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7篇)
篇一: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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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物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逐步开展,民法也随之一次又一次的更新,渐渐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于物和物权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物的规定具体有哪些?这里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
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逐步开展,民法也随之一次又一次的更新,渐渐趋于完善
。最新的民法总则对于物和物权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物的规定具体有哪些?这里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物的定义和分类
物权客体即为物,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物权的内容和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总体而言,物根据其特点可以分为四类,如动产和不动产。而物权可以分为8种,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等。在民法实践中,关于物和物权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分类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相关人员必须对此有一定的了解。
篇二: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篇三: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
第一章
物权概述
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保护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公示公信原则
2.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
●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
●
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
主物与从物
●
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
●
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
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
●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原物与孳息
●
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
●
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
●
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
●
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
●
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物的成分(构成部分)
●
重要成分:有利分离原则(非经损毁或变更性质无法分离、即使分离成本过高)
●
非重要成分:也称一般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具有可分离性(从物中分离后成为独立物权客体)
●
确定:约定、法定、发挥物之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赔偿或补偿:过错或确定归属造成另一方损害
●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4.
物权的效力
●
追及效力
●
优先效力
●
请求效力
●
排他效力
5.
物权变动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非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6.
交付和登记的种类
●
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
第二章
所有权
1.
所有权的权能
2.
善意取得制度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部分
●
共有部分
4.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成立原因
●
享有权利
●
分割限制
●
物之管理
●
存续期间
●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物
●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
特征
●
他物权、定限物权、独立物权
●
不动产为主要、动产为扩充
●
有时限的物权、但稳定长期甚至永久
2.
准用益物权(特许用益物权)
●
以行政许可享有特定空间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权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养殖捕捞权
3.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内容: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客体:集体所有土地
●
取得:无偿、无时限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地表和上下
●
利用、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
以他人之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之不动产为需役地
●
提升自己不动产之利益
6.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
满足居住生活需要
●
自然人按合同约定
●
占有、使用他人住宅
●
约定→无偿
●
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
有期限
●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
●
第五章
占有
1.
占有的概念
●
对物事实管领、控制
●
物权变动的要件
●
主观要件:占有意思
●
客观要件:事实管领力
2.
占有的种类
●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
●
有权占有
●
无权占有
●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是否明知、误信且无怀疑
●
善意占有:使用收益权+返还现存利益+必要费用求偿权+超越他主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
恶意占有:返还占有物及其收益+损害赔偿责任
●
自主占有(如先占)与他主占有:是否所有意思(新素:据为己有)
●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否直接占有(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
●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是否特定从属关系
●
占有辅助人不受占有保护
3.
占有的效力
●
权利推定效力
●
基于占有权利的存在高度盖然性
●
法律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合法享有权利
●
相反证据: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
●
保护请求效力
●
自力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
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基础:占有事实、维持占有状态】
●
返还原物
●
非法侵占事实
●
原占有人请求
●
向侵占行为人
●
排除妨害
●
妨害行为
●
原占有人请求
●
向妨害人
●
消除危险(妨害防止)
●
一般社会观念
●
当时周围环境
●
损害赔偿(因占有利益)
●
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1年以内
篇四: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1.概念
?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天星司考)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
物的成分于分离后得到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天星司考)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你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篇五: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论物权上物的区分及其意义
作者:戴远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8期
