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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9篇【优秀范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11-27 15:48:02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机制和人才队伍,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能力,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9篇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1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机制和人才队伍,提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能力,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社区精神康复体系,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推动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推进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二、职责分工

  XX镇卫生院职责:

  1.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2.在上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之下,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必要时联系上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3.在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患个案管理计划。

  4.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5.参与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院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全乡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上级规定健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机制,定期同派出所、民政局、村委会等交换信息。

  村卫生站职责:

  1.协助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指导患者家庭成员护理工作。

  2.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3.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4.参与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5.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派出所职责:

  1.根据镇.村社登记的肇事肇祸等重型精神病情况,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纳入治安管理。

  2.配合卫生院.民政办等相关部门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施行强制收治,定期主动同卫生院.民政办.村委会交换信息。

  民政办职责:

  重点负责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病的受助对象及时联系卫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定期主动同卫生院.派出所.村委会交换信息。

  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卫生院、乡村医生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工作。

  2.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3.组织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4.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三、工作机制

  (一)联络机制

  1.卫生院、派出所、社计办各确定一名联系员。

  2.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要收集相关原始资料并做好保存,定期同协作单位联络员做好信息互通。

  (二)例会机制

  1.每季度中旬开展一次常规协作会议。

  2.会议由政府主持,参加人员各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

  3.会议主要内容包括总结每季度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协作工作,分析研究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协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安排下一季度工作。

  四、落实具体措施

  (一)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全科医师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执业医师转岗培训以增加执业类别等方式,充实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确保各基层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接受过精神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专(兼)职人员。

  (二)强化患者救治救助、社区管理和心理健康促进

  1.加强肇事肇祸精神患者掌控。依托辖区关爱帮扶小组,加强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联合管控,定期评估患者风险,加强患者动态监控。卫生院要与镇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卫生院要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区疾控的同时,及时交换给辖区内综治网格员,切实做好具有危险行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和网格管理。

  2.加强社区关爱帮扶管理。进一步明确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各成员工作任务,帮助患者及家庭解决治疗、康复以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改善患者的治疗依从性,提高患者治疗服药的可及性;检出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及时发现具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苗头,减少肇事肇祸发生。

  3.抓好心理卫生知识普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讲座、发放传单等方式对辖区居民开展精神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心理行为问题的早期预防和干预能力,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2

  xxxx医院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丛书、罗平县卫计局下发《关于罗平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罗xx〔20xx〕26号文件要求。历经7月余,在罗平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圆满完成20xx年度罗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卫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对全县13个乡镇街道所辖154个村委会(居委会)重症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体检、评估、随访工作。共筛查诊断人数:2251人,其中原在管人数:2006人(包含原在管本次筛查诊断排除人数:165人、不包含死亡31人),疑似人数:219人(筛查诊断后新纳入管理:193人)。随访人次:2403人(包含新纳入193人),其中178人为原在管但我院未进行过筛查诊断人数。疗效评估与用药指导人数:2234人,其中规范服药人次1514人。体检患者人数:2056人。

  二、业务培训工作:以我院精神科专家为基础的讲师队伍,先后下到全县13个乡镇街道卫生院。对共计312名基础公卫人员、乡村医生进行了精神卫生基础知识培训,内容涉及六类严重精神疾病的表象、诊断及精神科常用药物知识,同时对严重精神障碍医保治疗政策进行了宣传。切实有效提高基层卫生室对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能力。

  三、健康教育工作:下乡开展筛查体检工作的同时,对严重精神障患者及家属开展了不少于2000人次的精神卫生知识讲解,下发纸质精神卫生健康知识手册700余册。以微信公众平台为基础的精神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共24期,同时开通了免费的精神疾病、心理卫生网络咨询窗口,服务量为200余人次。于20xx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罗平县城文笔路小广场开展了以“心理健康社会和谐”为主题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我院自20xx年开展全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工作以来,切实克服自然地理环境、居民健康意识薄弱等诸多不利因素,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乡镇村医疗机构的通力协助下努力开展工作。但20xx年度总体工作仍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医院管理层高度重视,现已以公共卫生服务部牵头总结以往工作各项不足并作出整改方案。同时对我院涉及该项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我们有信心、有实力在新的一年更精准有效的完成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工作。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3

  按照县委、县政府“全面搜集线索、逐一筛查诊断、摸清底数、严格管控、建立长效”的原则和“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清查项目,我镇全力配合卫计局、乡医院等相关部门,将精神病走访工作按要求落到实处,拟定预案、逐村筛查,确保和每一位精神障碍患者见面。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诊断流程

