及有

  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三、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成飞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成飞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成飞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四、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C某(男,时年13岁),后李堉林通过网络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人、初二学生。同月17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并邀约C某到该房间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堉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堉林为满足性欲,采用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

  岁的男性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堉林提出上诉。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

篇二: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鏈?5鏃?/span>【篇一: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冉荣:第一起案件是,这个父亲向前妻催讨欠款无果,然后就以他在抚养的亲生女儿要挟前妻,你不还款,我就要把孩子给杀死,并

  且他也切实实施了这种的行为,把年仅5岁的女孩的头往柏油路面上击撞,这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以后,小女孩是已经构成了重伤,虽然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们认为陈孔佺在实施他的行为的时候,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死亡的结果。所以我们把它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他停止、放弃了犯罪,并且还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又到公安机关去自首。犯罪宗旨诸多因素,还考虑到他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在法定刑事幅度以内,给他减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8年。

  另外,其他四起典型案例还包括,吸毒成瘾的母亲乐燕将两个年幼

  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里;18岁的少女廖某某将生下的男婴无情遗弃导致死亡;还有王玉贵长期虐待继女,竟将孩子的嘴唇撕裂。

  这五起典型案例,按总结起来全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的案件。

  父母,本应是孩子最可信赖的保护者,却成为加害者。连续5年研究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力保护课题的冉荣为我们进行了分析。她

  认为导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的首因就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祟、此类案件有些被告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是犯罪:

  冉荣:中国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认为,家里暴力是家里的事情,别人不应该多加干涉,还有的人认为小孩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还有一些传统观念,棍棒底下出好人,黄金棍下出孝子等等。这些传统观念导致父母采用体罚、暴力等形势来教育孩子。多起案件表明:我国对儿童救助、辅助的渠道不完善。

  冉荣:他有这种意识,想告自己的父母,或者父母经常打自己,他想逃离这个家庭,但是他没有地方去,谁来抚养他,他上学怎么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没有人帮他解决,如果他脱离父母后,流浪社会,有可能就是说对他的成长会更加的不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很多人看到家长打孩子都不会履行这项法律赋予的义务,这与严重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有关系。

  而在这5起案件中,都是很小的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很显然他们不懂得也是没有能力来自我保护的,谁可

  以伸出手保护他们呢?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长周峰这样说:

  周峰:对于这些没有行文能力,这样可怜的孩子,如果受到家暴的话,最好就是他身边的亲人首先伸出援手,劝解施暴的违法犯罪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派出所或者是向当地街道、村委会举报,这是我觉得是能够最早能破解这个难题的。其次就是邻居或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因为毕竟和这些施暴人和被害人都在一个区域共同生活。可能或多或少能知道点信息,最早时间里面能介入的话,也可能防止进一步危害的发生。政府层面像公安、妇联、关心下一代这些青少年组织,这些部门如果是能够在这方面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一旦得到举报,最少时间里面,把他们的资源能够协调起来,形成合力的话,能及早发现和预防这类的违法犯罪,更好了起到矫正和保护的作用。

  【篇二: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童年,本是最美好无忧的日子,但一些罪恶的发生却给一些孩子的童年带来了阴霾和伤害。近日,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5年儿童性侵案件报告》,报告称,过去的一年,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依然堪忧。该如何去保护儿童使其远离魔爪呢?家长,学校乃至社会该有什么样的意识和行动来保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如何减少甚至杜绝那些性侵的事件发生?

  一、15起儿童性侵案件触目惊心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代理了多起校园性侵女童案件,该中心从整理的案例中随机挑选了15个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例,涉案侵害人为15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为1人,其中8人为教师,4人为亲戚朋友,3人为陌生人。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儿童的性侵案件多为

  “熟人犯罪

  ”,其中男老师居首位。

  值得注意的是,男童受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加。同性恋成年男人会利用男童对性认识的不足,通常采用欺骗或是威胁的手段对男童实施猥亵,男童也会觉得不好,但出于害怕或是无知没有拒绝,导致男童成为性侵事件的受害者。

