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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27 17: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明〔2018〕8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在市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 (二)省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证明事项; (三)省政府规章创设的证明事项; 范本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 (五)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证明事项; (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任务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分类完成两项清理工作任务:

 (一)上报清理建议 本方案第一大点第(一)(二)(三)范本(五)项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组织清理,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后按照本方案第四大点工作步骤的要求上报。

 (二)完成本级清理 1.本方案第一大点第(六)项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提出直接取消或到 2018年年底取消的清理意见建议后按照本方案的第四大点工作步骤的要求实施。

 2.本方案第一大点第(六)项中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决定直接取消或到 2018年年底取消。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决定直接取消或到 2018 年年底取消;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决定直接取消或到 2018 年年底取消。

 三、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提出清理意见: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

 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二)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尽可能提出取消建议。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立即停止执行的决定,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 2018 年年底前取消。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创设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 月 20 日前完成)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18〕47 号和赣府厅明〔2018〕88 号文件精神,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科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

 可操作性。

 (二)形成目录阶段(8 月 31 日前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逐项梳理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摸清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底数,形成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并于 8 月31 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114 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赣府发〔2017〕34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省本级 182 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0号)已经取消的涉及市本级的证明事项,不得再提保留的建议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创设的证明事项,由各部门自行清理。

 证明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查论证阶段(9 月 30 日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论证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前,应征求市编办、市行服务中心管委会的审核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审查论证后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范本作出决定阶段(10 月 20 日前完成)

 1.国家、省级层面创设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在 9 月 30 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2.市本级层面创设的证明事项:

 (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在9月30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市政府创设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作出清理决定。

 (3)市政府部门创设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由各部门作出清理决定。

 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创设的证明事项决定取消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

 (五)结果公布阶段(12 月 20 日前完成)

 1.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理决定。

 2.市政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并在 12月 10 日之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六)后续跟进阶段(12 月以后)

 市政府各部门要以这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1.保证平稳过渡。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公布新的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2.加强督促检查。对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协同协作。要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4.强化事后审查。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清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涉及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创设的证明事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政府各部门要逐项梳理研究,做到应清必清,务求彻底。

 (三)确保质量。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清理标准,对证明事项及其创设依据,进行全面甄别、准确判断、逐项审查,确保填报事项、依据和建议意见准确、具体,符合要求,确保 2018 年底前实现没有省级以上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工作目标。

 范本加强指导。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加强县(市、区)对口部门清理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梳理汇总本系统的证明事项建议清单。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进度,抓好资料收集,做好经验总结。

 (五)按时上报。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在8 月 15 日前将清理工作方案、工作联络表(附件 9)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在 12 月 1 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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