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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能力(5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5 08:54:04

篇一:刑事执法能力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负责,不折不扣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对法律负责作为目标和任务始终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由于受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执法各个环节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也正是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

  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立案不规范

  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先立案,然后才能开展调查或侦查。但从平时的执法情况来看,在立案执法中,还有不少的违法情况存在,有的先调查、侦查,后立案,或案件办结时补立案,有时未立案便报批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治安案件,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刑事案件,但未按规定经分管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有些案件到了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还没有刑事立案表。

  (二)侦查不规范

  1、单独讯问、取证。《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办案中应有两名民警,不能单独一人进行讯(询)问、调查,协警、协管员不能参与调查取证,而事实上在办案中大量存在单独讯问、询问、制作笔录的情形,以及存在名为民警,实为协警取证问题。

  2、该出示证件不出示。在执法中,无论是检查、调查,还是现场盘问、检查,都应该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民警只是口头表明

  自己是警察或公安工作人员而没有出示证件。

  3、取证地点不合法。对于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公安机关内,不能在其他地方取证。但往往在法定地方以外的场合进行取证。

  (三)措施滥用

  1、乱用口头传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口头传唤只能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不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以及刑事违法即犯罪嫌疑人员不能使用口头传唤。执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口头传唤,甚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口头传唤,对不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采用集体传唤。

  2、刑拘等强制措施,在使用时往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为了争取时间,延长至30天。

  3、留置盘问措施超范围。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符合一个前提四种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才能留置。按规定,被留置盘问的人应当具有三个特点:现场性、不确定性、法定性,否则就不能留置。实践中,执法人员超范围进行留置还时有存在。

  (四)不遵守期限

  刑事办案,涉及到有关措施时均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定时间就是违法。如刑事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留置盘问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犯罪嫌疑人在押,律师要求会见的,一般情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上述这些有时间要求的规定,往往得不到遵守,特别是一些监督措施不力的时间规定,如证据登记保存、律师会见等得不到落实。

  二、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存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当前社会诸多消极因素在民警执法中综合作用的一种结果,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民警整体成分新、年龄结构偏轻,客砚上形成实际办案经验少、业务水平低的局面,达到熟练办案、规范执法仍需要一个过程。

  2、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致使办案单位常常顾此失彼,对一些程序性规定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

  3、重结果的功利思想。由于客观存在的一些原因影响,案子只要能破,无论代价多大,无论破案、审讯中用了什么手段,都有成绩可摆。

  (二)主观方面

  1、执法思想不端正。在强调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没有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用权、为谁服务、为谁谋利的问题。

  2、法治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受人治特权思想的影响,以至在执法活动中,特权思想时有存在,对权与法、主人与公仆的关系认识不清,处处以“管人者”自居,忽视了对自己严格执法的要求,不重视依法行政,文明办事,不注重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3、少数办案人员执法严肃性、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够严谨细致,缺乏严格规范程序和依法办案的自觉性,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仍有发生。制作笔录、填写呈批表内容过于简单、粗浅,缺乏五要素,审讯主旨不

  明,针对性不强,调查取证材料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影响案件认定和正确裁决。有的民警从主观意图出发,为了从重或从轻甚至出现一些不十分真实的材料,执法随意性大,盲目处理,影响了办案质量。

  三、对策思考

  (一)继续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针对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继续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各种方式,强化民警人性化、理性化、规范化执法。

  (二)加大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全体民警的法律水平与执法能力。

  增强民警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水平与执法能力,从而从自身条件方面改变执法状况。作为公安机关内部,主管法律事务的法制部门,应当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型的学习培训,提高学习效果。

  (三)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执法合法、公正、文明的手段之一,根据执法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案件审核、执法检查等力度,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以多种监督方式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监督范围,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把民警学法、守法、执法,以规章制度加以强化,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四)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各级领导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依法办案,对本单位的执法状况应该有个正确