  二、完善法律法规让儿童不受伤

  “我从律师的角色关注儿童性侵问题,更注意立法的改善和加大对儿

  童性侵犯罪的执法,譬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制定禁止与未成年人发

  生性关系的法律等等。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孔维

  钊律师说。

  借鉴域外经验,不仅是针对儿童,更重要的是针对成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英国规定,教职员工不得和儿童独处居室,医生发现儿童性器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通知警方调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三、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侵害

  性侵儿童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很难避免儿童再度受到伤害,所以

  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尽量避免曝光性侵儿童事件。

  “我们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受到性侵害儿童的特殊保护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尽可

  能地避免媒体曝光性侵儿童事件有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

  ”孔维钊律师表示。另外,受害人所受到的二次伤害还来自于家庭、学校等各

  个环节,这包括:一被害人家庭、亲属因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实施的责备、责骂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自责感,并使她们由被害人转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由此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二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使得被害人更加自卑、愤怒和悲伤;三来自于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压力,特别是针对报案动机、案发原因、双方行为表现、是否既遂等细节的提问,以及对其隐私部位的伤情查看、鉴定等,都会使被害人精神再受折磨,而办案人员询问、取证态度的简单、粗暴,对被害人的质问、责备等更会使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

  这种加诸于孩子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往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影响其正常生活。来自西方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比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注意力不集中、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帮助,成年后多会在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困难,难以与人建立亲密关系,有人还会多次受害。责编:朱宏利

  【篇三:儿童被侵害的案例】

  案例1吕xx交强奸、抢劫、盗窃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xx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省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

  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

  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

  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xx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

  xx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

  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

  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

  (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

  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

  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

  1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

  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

  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

  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

  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

  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

  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

  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

  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

  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

  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

  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

  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

  (女,时

  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

  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翻墙进入河南省某初级

  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xx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

  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

  躲避退至邻铺。吕

  xx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

  后均大声呼救,吕

  xx交即逃离现场。吕

  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

  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

  xx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

  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

  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

  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

  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

  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

  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

  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

  (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

  xx交即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

  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

  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xx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

  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女,时年17岁)采用持刀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

  1部(价值380元),随后

  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

  逃离现场。吕xx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

  xx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

  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

  值5070元)和现金1590余元。

  11部(价

  综上,被告人吕xx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

  9起、未遂

  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

  10人,其中

  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

  1起,抢得价值

  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

  3起,盗窃价值6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x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

  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

  ;以非法占有

  ;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

  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应依法予以并

  罚。吕xx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

  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

  13起,既遂9起,强奸

  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

  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

  1人轻伤,在强奸过

  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

  ;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

  吕xx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

  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

  xx交犯强奸罪,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三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核准,罪犯吕

  xx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高xx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

  xx,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后,被告人高xx与省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

  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xx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xx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某放学、上学。其间,高xx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

  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

  xx强奸,后高

  xx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

  10000元。(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

  xx

  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

  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xx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例

  3吴xx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xx,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大

  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xx系市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

  xx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

  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

  z某、c某、h某(时年

  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

  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吴xx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

  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

  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

  xx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

  5月23日

  中午,吴xx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

  c某。5月26日,c某

  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

  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

  xx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

  吴xx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

  ”猥亵儿童。吴

  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xx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

  xx于午休时间在

  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

  xx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

  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

  处罚。吴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

  认定吴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篇三: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吉林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31?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王某某拐骗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敦化市额穆镇广场附近,未经被害儿童刘某某(时年五周岁)监护人的同意,私自将刘某某带至自己家中,并将刘某某及其本人反锁在屋内。在民警及消防队员对刘某某实施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手捂刘某某嘴部,制止刘某某发出声音。后公安机关破门进入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刘某某解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将幼童私自带至家中,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护,并拒不配合民警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三、典型意义