  镇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综治办公室负总责的专职工作人员,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了预估并制定了化解方法;督导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顺序到XX镇医院接受市专家的诊断并派专人到现场维持秩序。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每村由村医作为负责人,带领本村的精神病患者和其监护人到XX镇医院接受市专家的诊断,村干部负责通知到人。对没有出行条件的患者,综治办和乡医院人员陪同市专家入村进行走访。

  二、存在的问题

  我镇积极配合卫计局、乡医院等部门,在全镇各村进行筛查摸底,共摸排出精神障碍患者151人,在乡医院管理下的精神病人146人(其中有3人住院),目前情况稳定,死亡1人,不接受乡医院管理2人,有2人未与乡医院联系。

  在清查过程中,有的精神障碍患者不配合见面诊断工作,反感工作人员到家走访,市专家通过侧面了解其情况,做出诊断预估;有的精神障碍患者无亲无故,没有监护人,村里安排专人负责监督。

  对此类人员,我镇要求村两委对其进行沟通交流,稳定情绪,同时密切关注其动态,一旦发现有失联失控现象,一定及时上报给镇综治办,必要时予以强制送医处理。

  三、下一步打算

  我镇定会积极配合卫计局、乡医院,联合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定期走访,建立走访台账和监护人管理记录台账,随时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况,尤其是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要求村两委加强和精神患者家庭的关注和沟通,稳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情绪,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发生危害社会的社会的行为。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4

精神障碍社区康服务是使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回归社的重要途径,是多学科、多专业融合发展的社会服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卫健委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1〕183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意见的通知》(云民福〔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金华镇西门社区为中心,通过社区居委会人员辅助、筛查,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辐射到东门社区、南门社区、北门社区和城北社区,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探索创新,以点带面,最终推广到全县。使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服务供给体系。

二、筛查

通过社区居委会协同帮助,派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对金华镇西门社区、东门社区、南门社区、北门社区和城北社区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走访入户筛查,并做好走访记录。

1、个人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

2、病史询问

(1)主要为精神症状及病程(有无其他躯体疾病)。

(2)发病条件及发病的相关因素:询问患者发病的环境背景及患者有关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便于了解患者病因。有无感染、中毒及其他躯体疾病等因素。如有社会心理因素,应了解其内容与精神症状的关系,辨别发病原因。

(3)起病缓急及早期症状表现。

(4)疾病发展及演变过程:询问发病前的正常精神活动状况,疾病的首发症状,症状的具体表现及持续时长,症状间的相互关系,症状的演变及其与生活事件、心理冲突、所用药物之间的关系;与既往社会功能比较所发生的功能变化;病程特点为进行性、发作性、迁延性等。如病程较长,重点对近一年社会功能、生活自理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5)发病时的一般情况:如工作、学习、睡眠等情况。与周围环境接触情况,对疾病的认识态度,了解病情中有无消极厌世观念,有无自伤、自杀、伤人、冲动行为等。

(6)既往与之相关的诊断、治疗用药及疗效详情,就医史。

(7)有无慢性病、传染病及传染病接触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等。

(8)婚育史、家族史。

3、躯体检查、精神状况检查。

三、建档分类

根据走访筛查,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了解患者病情、家庭情况和救治救助等情况,对病情稳定且愿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内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户口册、残疾证、特困供养证、慢性病证等相关证件),分出以下三类服务方式。

1、社区康复

(1)希望每日进行康复训练,但又不愿住院。

(2)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有人照料,而家属忙于工作,无法顾及患者,无传染性疾病,有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

2、居家康复

(1)无业,有一定自理能力,自愿选择居家康复服务,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精神残疾人。

(2)行动不便的精神障碍患者。

3、收治住院

(1)生活自理能力差,其监护人因病或因残,或特别困难,确实无能力提供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

(2)希望到医院接受系统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项目实施

1、社区康复(“2021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件附件2)

(1)通过观察、晤谈、调查等手段,评估患者病情,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康复训练计划;

(2)教育患者正确认识疾病,帮助患者了解药物治疗相关知识,学会药物自我管理,养成遵医嘱独立服药习惯;

(3)定期开展篮球、跳绳、打太极、羽毛球等有氧运动,开展下象棋、刺绣、做手工、唱歌等活动,鼓励患者参与其中,帮助患者更好的恢复;