篇二:刑事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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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司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这其中“刑讯逼供”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以逼供信的方式获取口供的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的存在。由于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在认定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口供最主要的方法,它在侦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获得口供是每个侦查人员极力追求的目标,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在方法上的不当,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下面,笔者就刑讯逼供的成因、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成因及现状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口供是具有一级证据价值的证据这一点得到许多人的认可。其实,即使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其陈述是真是假的纯理论性划分,单单将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自己已经取得证据进行比较,也会有助于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更主要的是,与其他证明手段相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具有许多附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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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供述可以清楚明白地提示其犯罪的目的和犯罪过程中的细节;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尊重客观事实的口供可以减轻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的压力,有助于侦查破案;还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假。然而就侦查而言,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大附带价值莫过于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在刑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视为侦破“窝案”、“串案”的行之有效的手段,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鉴于口供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侦查人员非常重视对口供的获取,也正是由于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审讯人员已经形成一种内心确认,即被审讯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一旦审讯中出现受审人不配合审讯,而审讯人不能正确对受审人进行认识的情况,刑讯逼供就可能难以避免。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屡禁不止的顽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社会和人为等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刑讯逼供的历史原因

  刑讯逼供是奴隶封建社会的产物,是“文化大革命”中极“左”的毒瘤的反映,是旧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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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奴隶社会的渊源

  奴隶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这决定着一切社会活动的低级性,诉讼活动也不例外。那时实行“控辩式”的诉讼方式,与之相适应的是“审视证据制度”。而那时用来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人的供述。在控辩双方争执而无法定案的情况下,当权者往往采取靠“神的力量”或“神的旨意”来结案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各国形式不同,但大都是以摧残人身为依据的。如:水刑、火刑、爆晒等等。就其利于原告的一方面来说,相对于被告可以说是刑讯逼供,因为这种方式实质是一种考验人的耐力,是一种变相的体罚。大多数人对这种体罚方式的忍耐有一个程度,但他们会在受不了的这种“神的旨意”的情况下供认犯罪。因此可以说刑讯逼供的源头自奴隶社会就有,它是生产力低下社会不文明的必然产物。

  2、封建社会促进刑讯逼供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中,作为剥削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刑讯逼供一直作为公开的、合法的审讯方法,历代相传。封建社会中口供被看作是一切证据之王。获得口供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破了案。各级官员为获得口供而采取各种手段,只要能证明犯罪,不管用什么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便合法化了。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对刑讯逼供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纠问式”诉讼,确认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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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供的合法化。具体讲,司法官吏的职责就是千方百计逼使被告人“招供”。所谓“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正是封建官吏轻证据,重口供的真实写照,这种做法在人们头脑中留下浓重的影印,以至于影响到解放前。

  3、刑讯逼供是极“左”毒瘤的反映

  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刑讯逼供泛滥,国家和人民遭受了一次大的灾难。四人帮还总结出一套逼、供、信的“典型经验”,概括出来是:第一“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这其实是纯粹的“有罪推定”。与我们今天的“无罪推定”是背道而驰的。第二“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掏,何必舍近求远到别处去调查”。即只轻信口供,只凭主观的臆断。公开否认调查研究。第三“棒子低下出材料,后半夜出战果”即公开鼓吹刑讯逼供,严刑拷打和车轮战,疲劳战。第四“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即鼓吹不要其他证据,只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就可定案。

  4、刑讯逼供是旧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的反映

  在我国政法机关中,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们不是掌权为民,以权为民,执法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要特权,抖威风,以权自居,居高临下,在“工作忙,任务重”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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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又无其他的办法,便采取了逼供信的错误做法,这也是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

  (二)刑讯逼供的社会原因

  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和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案件中,警察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取证能力大大增强,但警察装备的改善和取证能力的增强却赶不上犯罪手段的翻新。犯罪分子在与警察的周旋中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反侦查伎俩逐渐增多。有些案件中,起初侦查人员不想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但是由于物质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约束,导致其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加之嫌疑人不愿供述,时间一紧有些侦查人员便使用刑讯逼供。

  再者,正是由于口供带有的一些附加作用,使得一些侦查人员在破案的前提下更加千方百计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使刑讯逼供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可能。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附加价值,又由于条件的约束,便会走上刑讯逼供之路。