  家庭监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最重要方式。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以及儿童受家长的保护权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在路遇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时,将其带回自己家中,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拐骗儿童犯罪行为,使受骗儿童远离熟悉环境与人员陪伴,丧失安全感,安全感的重塑绝非易事。年幼时的心灵创伤将直接影响成年后的心理健康。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了对家庭关系和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也昭告大众,在未经家长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私自将儿童带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另一意义在于告诫家长要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一时不慎,使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的监管,可能造成巨大的悲剧,破坏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民事案例】申请人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支持起诉人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3时许,张某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3月21日,女婴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慧心(化名)”。张某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某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慧心”意愿。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张某某遗弃“慧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故应当撤销张某某为“慧心”的监护人的资格。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慧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慧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慧心”的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为“慧心”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的要求。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监护责任,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监督监护的规定。本案系因原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由社会福利

  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行政案例】孙某甲诉延吉市公安局姓名变更行为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李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生育一子,户籍姓名登记为孙维亿(化名)。2018年6月15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孙某甲与李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孙维亿由李某抚养。2018年7月23日,根据李某的申请,延吉市公安局将未成年人孙维亿的名字变更登记为孙某乙。孙某乙于2018年8月进入延吉市某小学就读。2020年1月8日,孙某甲因不满孙维亿姓名登记变更为孙某乙,向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延吉市公安局姓名变更行为违法,孙某乙的姓名登记应恢复为孙维亿。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孙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在其朋友姜某的帮助下找到孙某乙所在的班级,并将孙某乙叫出教室,应当是在明确孩子在校登记使用姓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此时应视为孙某甲已经知道孙某乙更名行政行为的内容,截

  至孙某甲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扣除期限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孙某甲的起诉。

  孙某甲不服,向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裁定认定孙某甲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期间经本院询问,孙某乙明确表示自进入小学就读至今,一直用现用名,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因为原先的名字与维生素E谐音,有的小朋友因此给其起外号。孙某乙现近9周岁,就读小学二年级,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因名字与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尊重。同时,孙维亿的姓名登记变更为“孙某乙”,姓氏未发生变更,有别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而一方变更子女姓氏的情况。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其中“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儿童,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应当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和情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未成年人基于学习、生活环境的影响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具备明确且合理的观点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中,李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小孩入学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儿子孙维亿的姓名登记进行变更,申请保留原姓氏孙姓、仅变更名字,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交了证明材料,并未隐瞒离婚的事实,并说明了变更姓名的原因系原名字存在谐音、儿子被取外号嘲笑的情况,公安机关予以受理并变更姓名登记,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对此类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区分是否对姓氏进行变更的情况,不能一刀切的适用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一审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以及法律争议点较多,二审法院并未简单维持裁驳结论,而是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之上,对相关法律适用和裁量要素均做了详细说明,对妥善处理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司法救助案例】张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因情感问题,无端猜忌张某甲,为泄愤,持尖刀扎张某甲要害部位,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张某丧葬费人民币36906.48元。宣判后,王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刑终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查,张某系张某甲女儿,15周岁,身患疾病,虽经手术治疗,但仍需要长期服药。张某暂住其姑姑张某乙家,张某乙丧偶,且有孩子和生病的父母需要扶养,家境非常困难,故张某申请司法救助。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救助申请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又身患疾病。张某的母亲张某甲被害后,张某暂住其姑姑张某乙家,张某乙丧偶,又有生病的父母及孩子需要扶养,家境非常困难。因此,张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吉林省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后首个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案例。本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针对救助申请人的困难状况,依法及时给予张某司法救助,又主动对接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民政部门将张某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教育部门适时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妇联组织为其争取帮扶资金,并进行后续社会帮扶。此次救助及时帮助被救助人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

篇四: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犯罪,保护孩?!最?检发布20个典型案例,?西2个案例?选12?20?,最??民检察院召开以“从严惩处涉未成年?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西检察机关有2个案例?选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犯罪加强未成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录案例?

  重拳惩处

  严厉打击伤害?辜?童犯罪(云南)案例?

  及时介?侦查

  坚决严惩驾车冲撞学?恶性犯罪(辽宁)案例三

  从严从快

  惩处校园门?捅刺学?犯罪(陕西)案例四

  严打?恶犯罪

  坚决遏制拉拢侵蚀未成年?态势(浙江)案例五

  依法核准

  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犯罪(江苏)案例六“法治进校园”有成效

  猥亵?童保安“显形”被严惩(重庆)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四川)案例?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案件

  维护法律权威(?西)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卖淫犯罪

  深挖幕后“保护伞”(福建)案例?