(4)监督并帮助患者洗脸、刷牙、洗衣服、整理内务等,使患者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

(5)培养服务对象的自我形象管理能力,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日常护肤及化妆指导;

(6)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医理疗,如:针灸、推拿、艾灸、拔罐等理疗;

(7)饮食指导,针对服务对象目前的身体状态做更健康的饮食指导;

(8)心理疏导,给服务对象给予心理上的支持,消除各种消极因素,使他们处于积极的情绪状态,适应团体生活环境,最终回归社会。

2、居家康复

(1)通过观察、晤谈、调查等手段,评估患者病情,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制定康复计划,针对患者进行精准康复。

(2)上门送医送药服务。提供4次上门服务,1次春节慰问。定期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带药上门服务,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精神状况,适当调整康复计划,并帮助服务对象养成独立服药的习惯。

(3)居家基础服务

·洗发、梳头:为自理能力差的残疾人洗发、梳头。

·理发:为残疾人提供上门理发。

·清剪指甲:为残疾人进行手、脚趾甲的修剪。

·模拟人际沟通:帮助残疾人逐渐恢复沟通能力。

·化妆指导: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日常护肤及化妆指导。

·灾害防范指导:让残疾人了解常见灾害并学习防范措施。

·感控宣传:让残疾人了解传染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防范措施。

·基础指导:饮食指导、健康指导、用药记录及指导、康复指导。

·基础医疗服务:四测、随机血糖、上门问诊、五官检查、护理评估量表。

·阶段性精神检查、发育检查及BMI营养规划。

·血液检验。

(4)康复医疗服务

中医理疗:推拿、针灸、艾灸、火罐、中低频、仪器足底按摩、中药足浴包、药酒按摩等理疗。

3、收治住院

(1)通过专家会诊,了解患者病情,制定治疗计划,针对患者进行精准康复;

(2)给予血液检验、心电图、脑电图等相关检查;

(3)对症进行药物治疗;

(4)给予心理治疗:为患者开展群体、个体心理疏导;

(5)给予康复治疗:开展中医康复理疗,包括推拿、针灸、艾灸、火罐等理疗;

(6)现阶段精神检查量表评定;

(7)运动功能训练:包括规范使用辅助器具训练等;

(8)物理治疗;

(9)日常生活护理:为自理能力差的残疾人洗发、梳头、理发、清剪指甲、护肤化妆等;

(10)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包括洗漱训练、穿脱衣训练、室内外移动能力训练、清洗衣物培训、整理床铺培训等;

(11)娱乐治疗:麻将、象棋、广播体操、跳舞、朗诵等。

五、经费构成

按照“社区-居家-住院”良性循环的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

1、筛查

前期走访入户筛查费用,包含交通、工时、保险等实物费用,精神检查及躯体检查等相关费用。若筛查对象为n人,则前期走访入户筛查费用预计为*n元。

2、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费用,包括桌椅板凳及其他办公用品、组织活动、活动室装饰等相关费用。

3、居家康复

居家康复费用,包括化验费、中医理疗、居家基础服务、精神检查等相关费用。若居家康复服务对象为n人,则居家康复查费用预计为*n元。

4、收治住院

按我院平均每天住院费用来看,收治住院费用,包括每天治疗费用,伙食费。若收治住院患者为n人,则每天住院费用预计为*n元。

六、满意度调查

为了更好地开展优质社区康复服务,深化以精神障碍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行满意度调查。经分析汇总调查结果后,不断改进,从而提高康复质量。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5

精神障碍社区康服务是使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回归社的重要途径,是多学科、多专业融合发展的社会服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社厅云南省卫健委云南省残联关于印发云南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1〕183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意见的通知》(云民福〔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金华镇西门社区为中心,通过社区居委会人员辅助、筛查,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辐射到东门社区、南门社区、北门社区和城北社区,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探索创新,以点带面,最终推广到全县。使更多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建立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服务供给体系。

二、筛查

通过社区居委会协同帮助,派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对金华镇西门社区、东门社区、南门社区、北门社区和城北社区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走访入户筛查,并做好走访记录。

1、个人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

2、病史询问

(1)主要为精神症状及病程(有无其他躯体疾病)。

(2)发病条件及发病的相关因素:询问患者发病的环境背景及患者有关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便于了解患者病因。有无感染、中毒及其他躯体疾病等因素。如有社会心理因素,应了解其内容与精神症状的关系,辨别发病原因。