  另外,刑讯逼供也有其存在的环境,使其周围人受到影响,也走上刑讯逼供之路,这样一层层的影响下去,刑讯逼供的存在有了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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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为因素

  1、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怕艰苦、图省事的思想的支配。有些办案人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了扩大“战果”,急于破案、定案。把取得口供看作是收集证据的“捷径”,认为这种破案方法“管用”、“收效快”,于是“以审代侦”、“以审代查”。

  2、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低。有些办案人员不学法,当然不懂法,更谈不上依法行事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他们不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热衷于刑讯逼供。

  3、对刑讯逼供的人和事处理不力。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刑讯逼供是“工作上的失误”、“因公犯罪”、“好心办坏事”等借口不及时查处,有的领导考虑司法机关人员成年累月辛辛苦苦,为破案动手动脚,是出于好心,情有可原,出了问题应由领导挑担子,尽量袒护、包庇、说情,看是爱护司法人员,实是害了他们。

  4、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这主要表现有:首先,少数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思想。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个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依法收集各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我们少数的侦查人员受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余毒的影响,在办理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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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中比较重视刑事案件的收集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保全,造成不能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从而导致案件证据不足,给认定案情带来困难。其次,一些侦查人员对刑事证据学的理论掌握不够,一部分人对如何依法取证还没有一个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依法意识不强,以至在实际侦查取证工作中经常出现程序违法错误。再次,在一些侦查人员的头脑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比较重视实体法上的东西,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不够重视,甚至在个别人员看来,程序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这就必然导致一些人不依法办事,违法取证。

  二、对根治刑讯逼供治理的几点对策

  刑讯逼供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人身的摧残,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必须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根治刑讯逼供。

  (一)认识到讯问制度的缺陷,要进一步完善讯问制度。第一,明确侦查讯问的条件。通过明确侦查讯问的条件,尤其是证据条件,有助于节制实践中“由供到证”的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作为实施讯问的前提条件。第二,强化侦查羁押制度。如果羁押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全文共计4878字

  其有权向检查机关提出书面司法建议并对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提出控告。第三,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侦查人员只是在某一案件中与犯罪嫌疑热发生关系,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是为了解决案件的需要,除此之外侦查人员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第四,公安机关要建立各种工作规范和制度,以促使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证据意识。如建立具体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以及相关的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从而促使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证据意识。

  (二)加强侦查程序的合法化,杜绝刑讯逼供。首先,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使用,强调依法取证。对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其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严格各个环节的审批手续,不准以任何借口先审后侦、以审代侦。再次,执法机关要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以严格处理。决不包庇和宽待违法人员。最后,侦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做到时时不违法,事事不犯法。

  (三)加强对侦查人员素质的培养。一方面,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第一”的思想。新的刑事诉讼法围绕证据作了多处重要的修改,其基本的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左右案件的决定因素,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提起诉讼、审批、执行,都是围绕证据这个中心进行的。侦查人员要掌握刑事证据学,全文共计4878字

  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要认真学好证据理论,尽快从以往习惯型经验的办案模式中走出来,自觉增强证据意识,逐渐提高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使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意识的毒瘤,是封建的审讯方法,是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反应,是专横霸道、弄虚作假作风的表现,也是理论政策水平低下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差、本领和能力弱的表现。

  总之,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的审讯方式,是极不文明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刑讯逼供虽然是一种顽症,久治不愈,但是只要我们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大力推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症下药,刑讯逼供还是能根治的。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无论从事侦查或预审,检查或审批,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废止刑讯逼供这种野蛮做法,依法行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诸法律,讲究对策,攻心为上,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掌握好司法机关的方式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服口服,认罪伏法。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确保司法机关公正、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好事,重塑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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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刑事执法能力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刑事警察职责,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制止、打击、惩治的活动。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的一系列法律规定、职业要求、行为准则等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忠实、文明、规范、科学等几个方面。

  首先,公正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是指执法人员在认罪认罚和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况下,应客观公正地、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公正权利,依法打击犯罪,拓展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公正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彰显社会公正、提升执法威信的独特体现。

  其次,忠实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忠实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忠实于明确罪名、认定事实、适当量刑、协调抗辩等程序要求,坚持证据先行、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遵循客观客观立场和依法执法从容自信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权,确保刑事司法的合法正义。