  净化?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上海)案例??

  精准适?法律

  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江苏)案例??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

  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实施违法犯罪(北京)案例?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湖北)案例?四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依法办理涉恶集团欺凌学?犯罪案件(江苏)案例?五

  严惩校园欺凌

  筑起平安校园防?墙(四川)案例?六

  准确认定从重情节

  严惩校外培训机构猥亵?童犯罪(江苏)案例?七

  依法打击?法经营“笑?”保护青少年??健康(天津)案例??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童(四川)案例?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童犯罪(?西)案例??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河南)案例?

  案例?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基本案情2017年9?9?,杨某甲纠集杨某?、杨某丙等其他5?(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英(?,16岁)、?云(?,14岁)、?涵(?,12岁)实施强奸。次?凌晨,杨某甲、杨某?等?欲强?与三被害?发?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强奸了?英,杨某甲、杨某?因?云、?涵反抗且?涵处于?理期?未得逞。2018年9?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年六个?、杨某?有期徒刑?年?个?。?西壮族?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等?系强奸多?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四周岁幼?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法院撤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改判杨某?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典型意义多?性侵害多名未成年?案件主观恶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九审慎审查追诉漏罪严厉打击拐卖?童犯罪?、基本案情2018年,?西博?县?民检察院在审查??(14岁,边缘智?)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后,均曾与??同居后?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系未满?四周岁的幼?仍与其发?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为,并对收买被拐卖?童的?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民币?万元;以?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年不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幼?被连续拐卖并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被拐卖三次,环节多、涉案?数多。检察机关在履?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细节审查、及时发现强奸事实后追加起诉并获得法院?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合法权益。

篇五: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6?1?,最??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童、拐骗?童、虐待被看护?、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罪名。最??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管应时认为,未成年?司法保护?平是衡量?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就是要进?步加强对未成年?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猥亵学?教师被判3年【基本案情】被告?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2016年4?,潘德峰分别将学?吴某、赵某、朱某带?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师为名,强?将3名被害?灌醉后留宿,趁被害?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多次实施猥亵。法院认为,被告?潘德峰利?教师?份,向被害?施压、劝酒致被害?醉酒,后乘被害?睡觉之际实施猥亵?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潘德峰有期徒刑3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的典型案例。被告?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负有特殊职责的?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基本案情】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7?20?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2011年6?,李轶采取带被害?外出玩耍、送钱、送??书等?段,先后将14名6岁?7岁的幼?诱骗?湖南省古丈县某?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法院认为,被告?李轶以诱骗的?法奸淫幼?的?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实施性侵害,所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经最??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死刑。【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诱骗?知幼?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26次,被害?均系六七岁的幼?,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的精神。收买被拐?童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15年9?,被告?余镇的妻?周某怀孕,2015年年底,余镇让被告??敏寻找需要婴?并能?付6万元“营养费”的?。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送”给黄思美。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员?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法院认为,被告?余镇以?法获利为?的出卖亲??,被告??敏居间介绍,?被告?的?为均已构成拐卖?童罪。被告?黄思美对被拐卖的?童予以收买,其?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收买被拐卖的?童罪判处被告?黄思美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出卖亲???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是?母的私有财产,孩?应该享有独??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作了重?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加?惩治?度的精神。【基本案情】2015年9?20?,被告?卢晓旭见被害?夏某(?,13岁)独?在家,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监管。后卢晓旭搭乘出租车借故离开,将夏某独?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24?,公安?员将卢晓旭抓获。法院认为,被告?卢晓旭以欺骗的?法拐骗?童脱离家庭和监护?监管,其?为已构成拐骗?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童罪判处被告?卢晓旭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