摘要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物权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物具有四个特征即与人身分离,可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是一个有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类型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有些已经突破了这四个特征。物有许多种分类,如不动产与动产,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等。但是本文认为,以下几对概念更有探讨价值,即物与物的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对它们的区分在物权法上确实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主物
从物
原物
孳息
单一物
合成物
聚合物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4-02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多数学者认为物具有四个特征:1、与人身分离。2、可为人所支配。3、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4、是一个有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类型有的已经对以上四个特征有了一些突破。物通常可以分为不动产与动产,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等。但是对物与物的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主物与从物,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的理解和分析却显得更为重要。理论上已经有学者对以上概念加以区分,而且区分也比较明确。本文则旨在对上述学者的观点进行简要的描述并加入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物与物的重要成分
什么是物?什么是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通说认为其概念是除人身之外,凡是能为人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具有的四个特征:1、在人身之外。2、能为人所支配。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价值。4、应该为有体物。如:珠宝、汽车、图书等均为物权上的物。那么,人的头发与身体分离后是否为物权上的物呢?如果是一根或者一小部分,则不应当认为是物权上的物,因为其没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如果是整体与人身分离的话,就应当认为它是物权上的物,以为其有一定的价值,比如可以作为假发的原材料。
物的成分是指物的构成部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谈到物的成分这个概念,所指的就是一个物,而不是两个物或者多个物。物的成分又可以分为物的非重要成分和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是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的,则个该部分均为重要成
篇六: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物的成分。即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
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均是,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警铃、汽车的轮胎等。区分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
权利的客体。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二、主物与从物。
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
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
从物的构成要件:
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
以物与物区分的标准:二者分离,各自不会受到破坏或使英本质发生变更者,为从物:反之,则为物的成分。
2、从物有常助主物的效用。
3、主物与从物需同属于一人所有。
4、从物与主物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结合关系。
民通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左又不违法
的,按约定处理。
物权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左的除外。
担释63?抵押权设左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三、孳息的判定。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方法所取得的收获物。
出产物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岀产物(如矿石、砂石
等):埋藏物不属于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
2、法左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或通过英他法律关系所取得
的利益。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即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
物权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左的,按照约定。法逹孳息,当事人有约立的,按照约立取得;没有约左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或法泄孳息的“收取权“。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
①原则上:孳息归属与何人,“收取权“亦属于何人。
②例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A.
有质权的,归质权人。
213.(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前款规宦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B.
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前,仍归上述所有人。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则归抵押权人。
★收取权不改变孳息之归属。
四、物权的客体。
1、物权之客体:(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准物权之客体:权利或非特建化物。
《物权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立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左。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不动产:指上地及其泄着物。
土地
建筑物、筑构物。(建筑物的固肚附属设备也是)
违章建筑物。
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土地的出产物,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如种植在上地上尚未采伐或摘取的树木、蔬菜或稻麦等,为该不动产的一部分,不得为物权的客体。(农作物不是)
★林木是独立于土地的单个的不动产,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而设定林木抵押权。
2、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物。
1>
①②③④特殊动产主要有:货币、有价证券、外汇和与身体分离的部分。
①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左的财产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
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
②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淸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③与身体分离的部分。人之身体不是物,但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与身体分离后,无论苴分离的原因为何,均可成为物,由该人取得其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三、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占有的转移)为公示方法。
2、有些权利与法律关系只针对动产或不动产:
以动产为标的物:动产质权、留置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用益物权。
3、管辖权属不同。不动产涉及诉讼时,由法院专属笛辖,而不动产则否。
4、5、四、物的重要成分的判断。
物的各部分结合在一起,非经损毁或变更苴性质不能分离者,各该部分属于重要成分,如
房屋的梁、柱、墙壁等。
成分主义:成分之分离,是否使该成分或物之剩余部分损毁或变更其性质。
三性:1、固泄性。有固定之结合。
A.
因分离,(成分或物之剩余部分)形态上毁损。
B.
因分离,(成分或物之剩余部分)变更性质。
C.