  再次,文明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文明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遵守道德、礼仪、规范等法律职业规定,坚持礼貌待人、得体行动、言语文明的行为规范,执法过程中严谨科学、严肃庄重、从容不迫、细节周到、心态平稳等良好形象。同时,该原则还需要体现公安刑事执法队伍深厚的人文精神和高素质的文化水准。

  此外,规范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遵循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尽可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规范不仅是执法标准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求执法人员强化执法自我约束,提升执法水平和效率,防止执法的滥用和失误,从而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最后,科学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学是指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遵循科学技术、刑事法律规定的要求,注重证据法定性、证据科学性、证据可信度和事实可靠性,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化技术和神经科学技术等技术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掌握犯罪证据,做到科学侦查和严格执法。

  总之,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准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升公安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尊严,推动法治建设。因此,希望各位参加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认真学习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充实执法知识,把握考试重点,做好充足的准备,顺利通过考试,真正成为公安系统中的优秀人才

  综上所述,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规范、科学三个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注重证据法定性、证据科学性和证据可信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到科学侦查和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尊严。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也对公安系统中的执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深厚的人文精神和高素质的文化水准,始终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和执法标准,充分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希望各位考生充分认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认真备考,通过考试,为公安系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2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正义的必选之路。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础和核心。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遵照法律要求进行执法行为,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二、证据原则

  证据是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证据,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维护取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合理性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执法方法,保证执法行为的合理、科学和有效。不能盲目地使用执法手段,更不能违法乱纪。

  四、尊重人权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被监管人的人权和自由,不得任意妨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监管人实施虐待和残酷行为。

  五、保密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案件的机密性,防止案件信息泄露,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开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案件的公开和透明,遵守公开程序和规则,使公众对案件事实了解清楚,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力度。

  七、程序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保证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综上所述,公安刑事执法是一项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在执法行为中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安刑事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证据原则、合理性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保密原则、公开原则和程序原则。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公正地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确保对被监管人的尊重和保障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人权自由、保密机密信息、公布有关信息等方面加强努力,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3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是指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它涉及到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领域,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而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应该始终坚持的一系列原则,它们是确保公安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率性的重要保障。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证据规则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确保公安工作的合法性,并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

  在具体的执法行动中,公安机关必须具备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执法措施,否则就会被视为非法执法。例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首先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化执法,要确保执法过程是公开的,制定执法行动方案,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警戒防护等。此外,执法人员必须在依法授权的基础上,有权要求当事人如实供述情况,并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罚款、拘留、取保候审等行政处罚决定,否则执法行动就是非法的。

  二、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性。它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有序开展公安执法工作的原则,具有顺序性、程序性、规范性、程序途径的合理性等特点。

  具体而言,程序性原则包括:依法委托和依法公开的执法权,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和业务能力的定期检查、执法行动前进行的工作调查和执法行动前的警告教育等,全部具有规范性和程序性。这些程序性的安排,能使执法行动更加规范,不会违背公民的权益,不会滋生腐败,保障公安工作的社会效益。

  三、权利平衡原则

  权利平衡原则是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应该充分重视的原则。它要求公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依据权利平衡原则,公安执法工作应该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执法措施和权力不超越对公民的侵犯,实现权利平衡的纠正和回复。

  权利平衡的实现,还需要保证执法行动的透明化。执法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保证执法行动的合法性,确保执法行动的规范化,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证据规则原则

  证据规则原则是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公安机关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权利和证据合法性。证据规则原则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保障执法权威的关键措施。

  公安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采用正当手段,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权利和依法取证。公安机关应当从各种途径上取证,证据必须来源清晰、合法、可靠,并得到刑事诉讼法的认可。如果证据不合法,则执法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之,在公安刑事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证据规则原则,是保障公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要素。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坚持这些原则,以高效、科学、规范的方式开展执法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民权益

  公安刑事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证据规则原则是保障公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要素。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安机关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民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培养,建立严格的执法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动的合法、合理和公正,增加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提高执法效能,为实现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篇四:刑事执法能力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素质能力要求