  【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为,但其编造谎?,将未满14周岁的?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童的监护权及?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童的??安全,已构成犯罪。教师虐待被看护?获刑【基本案情】被告?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某幼?园教师。2015年11??12?间,王璐、孙艳华因幼?穿?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园教室内、卫?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针状物等尖锐?具将肖某等10余名幼?的头部、?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法院认为,被告?王璐、孙艳华?为幼?教师,多次采?针刺、恐吓等?段虐待被看护幼?,情节恶劣,其?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罪分别判处被告?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本案是?起虐待被看护幼?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本案的判决,警?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员,应当依法履职,?切针对被监护、看护?的不法侵害?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也警?幼?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基本案情】2010年6?,被告?王思琦与丈夫离异并获得??廖某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带?上海?活。2014年6??2015年4?,王思琦以廖某撒谎、学习不?功等为由,多次采???打、拧,??咬,?脚踩,?拖鞋、绳?、电线抽,让其冬天?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式进?殴打、体罚,致廖某躯?和四肢软组织??积挫伤。虽经学校?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级。法院认为,被告?王思琦以教育??廖某为由,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致重伤,其?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愿意接受?理?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母亲虐待亲???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监护?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的现象时有发?,但由于未成年?不敢或?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伸出援助之?,使得被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篇六: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精品

  .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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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精品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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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精品

  .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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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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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精品

  .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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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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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精品

  .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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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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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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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五、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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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精品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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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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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精品

篇七: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农民。

  1/2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李凤英、许元理、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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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吕善交在一年多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女学生为作案对象,强奸作案13起,其行为令人发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9月18日凌晨,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这起案件是吕善交实施13起强奸案其中之一。法院审理认为,吕善交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吕善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恩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2013年5月23日中午,吴茂东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茂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法院认为,吴茂东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法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法院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篇九: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对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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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5-2815:16:14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对这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因家庭纠纷杀害亲生女儿

  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陈某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未尽法定抚养义务致2女童饿死

  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

  2013年4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

  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周峰指出,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

  未婚少女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

  廖某某(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打工。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某某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某某抓获。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周峰介绍说,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继母对未成年子女长期施暴

  王玉贵系被害人张某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玉贵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王玉贵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建志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玉贵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玉贵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周峰指出,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

  周峰还指出,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

  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林水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安全保障。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周峰说。

  法制网北京5月28日讯

篇十:侵犯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利?互联?侵害未成年?权益??案例今?,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互联?侵犯未成年?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林某某通过?约车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1?7?14时许,被告?林某某驾驶?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坐车的被害?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区。当车??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强?对江某某进?猥亵。(?)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某猥亵不满?四周岁的?童,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林某某猥亵?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林某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典型意义近年来,?约车因便捷实?,使??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在独?乘坐?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我防范和?我保护意识较弱这?特点,在?法亲?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具以保证安全。?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车内安全监控技术?平,提?驾驶员??门槛,加??份识别?度,保障乘车安全。案例2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基本案情2017年3?30?,被害?陈某(17岁,在校学?)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施某进?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民币1000元,陈某?直未付款。施某进?步威胁陈某?母并索要?民币3000元,陈某家?未付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休学在家,学习?活及?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视国家法律,以?法占有为?的,敲诈勒索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千元。(三)典型意义“裸贷”是?法分?借?互联??融和社交?具为平台和幌?,以让贷款?拍摄“裸照”作“担保”,?法发放?息贷款的?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裸贷”就像?个?坑,?旦陷?,后果不堪设想,有?失去尊严,有?被迫出卖?体,有?甚?失去?命。本案警?:未成年?或者在校学?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主张进??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要挟的?为,?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案例3被告?庞某某等?约?友见?强奸案(?)基本案情2013年6?,被告?庞某甲(15岁)与被告?庞某?(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15岁)、黄某某(15岁)