因分离,(成分或物之剩余部分)既未毁损,亦未变更性质,但分离费用过巨。
2、丧失独立性。
3、继续性。
物彼区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物权的客体;非
重要成分,则可单独为物权的客体。
五、货币的特征。
1、货币为不具有个性,而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
丧失特泄性的(金钱混合),占有即所有。
2、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使用即消费。
六、物权法定的含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制泄。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泄内容相悖的物权。
七、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
内容的物权。
主要表在以下方而:
①②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即只能“一物一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左限物权。
★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同一标的物上,仅可成立一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上地承包经营权。
③存。
④⑤
⑥
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英效力依设左顺位的先后而左。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性有两项例外:
后物权系经先物权人同意而成立的,先物权自不得排除后物权。
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以物质上。
例如,数个具有不同内容通行、取水等)的地役权并存,或者数个以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并所有权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最弱。
(1)
后物权的行使不妨害先物权时,先物权不得排除后物权之存在。
(2)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
于债权的效力。
(1)
“一物二卖“的场合。
(2)
某特左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如为买卖、赠与、出租、借用的标的物),但该
物上如有立限物权存在,则无论英成立于债权发生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
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转移英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立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顺位。
②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首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
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成立在线的物权有两项优先效力:
(1)
优先享受其权利。
★A.因我国承认动产抵押,同时对动产抵押主要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先成立的动产
抵押权如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成立但经过登记的抵押权。
B.
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合同之生效而设立的(登记对抗主义),如在一物之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则数个抵押权平等,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C.
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未登记(法律不要求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即使质
权设立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效力。(占有优先)
D.
如果某一动产质上既有抵押权和质权,又有法泄的留宜权,则留置权即使发生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的效力(法定担保权优先)
(2)
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害及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
灭。
例外: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如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优先于土地使用人使用上地。
B、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时,不适用该原则。
C、费用性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价值所生的债权为目的者)优先于
融资性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因融资所生的债权为目的者)。
D、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
主张权利。
例如,在一不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无论该物转卖给何人,无论该物为谁所占有,抵押
权人都可以追及该物以实现其被担保的债权。
4、物权请求权。
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注意: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须有客观的违法性,但放害人是否主观
上存在过错,并无影响。只须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便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分类①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
1、有权行使该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
2、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实际侵占为必要,如占有物未被侵占,即便
对于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无该项请求权。
3、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侵夺占有物的人及其继受人(包括恶意的特泄继受
人)。但善意的特左继受人,在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况下,其占有受法律的保护,占有人不得
对之请求返还原物。
②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別。
1、物权请求权因其目的在于排除现实或将来权利人以外的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的侵害,故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无论侵害者是否违法,有无故意过失、行为能
力,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的发生等,权利人均可行使该权利。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行使则以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有主观过错(特殊侵权行
为不以加害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行为能力以及受有实际损害为前提。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但因其目的主要在于填补业已发生的损
害,故在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显有困难时,即应进行金钱赔偿。
3、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的请求权,权利人行使权力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
制。
★于物权受到侵害而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受害人除可
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行使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产生基础
消火时效
构成要件
目的标的物火失
物权
不完全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完全适用
妨害物权(无权占有或苴他主观过错、责任能力、损害后果、因
妨害)或有妨害之危险
果关系
重在恢复圆满状态、预防损重在损害补偿
害
权利消灭
不消灭
八、物权的变动(★)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判定
①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主要指依无主物先占、添附、埋藏物发现、遗失物取得等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存在的一切负担皆归于消火,原物权人遂不得再就标
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所有的原始取得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
②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除继承。
分类:1(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如基于买卖或赠与而受让某自行车的所有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通过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
得定限物权。
如不动产所有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位他人设建抵押权,他人取得的该抵押权,即
属于创设的继受取得。仅适用于设定所有权以外的定限物权。
II(1)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
去的人仅限于继受特泄标的物上的权利义务,而不及于前手关于个人的负担,即
使该负担因该标的物而生,亦同。
(2)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不限左于特左物)全部予以继受的取得。
如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2、交付的所有内容:
①交付是转让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转让动产所有权或设泄以
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设定动产质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事实行为引起的动产物权变动,即不以交付作为其公示手
段。
②交付的形态。
交付通常指的是现实交付。
(1)现实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岀让人,将英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管领)力,移转给受让人。
如自行车赠与给他人而交付了自行车的钥匙,即可认为已经实施了现实交付。
构成事实上的管领力的转移,还须有出让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标的物的,不构成
交
付。
(2)观念交付。
A.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
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C.
占有该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岀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左生效时发生
效力。
★风险转移:标的物的毁损、火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泄的除外。
3、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
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
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效力:
临时阻却公信原则之使用,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
②预告登记:
肖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龙可以
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火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之效力:
A.