  作者:毛向东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

  摘

  要:刑事执行检察岗位的素能要求,是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诸方面条件的总和。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官应当修养忠诚的政治素质、正直的道德素质、优秀的业务素质,爱岗敬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实现人生价值。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素质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48-02作者简介:毛向东,男,广西桂林人,本科,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事处分措施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的内容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起,到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执行,从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到刑罚的终止执行,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负有监督的职责。不仅负有对监禁刑的检察监督职责,还担负着对非监禁刑的检察监督职责;不仅负有对刑罚执行检察的职责,还担负着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事处分措施执行检察的职责,其检察内容十分广泛。刑事执行检察岗位的素能要求,是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诸方面条件的总和。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官应当修养忠诚的政治素质、正直的道德素质、优秀的业务素质,爱岗敬业,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实现人生价值。要立足职责要求,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监督能力、办案意识、理论水平、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一、政治素质

  刑事执行检察岗位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忠诚,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来讲,检察官身份主要还是社会人,其忠诚应表现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负有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只有忠减,才能切实承担起时代使命和政治责任,才能做到政治坚定、旗帜鲜明,才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公正,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根本要求。《礼记·大学》认为:“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公正,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来说,就是要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篇五:刑事执法能力

  

  专项练习及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没有执行刑罚的法定权力。

  ()4.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5.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不必坚持互相制约。

  ()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7.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8.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9.侦查机关可以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10.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可以聘请律师。

  ()11.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1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13.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

  的一项诉讼活动。

  ()14.询问证人不应当个别进行,而让他们集体回忆,互相印证。

  ()15.询问证人,不必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6,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17.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18.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9.鉴定就是鉴定结论。

  ()2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21.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2.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24.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25.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在适当时机将执行情况

  通知人民检察院。

  ()

  26.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27.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

  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

  28.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

  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29.治安管理处罚中,处罚是目的,教育是手段。

  ()

  30.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31.罚款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2.警告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

  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33.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处罚,拘留期限也不可以超过15日。

  ()3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

  私财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5.应受处罚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3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的总和。

  ()37.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3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9.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0.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2.醉酒的人,像精神病人一样,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应处罚。

  ()43.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拘留到酒醒

  ()4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12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12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45.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4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47.劳动教养,既是行政措施,又是一种刑罚方法。

  ()48.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

  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决定劳动教养。()49.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2日。()50.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

  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51.患有性病的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且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52.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的卖淫、嫖娼人员,应该不予收容教育。

  ()53.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

  行;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54.收容教育的期限是3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55.被收容教育人员只要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就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56.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无限期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直至其接受教育或服从管理之日。

  ()57.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

  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58.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

  定的公安机关批准,无限延长强制戒毒期限。

  ()59.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

  送达需要强制戒毒人员之日起计算。

  ()60.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确定一段

  合理期间进行观察,在此期问确实已经戒毒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

  强错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61.强触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进行集体管理,在集体活动中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

  疗措施,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62.考虑到戒毒的特殊性,强制戒毒所不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

  员探访。()

  63.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一律不准离开戒毒所。

  ()64.强制戒毒所不应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应以休闲娱乐为主。

  ()65.劳动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

  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66.戒毒人员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应当采取必要

  的自我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67.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实行收容教养。这里所说的不

  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是()

  A.侦查

  B.起诉

  c.审判

  D.执行全部刑罚

  2.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A.刑法

  B.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C.口供

  D.犯罪行为

  3.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的法律监督。

  A.人大常委会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本级人民政府

  4.为了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和配合。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检法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A.1B.2C.3D.46.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进行。

  A.侦查人员

  B.医师

  c.女侦查人员和医师

  D.女侦查人员或医师

  7.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份。

  A.一

  B.二

  C.三

  D.四

  8.()可以作为鉴定人。

  A.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B.教授

  c.有正常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人

  D.科研单位

  9.()可以发布通缉令。

  A.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B.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下列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

  A.拘留

  B.传唤

  c.拘传

  D.逮捕)

  11.取保候审中的保证方式是()