  2013年6?,被告?庞某甲(15岁)与被告?庞某?(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上认识的被害?李某(?,13岁,在校学?)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在房间内强?奸淫。另以相同?式,庞某甲、庞某?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庞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被告?黄某某以暴?、威胁?段在对同?幼?实施奸淫,其?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奸淫未满?四周岁的幼?,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依法应从重处罚。庞某甲、周某?、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周岁;周某?能?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情节;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庞某?、周某甲、周某?、黄某某能赔偿被害?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告?谅解,依法对庞某甲、庞某?、周某甲从轻处罚,对周某?、黄某某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判决被告?庞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个?,剥夺政治权利?年;判决被告?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剥夺政治权利?年;判决被告?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利??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学?见?后发?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络科技应?普及,?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从?上聊天?到现实见?交往。但是未成年?涉世未深,?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防范意识不?,尤其是未成年?性只?与?友见?存在诸多??安全风险。本案被告?就是在?上邀约?名幼?见?后,与同案被告?对该幼?实施了多?轮奸犯罪?为。虽然被告?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造成了?法弥补的??伤害。本案警?:未成年?不宜使?互联?社交?络平台与陌??交友,切莫单独与?友见?;在遭受侵害后,应?即告知家?并报警,不能因害怕?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友见?。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未成年?学?的??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住?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的未成年?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违法犯罪情况发?。案例4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基本案情2016年6??9?,被告?杨某某利??络通过QQ聊天?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陈某”及“算命先?”?份与被害?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名义谎称被害?如想和“张某甲”等??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发?性关系?可破解。杨某某以上述?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在宾馆与其发?性关系。(?)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违背妇?意志,利?迷信、威胁等?段强?与被害妇?(幼?)发?性关系,其?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淫未满?四周岁的幼?,强奸多名未成年?,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通过互联?交友诱骗、威胁少?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均是未成年?,其中?名为幼?。被告?通过??分饰不同??,利?未成年?年少、幼稚、胆?的弱势,采?迷信、威胁等?段发?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健康。本案警?:互联?具有虚拟性,使?者可以不具有真实?份,?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不宜使?互联?社交平台与陌??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上交友情况。案例5乔某某以视频裸聊?式猥亵?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乔某某为满?其不良?理需要,于2014年3??8?间,在?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四周岁的幼?为其好友,并冒充?理?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与其视频裸聊。(?)裁判结果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乔某某以刺激或满?其性欲为?的,?视频裸聊?式对多名不满??周岁的?童实施猥亵,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乔某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典型意义被告?乔某某为了满???性欲,采?欺骗?段通过?络视频引诱?童脱光?服进?裸聊,对?童??健康和?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直接接触的裸聊?为属于猥亵?为。在互联?时代,不法分?运??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泛。本案警?:未成年?,特别是?童,不宜单独使?互联?,不宜使?互联?社交平台与陌??交流,更不能与陌??视频聊天。未成年??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使?电?产品和互联?,尤其要关注未成?使??络社交平台与陌??交流;要告知未成年?,?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前或视频下脱去?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即告知?母,中断联系。案例6叶某甲通过?络向未成年?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被告?叶某甲(16岁,在校学?)与社会闲散?员交友,社会闲散?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2?期间,叶某?(15岁、在校学?)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六周岁未满??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民币三千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未成年?在校学?之间通过互联?联系后贩卖毒品案件。随着信息?络的普及,?络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利??络向未成年?贩卖毒品更具社会危害性。吸毒贩毒易滋?如卖淫、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为,涉毒?员也是艾滋病的?危?群。当前,毒品犯罪已由社会进?校园、进?未成年??活领域,要引起各界?度重视。本案警?:未成年?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监护责任,帮助??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沟通,及时了解???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上犯罪道路。案例7被告?刘某某提供虚假?络技术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8?份,被告?刘某某在互联?发布传授?侵他?电脑技术、教做外挂及教他??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被害?张某某(10岁,在校学?)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并?其??机通过“?付宝”向刘某某付费,欲学习?络游戏技术,刘某某谎称可以向张某某提供游戏源代码以帮其在?络游戏中获益。?