保全效力
排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一切处分。
B.
顺位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可能使用顺位原则。
C.
对抗破产、强制执行之效力。
D.
物权请求权。
E.
预告登记,不影响对方的抗辩权、合同解除权。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重点)
(1)
(2)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左等
继承或遗赠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1)
(2)
抛弃:发生错误,不先占,是遗失物拾得:抛弃成功,先占
继承、离婚的所有权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为共同共有。
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原则上应坚持均等分割原则,每人齐分得共有财产的一半。
(3)
物权变动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泄的除外。
(4)
形成判决。(形成判决可导致物权变动,确认判决不能)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火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泄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立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公示对抗主义的公示效力:
I、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II、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上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II、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V、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九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立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
添附
指附合、混合和加工。
1、附合:分属两人之两物,结合为一物,构成重要成分,但仍可识别原物(物与物之结
合)。包括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动产(不动产附合),动产+动产(动产附合)。
2、混合:分属两人之物,相混而不能识别原物,或识别费用过巨(物与物之结合)。包
括动产+动产(混合)
3、加工:加工他人之物,使之成新物(劳动与物之结合)。包括动产+劳动。
效力:
A.
有“主物“的:主物所有人为合成物所有人。
原“从物”所有权消火,第三人权利消火(担保物权可代位于偿金)。
B.
无“主物“的:合成物由众人所有。
(6)
善意取得
1、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
I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者,非属动产,不得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II债权并非动产,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
②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③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④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受让,如继承、公司之合并,均无善意取得之适用。
⑤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受让人实际占有由出让人转移占有的动产,系善意取得的基础。
⑥
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范用仅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权的信赖,不
能适用或类推适用善意取得。
⑦
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原则上必须支付)。
在受让人因受赠而取得动产时,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权时为善意。
③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他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必须支付。
④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等物权。
②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而是丧失权利的原所有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权利。
(7)征收与的征用区别。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徒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上地和单
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左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火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发生原因
对象
国家取得之权利不同
救济
(8)占有的分类:
征收
公共利益
不动产
永久取得所有权
补偿
征用
紧急需要
动产+不动产
暂时取得使用权
返还+补偿
①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如: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标的物。
无权占有:无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如:强盗对于赃物的占有,使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终I匕后对租
赁物的占有。
②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占有的。
所谓所有的意思,仅指以英物为自己的物而排斥他人占有的仪式。自主占有不以苴物确为
自己所有为必要,虽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者,仍为自主占有。
如:误信他人的物为自己的物而占有,明知系他人的物,以犯罪手段取得而占有之。
他主占有:非以所有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占有的。
基于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物,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③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
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对于直接占有其物的人本于特左的法律关系有返还
请求权,因而对其物有简介管领力者。
如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泄作人、托运人、被监护人、本人。
间接占有的成立要件:(1)须有占有的媒介关系(即基于一立的法律关系而对他人的物
为占有)
(2)
须有他主占有的意思。
(3)
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具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④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占有人亲自对于其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
辅助占有: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左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者,为辅助占有。
占有辅助人:1、占有辅助人虽然在事实上控制某物,但不因此而取得占有,系以主人
(占有主)为占有人。
2、对占有辅助人不得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
3、占有辅助人对第三人之侵害占有物,有权行使自力救济权。
九、所有权的特征和性质。
①全面性。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的范囤内,得为全而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为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
②整体性。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
③弹力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
如:丄地所有人在自己的上地上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须受该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朿缚。但该权利一旦消火,则所有权便随即回复圆满状态。
④永久性。指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火,也不得预左苴存续期间。
⑤社会性。所有权本为一种确泄财产之归属关系的私的物权制度。
2.按份和共同共有的区别(重点)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种限制。因此,共同共有人
间存在结合关系,而按份共有人间则否。
②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
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五的全部而非仅限于某一部分,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不
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按份共有,共有人依苴应有部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③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处分。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应有份额)
④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
分割共有物。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共有人约泄不得分割
共有物,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依苴约左,共有人若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⑤共有物管理不同。
在共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规泄或合同另有约泄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按份共有,除非法律対有规圧或合同另有约左,对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改良行为则在获得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同意后,方
可为之;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
共有人同意。
⑥
存续期间不同。
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按份共有关系是暂时性的。
按份共有
种类
无特殊规泄
利用及管理
处任一共有人
分重大修缮
费2/3以上
用负担
对外关系
对内关系
存续期间
