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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全文完整)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密守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保密守则(全文完整)

 

 保密守则

 一、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 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 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 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 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 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 不用普通电话、 明码电报、 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 不准擅自 复制国家秘密;

 十、 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 资料、 物品参观、 游览和探亲访友。

 一、 不询问、 阅听、 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 存放秘密文件、 资料。

 三、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 摘抄、 销毁或私自 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 资料。

 四、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 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 不携带秘密文件、 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严禁密电明传、 明密混用。

 七、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 子女。

 八、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 著作、 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 非经批准, 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 不在出国、 出境访问、 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 资料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 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 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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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方) 亲自签章,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 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 。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准确, 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 签订后, 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职工) :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 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部门、 工种或职务) 为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 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 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 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 种形式执行,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工资

 元/ 月(——元/ 日) 。

 2、 其他形式:

 。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 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 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甲方歇业、 停业、 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解除本合同后, 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 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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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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