(3)起病缓急及早期症状表现。

(4)疾病发展及演变过程:询问发病前的正常精神活动状况,疾病的首发症状,症状的具体表现及持续时长,症状间的相互关系,症状的演变及其与生活事件、心理冲突、所用药物之间的关系;与既往社会功能比较所发生的功能变化;病程特点为进行性、发作性、迁延性等。如病程较长,重点对近一年社会功能、生活自理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5)发病时的一般情况:如工作、学习、睡眠等情况。与周围环境接触情况,对疾病的认识态度,了解病情中有无消极厌世观念,有无自伤、自杀、伤人、冲动行为等。

(6)既往与之相关的诊断、治疗用药及疗效详情,就医史。

(7)有无慢性病、传染病及传染病接触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等。

(8)婚育史、家族史。

3、躯体检查、精神状况检查。

三、建档分类

根据走访筛查,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了解患者病情、家庭情况和救治救助等情况,对病情稳定且愿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内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户口册、残疾证、特困供养证、慢性病证等相关证件),分出以下三类服务方式。

1、社区康复

(1)希望每日进行康复训练,但又不愿住院。

(2)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有人照料,而家属忙于工作,无法顾及患者,无传染性疾病,有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

2、居家康复

(1)无业,有一定自理能力,自愿选择居家康复服务,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精神残疾人。

(2)行动不便的精神障碍患者。

3、收治住院

(1)生活自理能力差,其监护人因病或因残,或特别困难,确实无能力提供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

(2)希望到医院接受系统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项目实施

1、社区康复(“2021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件附件2)

(1)通过观察、晤谈、调查等手段,评估患者病情,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康复训练计划;

(2)教育患者正确认识疾病,帮助患者了解药物治疗相关知识,学会药物自我管理,养成遵医嘱独立服药习惯;

(3)定期开展篮球、跳绳、打太极、羽毛球等有氧运动,开展下象棋、刺绣、做手工、唱歌等活动,鼓励患者参与其中,帮助患者更好的恢复;

(4)监督并帮助患者洗脸、刷牙、洗衣服、整理内务等,使患者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

(5)培养服务对象的自我形象管理能力,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日常护肤及化妆指导;

(6)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中医理疗,如:针灸、推拿、艾灸、拔罐等理疗;

(7)饮食指导,针对服务对象目前的身体状态做更健康的饮食指导;

(8)心理疏导,给服务对象给予心理上的支持,消除各种消极因素,使他们处于积极的情绪状态,适应团体生活环境,最终回归社会。

2、居家康复

(1)通过观察、晤谈、调查等手段,评估患者病情,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制定康复计划,针对患者进行精准康复。

(2)上门送医送药服务。提供4次上门服务,1次春节慰问。定期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带药上门服务,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精神状况,适当调整康复计划,并帮助服务对象养成独立服药的习惯。

(3)居家基础服务

·洗发、梳头:为自理能力差的残疾人洗发、梳头。

·理发:为残疾人提供上门理发。

·清剪指甲:为残疾人进行手、脚趾甲的修剪。

·模拟人际沟通:帮助残疾人逐渐恢复沟通能力。

·化妆指导: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日常护肤及化妆指导。

·灾害防范指导:让残疾人了解常见灾害并学习防范措施。

·感控宣传:让残疾人了解传染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防范措施。

·基础指导:饮食指导、健康指导、用药记录及指导、康复指导。

·基础医疗服务:四测、随机血糖、上门问诊、五官检查、护理评估量表。

·阶段性精神检查、发育检查及BMI营养规划。

·血液检验。

(4)康复医疗服务

中医理疗:推拿、针灸、艾灸、火罐、中低频、仪器足底按摩、中药足浴包、药酒按摩等理疗。

3、收治住院

(1)通过专家会诊,了解患者病情,制定治疗计划,针对患者进行精准康复;

(2)给予血液检验、心电图、脑电图等相关检查;

(3)对症进行药物治疗;

(4)给予心理治疗:为患者开展群体、个体心理疏导;

(5)给予康复治疗:开展中医康复理疗,包括推拿、针灸、艾灸、火罐等理疗;

(6)现阶段精神检查量表评定;

(7)运动功能训练:包括规范使用辅助器具训练等;

(8)物理治疗;

(9)日常生活护理:为自理能力差的残疾人洗发、梳头、理发、清剪指甲、护肤化妆等;