后,刘某某通过互联?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的“?游外挂”及配套使?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民币133079.6元。案发后,刘某某亲属向张某某亲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张某某对刘某某表?谅解。(?)裁判结果?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以?法占有为?的,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现?,数额巨?,其?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代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的迅猛发展,?民规模越来越?,?络?户呈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缺乏独?经济能?,?有?定消费需求,加上??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络交易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络诈骗分?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利?被害?未成年、社会经验不?,加之被害?家长对孩??常?活交易常识缺乏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利?互联?骗取张某某13万余元。本案警?:家长要依法履?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使?电?产品和互联?的时间和内容等要进?引导、监督;要配合电?产品有关功能,及时了解????安全;对孩?可能接触到的?额财物要严加管理,避免陷??络诈骗。案例8江某某?上虚假销售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江某某在互联?上以虚假出售???机的?法实施诈骗,于2017年7?11?骗取被害?李某甲(在校学?)?民币4000元,于同?20??22?骗取被害?李某?(16岁,在校学?)?民币900元。江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民币4900元。(?)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某某以?法占有为?的,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某利?互联?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利?互联?通过诈骗?式侵害学?合法权益案件。当下,互联?蓬勃发展,学?们?泛运?,但学?的甄别能?不强,?我保护意识薄弱,上当受骗?率较?。本案警?:未成年?在互联?上购物要提?警惕,事先要经?母同意,不得擅??为。家长要教育???上交易的风险,并及时了解??需求,帮助??完成?上交易活动。?络电商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商户资质和?常资信审查,减少、避免?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为的发?。案例9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4??6?间,被告?王某利??上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被害?赵某某(?,10岁)、钱某某(?,12岁)、李某某(?,12岁)与其视频裸聊。(?)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以视频裸聊?式猥亵?童,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王某猥亵?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犯猥亵?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三)典型意义?络?情信息的?强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审判时年仅20岁,在玩游戏时被当成?性,收到私聊和?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材为名,要求幼?与其裸聊,寻求刺激。本案被害?都是幼?,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在这个过程中,?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的?络?为没有受到?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络信息缺乏甄选。本案警?:家长对孩?使?电?产品和互联??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帮助??识别?情、暴?、毒品信息,否则极有可能使孩?受到?络?情、暴?、毒品的侵害;要加强对未成年??的?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互联?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络环境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引导未成年?正确使??络,促进其健康成长。案例10付某某诉某?络公司、某教育中?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14年2??同年6?,路透社经与某教育中?联系,某教育中??头同意路透社前往该中?进?采访。路透社与某?络公司签订协议,某?络公司于2014年7?1??2015年6?30?期间可转载其?件。2014年7?7?,某?络公司旗下的某?站刊出?组《探访北京戒?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和?章,相关?页第?张照?为付某某正?全?照,该图?为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名成年?。付某某头微微低下,?光朝下,但图?没有打马赛克或者做其他模糊处理。该图?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是?所戒?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瘾。?前,类似这样的戒?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戒除?瘾,很多?母将孩?送到戒?瘾学校,让他们接受?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另,付某某全?照还出现在第???张照?中,该图?中付某某?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着迷彩服的同龄??交谈。付某某?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该照?配有说明:“5?22?,北京某教育中?,?名刚到中?的?孩?正与其他学?交谈,在?母的要求下,这名?孩到这?戒瘾。”(?)裁判结果?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个?隐私和个?信息的保护。某?络公司旗下的某?站作为?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和?章中,未经法定代理?同意使?未成年?付某某的正?全?照且对其?部图像未进?模糊处理。两张照?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并配有“?名上?成瘾的?孩”和“这名?孩到这?戒瘾”等?字,侵犯了未成年?隐私权。因某?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该组照?和?章被?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络公司在其某?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万元、公证费?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三)典型意义本案中,某?络公司转载的是其他新闻从业机构的新闻成果,并?亲?采访所得,此时新闻转载者也要对新闻内容进?合理审查,确保真实性。某?络公司虽与路透社签订有转载新闻的协议,具有合法转载路透社新闻的权利,但这不能免除其对新闻内容进?合理审查的义务。某?络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所转载的新闻存在基本事实错误,同时还将未成年?个?隐私予以公开,不仅侵害了未成年?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其隐私权,给未成年?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本案警?:新闻?由并?毫?边界,?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或重?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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