  A.提出担保人

  B.交纳保证金

  c.提出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

  D.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12.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B.6C.9D.1213.取保候审由()执行。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审判机关

  D.人民政府

  14.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15.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B.6C.9D.121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以内进行讯问。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17.人民检察院应当白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

  A.3日

  B.5日

  C.7日

  D.9日

  18.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72小时

  19.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决定。

  A.检察长

  B.检察委员会

  c.办案的检察官

  D.审查批捕部门的负责人

  20.下列关于日期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A.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B.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l至4日

  c.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30日

  D.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至60日

  21.侦查实验()批准即能够进行。

  A.无须

  B.探长

  c.经县级以上检察机关负责人

  D.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

  2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

  A.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不包括单位

  c.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D.违反治安管理尚已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23.下列不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是()

  A.强制划拨,强制拆除

  B.强制扣除

  c.代履行,强制金

  D.拘传

  24.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元以上,()元以下。

  A.1200B.100500C.50500D.200100025.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日以上,()日以下。

  A.17B.31C.115D.53026.()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A.应受处罚性

  B.社会危害性

  c.违法性

  D.情节轻微性

  27.()成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A.自然人

  B.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c.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未依法成立的法人

  2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A.不予

  B.从轻

  c.减轻

  D.减轻或免除

  2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遵循的是()

  A.吸收原则

  B.择一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30.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A.同等责任

  B.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c.划分主犯、从犯,处罚略有不同

  D.只追究策划、指挥、领导者的责任

  3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A.3B.6C.9D.123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周岁。

  A.14B.15C.16D.1833.对下列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是()

  A.仅仅教唆他人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B.对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

  c.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的初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D.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

  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

  34.劳动教养的期限为()

  A.2---5年

  B.2----4年

  c.1---4年

  D.1----3年

  35.劳动教养的时间,从()起计算。

  A.决定劳动教养之日

  B.通知收容之日

  c.被羁押之日

  D.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受理之日

  36.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

  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

  A.2年

  B.1年半

  c.1年

  D.半年

  37.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

  A.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

  38.收容教育的对象是()

  A.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B.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人

  c.赌头、赌棍,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D.流浪的乞讨者

  39.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决定。

  A.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B.县级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40.收容教育的期限是()

  A.3个月至1年

  B.6个月至1年

  c.1年至3年

  D.6个月至2年

  41.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

  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42.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是()

  A.1995年1月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

  B.1999年4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c.1996年3月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D.1989年4月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3.强制戒毒的对象为()

  A.贩毒分子

  B.吸食、注射毒品人员

  c.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D.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

  44.下列必须使用强制措施进行治疗,强行戒毒的是()

  A.偶尔吸毒人员

  B.一般吸毒人员

  c.吸毒成瘾人员

  D.毒品依赖性人员

  45.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6.强制戒毒期限为()个月至()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A.13B.25C.36D.61247.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①公安机关在向戒毒人员宣布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向戒毒人员说明强制戒毒的性质及有关规定,告知强制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②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③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④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的正确排序是()

  A.②③④①

  B.③②①④

  c.①③④②

  D.④①③②

  48.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不包括()

  A.教育、治疗

  B.管理、保护

  c.组织劳动

  D.休闲、娱乐

  49?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

  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日。

  A.3B.5C.7D1050.收容教养的对象是()

  A.不满18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

  B.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

  c.未成年的一般违法人员

  D.实施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未成年人

  51.劳动教养的性质是()

  A.行政管理方法

  B.行政措施

  c.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D.刑罚方法

  52.()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以及审核、聆询、决定、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B.《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53.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应坚持()的原则。

  A.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B.惩罚为主、教育为辅

  c.教育与惩罚并重

  D.重在教育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

  A.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B.审判

  c.执行逮捕

  D.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2.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基本职权的是()

  A.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

  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B.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c.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D.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3.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有()

  A.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D.依靠群众的原则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

  A.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B.对犯罪行为人应该区别对待

  c.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都应给予重视和保护

  D.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5.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保证准确

  有效地执行法律。

  A.联合办案

  B.分工负责

  c.互相配合

  D.互相制约

  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

  A.重证据

  B.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

  c.严禁刑讯逼供

  D.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7.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从()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加以保障。