(10)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包括洗漱训练、穿脱衣训练、室内外移动能力训练、清洗衣物培训、整理床铺培训等;

(11)娱乐治疗:麻将、象棋、广播体操、跳舞、朗诵等。

五、经费构成

按照“社区-居家-住院”良性循环的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高效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

1、筛查

前期走访入户筛查费用,包含交通、工时、保险等实物费用,精神检查及躯体检查等相关费用。若筛查对象为n人,则前期走访入户筛查费用预计为*n元。

2、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费用,包括桌椅板凳及其他办公用品、组织活动、活动室装饰等相关费用。

3、居家康复

居家康复费用,包括化验费、中医理疗、居家基础服务、精神检查等相关费用。若居家康复服务对象为n人,则居家康复查费用预计为*n元。

4、收治住院

按我院平均每天住院费用来看,收治住院费用,包括每天治疗费用,伙食费。若收治住院患者为n人,则每天住院费用预计为*n元。

六、满意度调查

为了更好地开展优质社区康复服务,深化以精神障碍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行满意度调查。经分析汇总调查结果后,不断改进,从而提高康复质量。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6

  20xx年我区基本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确保我区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为做好下一步的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落实职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作为十项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已纳入了卫生工作重点,疾控中心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张建安主任任组长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了由疾控人员参加的精神疾病防治组。同时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在项目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进行明确细化,突出三项制度的落实(排查制度、随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之趋于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将重性精神病的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目标,年末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评分评估。

  二、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网络管理

  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逐户上门走访,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确保不遗不漏。对排查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以及被评估为高风险等级、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全面采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制定救治、服务等措施。共排查重性精神病人2555例,纳入网络系统管理1699人,其中残余性精神病3例、单纯性精神分裂症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25例、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40例、分裂情感障碍50例、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5例、混合型躁狂抑郁症4例、混合型发作双相情感障碍2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147例、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94例、精神分裂症81例、精神分裂后抑郁276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77例、偏执型精神病36例、其他分裂情感性障碍3例、其他精神分裂症7例、其他双情感障碍1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78例、轻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障碍91例。

  三、加快资源整合,建立、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医疗卫生单位互通信息、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将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救治、服务、管控等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了卫生、民政、公安、妇联和教育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格局。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农村地区以提高乡村医生对于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和跟踪随访治疗能力为主,重点培养乡镇卫生院兼职人员,熟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宣传要点和核心信息,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对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宣传教育。

  城区主要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经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心,平等对待病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以集中培训为主,采用分层、分级、自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精神疾病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内容以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工作相关知识与技能等为主,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有力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强化长效管控机制

  积极与市精神病卫生中心配合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确保随时送达、随时接收;同时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预防救治体系建设,严格做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导检查,一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对相关单位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二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确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7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其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平安松阳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45 号)、《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16号)、《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8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丽政办发〔20-〕14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县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的投入,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

  县综治办: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启动平安综治领导责任制进行问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专科医院进行收治医疗;做好严重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区随访、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诊疗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县公安局:负责对接处警中涉及的流浪乞讨且查找不到监护人或无法查明身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对依法应当实行住院治疗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情形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送到由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体系,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依法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的患者,及时转送相关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县残联: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推进落实全县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保障精神残疾人维持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政策,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督促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费用的即时结报工作。协助完成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药物范围审核确定,以及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的结算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落实监狱等特殊场所和保(所)外就医人员中肇事肇祸及家庭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保(所)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县司法局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管理。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生活困难救助、应急处置、社区管理和庇护服务等必要支出的资金保障,确保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资金,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以上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精神卫生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设立项,对需要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要主动提供保障,以提升服务能力。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认真预防和化解心理健康应急事件。

  宣传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精神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保障基本抗精神药物的质量。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民政员、残联工作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医生、社会志愿者、患者家属(监护人)组成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建立协同工作及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协助精神病专科医生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复核诊断,对经复核诊断确诊的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开展社区随访管理、治疗康复、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对确诊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及时上报康复评估结果;落实“三无”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帮助康复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等。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集中排查机制。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建立群众信息报告奖励机制。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

  2.定期筛查机制。根据精神病专科医院反馈的信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3.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公安、综治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录入《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县公安局也要将《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残联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县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部门要将统计数据和主要信息每季度报县综治办备案,实现信息共享,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组织联动督查。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县公安局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有诊断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局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有暴力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县民政局负责救治经费保障,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乡镇(街道)负责寻找、通知患者的监护人,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3.应治尽治机制。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关爱帮扶小组应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县民政局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局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县综治办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村)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和乡镇(街道)综治部门、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指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一体化服务网络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2.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