按份额负担
任一共有人
全体
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
夫妻、家庭、遗产分割
原则上连带,法律另有规左或原则上连带,法律另有规立或
第三人明知苴另有约泄除外第三人明知其另有约泄除外
按应有份额承担,追偿权
不分份额承担,无追偿权
较长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短暂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专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客体: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下列三项要件:
I、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II、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区分部分可否单独使用,通常系以该区分部分有无独立的岀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III、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形态表现于外部,即一栋建筑物的特定部分虽已具有
专有部分的前述要件,但也只是观念的、抽象的专有部分,并不必然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待业主将该专有部分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现实化、具体化表现于外部的情况下,才可称
为专有部分。
②共有权: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左或业主大会的决泄,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专业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特性。
1、从属性。
共有部分在法律上为附属于数个专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属物或从物,相对于专有部分而具有从
属性。
2、不可分割性。
指为专有部分所必须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不可分割。并且共有部分本身只能与专有
部分一起转让、抵押,不得将共有部分的某些成分单独转让、抵押。
3、共有部分系连接各专有部分的纽带。
③业主表决权。以房为主。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或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④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十、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异同。
同:①同属于建限物权。
②有支配权、绝对权的性质。
异:①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而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从物的使用价值方而对标的物进
行
支配。担保物权主要从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
②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用益物权为一种独立物权,它根拯当事
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左而发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担保物权
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一旦消火,担保
物权也随之消灭。
③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的当时即可实现英权利——对标的物
的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的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两者之间有时间间
隔。
④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巻权、质权依苴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英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则不以直接占有标
的物为前提。
⑤就与债权相结合而言。担保物权与债权的结合密切。用益物权无须与债权有结合关系。
⑥
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无论英标的物火
失的原因如何,均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十一、1、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
登记生效主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上标的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
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
依设泄而取得动产质权。
I、质权合同的订立。
动产质权为意沱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而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人实行质权致第三人丧失其质物所有权时,该第三人可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II、质物的交付。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依让与而取得质权。
动产质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可加以让与。让与债权时,质权也随之移转于受让人,受
让人因此而取得质权。
十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异同
同:①均以调节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为其目的。
②都以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其内容。
异:①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内容的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九
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依地役权设定合同而约迫的对所有权或利用
权的扩张或限制,是当事人之间以意左的方式设立的,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②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它是对不动产所有
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类型。
③相邻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的程度较少。地役权对上地所有权或
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的程度较大。
④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邻近为必要。而地役权,即使不动产不相邻近也可设
定。
⑤相邻关系系由法律明确规左。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地役权设定合同而设
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设定法定地役权。
⑥
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左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都是无偿
的。地役权的取得既可是有偿,也可是无偿。
⑦
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既可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
对抗主义。
十三、用益物权效力(理解,举例)
没找到。。。欢迎补充
----十四、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
1、原则:不登记、不生效
①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
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③不动产抵押权: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左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
⑤大部分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岀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而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
记的股权岀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岀质的,质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岀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岀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而合
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例外:不登记也生效
A、不登记也生效,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公示对抗主义的公示效力:
I、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II、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将上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上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II、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V、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左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左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不登记也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处分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怎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泄需
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C、不登记也生效,登记没有任何作用
篇七: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物的概念与分类?,物的特征物的特征1.??格性2.原则上为有体物3??所能?配的??所能?配的4.具有独?性具有独?性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的分类物的分类1.重要成分(?经损毁不能分离)与?重要成分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相互独?,有?定的结合关系,归同??所有,?般从物随主物?同转让3.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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