  A.侦查

  B.讯问

  c.采取强制措施

  D.羁押

  8.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

  A.民族自治地方

  B.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c.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D.特别行政区

  9.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

  A.侦查机关

  B.监督机关

  C.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

  D.审判机关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

  A.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B.外国警察机关与我国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

  c.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D.按照互惠原则

  1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进行讯问。

  A.任何地点

  B.侦查机关办公地

  c.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D.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12.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A.在任何情形下

  B.除有碍侦查的情形外

  C.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D.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时

  13.(),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A.在侦查机关立案后

  B.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c.在侦查机关受理后

  D.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可以为其()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D.与被告人达成和解

  15.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

  A.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

  B.证人的住处

  c.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证人的所在单位

  16.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A.现场勘验

  B.物证检验、尸体检验

  c.人身检查

  D.侦查实验

  17.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A.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B.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c.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D.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18.侦查机关可以对()的人身进行检查。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证人

  19.拘传适用的条件是()

  A.经过两次传唤

  B.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C.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D.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0.拘传适用的对象是()

  A.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未被羁押的被告人

  D.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2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具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c.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D.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2.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有固定的工作

  B.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c.与本案无牵连

  D.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23.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A.缴纳保证金

  B.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c.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

  报告

  D.提供证人证言

  2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所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5.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部门

  26.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27.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的是()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D.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违法证据的28.有权决定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机关有()

  A.检察机关

  B.审判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

  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报告。

  A.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主任

  B.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上级公安机关

  D.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0.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

  法。

  A.有关部门要求不予逮捕的B.正在怀孕的妇女

  c.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D.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1.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独有的特征是()

  A.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B.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c.公安行政执法方式的灵活性

  D.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32.下列属于公安行政管理的是()

  A.计算机安全监察

  B.治安管理

  c.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

  D.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

  33.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A.警告

  B.罚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刑事拘留

  34.下列属于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劳动教养、收容教育

  B.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

  c.查封、扣押、冻结

  D.没收财产

  35.治安管理处罚具有()特点。

  A.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

  B.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

  位

  c.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D.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

  政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

  36.治安管理处罚原则有()

  A.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B.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c.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基本精神是()

  A.处罚多数

  B.教育是目的c.教育少数

  D.处罚是手段

  38.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意味着()

  A.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应当是公布的B.执法人员的身份应当是公开的c.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等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D.听证会应当公开,目的是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有失公正

  39.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

  A.警告

  B.撤职

  c.罚款

  D.拘役

  40.警告不可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A.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轻微的B.传播淫秽物品

  c.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D.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41.特殊的罚款幅度,即罚款可以超过200元的情形是()

  A,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B.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

  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c.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D.对走私普通货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42.拘留可以分为()

  A.刑事拘留

  B.拘役

  c.司法拘留

  D.治安拘留(行政拘留)4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的是()

  A.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婴儿的妇女

  B.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

  D.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

  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44.下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是()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违法性

  c.情节轻微性

  D.必受处罚性

  45.()是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A.应受处罚性

  B.社会危害性

  c.违法性

  D.情节轻微性

  46.下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的是()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D.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4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责任年龄分为()

  A.免除责任阶段

  B.从轻责任阶段

  c.减轻责任阶段

  D.完全负责任阶段

  48.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时才不予处罚。

  A.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

  B.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c.患病的程度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D.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49.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A.必须是聋、哑或者双目完全失明的人

  B.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双目完全失明的人

  c.必须是过失违反治安管理的D.必须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违反治安管理

  50.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A.对单位处以罚款

  B.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c.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D.全体成员均应承担责任

  5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

  A.情节特别轻微的B.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的c.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D.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5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A.有较严重后果的B.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c.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D.屡犯不改的53.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

  A.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公安民警亲眼看见

  c.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

  D.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检法机关交代

  5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

  A.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揭发之日起计算

  B.从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之日起计算

  c.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D.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5.对下列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B.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c.数次卖淫、嫖娼的D.在非典时期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56.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根据()确定。