  3.社会化康复机制。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组织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活动。逐步规划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县级康复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相应的康复设施,协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包括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无服刑能力者)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参保参合全额资助;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提高患者门诊报销水平。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进行全额保障;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和康复,指定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定点医院。要加强强制医疗场所、精神康复机构、县级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门诊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和城乡庇护康复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季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县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县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机制健全、管控措施有力、没有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和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8

  新年开始,各项工作有得进一步更好的开展,曹庄镇卫生院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按照县卫健委、县精神病院的要求,特制定计划如下:

  一、加强对精防工作的组织建设,强化目标管理

  为更好地推进乡镇精神卫生工作,提高精神病人工作水平,检查总结精神病工作的经验,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将精神病人工作做的更好,明确责任制,专人负责,努力完成工作目标保障精神病基本生活,改善精神病人生活状况,优化精神病人参与社会生活环境。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困助困活动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情况清,对无劳动能力精神病人的生活保养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政策,继续做好精神病人困难和无劳动能力精神病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精神病人贫困户春节慰问工作,利用街道劳动保障所、救助站、乡镇网络、乡镇志愿者等开展广泛的社会化帮扶精神病人活动,切实为精神病人办实事,解决生活困难。

  三、依托乡镇开展各具特色的乡镇精神病人工作

  充分利用乡镇资源,开展各具特色的乡镇精神病人工作,把精神病人康复、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保障纳入乡镇建设开展精神病人各种康复活动,完成康复指标任务,争创精神病人工作示范乡镇。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病人工作

  精神病人的程度各有不同,应该更好做调查、摸底、掌握实情,精神病人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认真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病人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把精神病人工作做的更好。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篇9

  为进一步加快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大力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根据省厅《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县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先行在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患者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模式。到2022年,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生产能力明显增强,康复率和就业率逐步提升。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0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到2家专业机构,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对部分镇(街道)核实持证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员进行评估,对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康复服务,并逐步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第二阶段。2021年底前,根据前期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做好相应的调整优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2022年底前,全面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服务机构。县民政部门从全县范围内现有医疗机构、残联系统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或具备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中确定1到2家专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县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积极探索和制定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二)设立服务场所。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等现有资源,通过优化功能,完善设备,为社区康复提供服务场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应设有文娱活动室、生活技能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健身康复场所、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配备基本设施和适宜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在互不干扰、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机构现有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三)明确服务对象。2022年底前,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主要为有康复需求、病情稳定、生活自理且持证的三、四级精神障碍患者,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60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六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

   2、不伴有其他重大身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及传染性疾病(活动期肝炎、结核等);

   3、精神症状基本缓解,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情随访,近6个月危险性等级评估为0-2级的;

   4、患者及监护人要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责。

  (四)丰富服务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由承接康复服务项目的专业机构围绕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需求,有计划、针对性的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康复知识培训,重点提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能力、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药物自我管理、症状自我监控等技能训练。同时开展文体教育、娱乐等综合性康复,并提供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五)发挥家庭主体作用。不断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积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家庭照护者学习交流,引导建立互助小组。探索实施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缓解家庭压力。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介机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要对住院和门诊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和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及相关信息。适宜参加社区康复的患者,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可由医院转介到相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不宜或不愿在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患者,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根据病情和需要为居家患者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卫生健康、公安、综治管理系统,根据部门职责落实监护、治疗、康复、随访等责任,并建立健康档案。开通转诊治疗绿色通道,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直接向相关单位推荐就业,或转介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社区要为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机会和便利,帮助患者更好地接触、融入社会。

  (七)强化救助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镇(街道)以及县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网格员、村(居)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小组。监护人在看护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范围。

  (八)做好跟踪随访。开展试点的镇(街道)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治、康复、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进行服务对象对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对病情稳定、经医疗机构评估认为适宜参加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报县民政部门纳入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九)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承接试点项目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康复和护理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指导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定期督导制度,支持通过定点指导或对口帮扶等方式,协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单位和个人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各方、推动共享的职责,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残联要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医疗技术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

   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资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等情况,列支相关经费。民政部门要运用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给予支持。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准康复、精准扶贫支持范围,在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捐赠等公益慈善方式,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查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共同做好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为全社会关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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