  A.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B.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性质

  c.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情节

  D.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危害程度

  57.收容教育兼有()职能。

  A.惩戒

  B.劳动教育

  c.强制治疗

  D.羁押

  58.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的是()

  A.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B.年龄不满培周岁的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l周岁以内婴儿的D.被拐骗、强迫卖淫的59.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因为(),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A.自首

  B.确有悔改表现

  c.有立功表现

  D.其他特殊情况

  60.对()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A.拒绝接受教育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B.顶撞、打骂收容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的c.对收容教育有意见,经劝说解释仍然无效的D.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61.吸毒人员分为()

  A.偶尔吸毒人员

  B.一般吸毒人员

  c.吸毒成瘾人员

  D.毒品依赖性人员

  62.因为吸毒成瘾人员(),所以必须使用强制措施进行治疗,强行戒除。

  A.吸食、注射毒品已形成毒瘾

  B.对毒品已具有极强的依赖性

  c.依靠批评教育和监督已无法使其戒除毒瘾

  D.依靠批评教育和监督没有实际意义

  63.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是(),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

  外戒毒,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A.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婴儿的c.当事人强烈要求自行戒毒的D.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64.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强制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的机关是()

  A.(村)居民委员会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5.公安机关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前,应当()

  A.让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检查

  B.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鉴定

  c.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D.根据戒毒人员毒瘾的深浅来决定戒毒期限的长短

  66.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进行()

  A.药物治疗

  B.心理治疗措施

  c.建立治疗档案

  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67.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需要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

  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A.戒毒人员在家里更适合戒毒

  B.直系亲属病危

  c.直系亲属死亡

  D.其他正当理由

  68.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

  A.法制教育

  B.素质教育

  c.道德教育

  D.劳动教育

  69.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劳动教养

  B.收容教育

  c.强制戒毒

  D.收容教养

  70.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

  A.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

  B.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

  c.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D.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

  71.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A.素质教育

  B.法律教育

  c.职业技术教育

  D.文化教育

  72.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方针。

  A.教育

  B.感化

  c.挽救

  D.惩罚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

  2.√

  3.×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所以当然具有执行刑罚的法定权力。

  4.√

  5.×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6.√

  7.×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8.√

  9.×

  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0.×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1.×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12.×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丑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3.√

  14.×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制作笔录。

  15.×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6.√

  17.√

  18.×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9.×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1.×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2.×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4.×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5.×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6.×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

  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7.×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

  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28.×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

  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9.×

  治安管理处罚中,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

  30.√

  31.×

  警告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2.×

  警告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

  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罚款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

  惩戒作用,是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

  33.×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34、√

  35.×

  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3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37.×

  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38.√

  39.√

  40.×

  问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

  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4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2.×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3.×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

  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45.×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46.×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7.×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方法。

  48.×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

  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49.×

  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1日。

  50.√

  51.×

  虽然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且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52.×

  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的卖淫、嫖娟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53.×

  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54.×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55.×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

  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l/2。

  56.×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

  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7.×

  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

  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须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58.×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59.×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

  60.×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解除强制戒毒,由

  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1.×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62.×

  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63.×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

  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64.×

  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65.×

  收容教育,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66.×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

  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67.×

  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实行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

  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周岁

  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二)单项选择题

  1.A2.B3.B4.C5.B6.D7.C

  8.A9.C10.B11.D12.D13.A14.C

  15.B16.B17.C18.B19.A20.D21.D

  22.C23.D24.A25.C26.B27.C28.A

  29.D30.B31.B32.C33.A34.D35.B

  36.C37.D38.A39.B40.D41.C42.A

  43.D44.C45.A46.C47.B48.D49.A

  50.B51.B52.D53.A(三)多项选择题

  1.ACD2.ABCD3.ABCD4.ACD5.BCD

  6.ABCD7.ABCD8.BC9.AC10.ABD

  11.CD12.BC13.BD14.ABC15.BCD

  16.ABCD17.ABCD18.AB19.BC20.AC

  21.ACD22.BCD23.BC24.ABCD25.ABC

  26.ABD27.ABC28.AC29.BD30.BCD

  31.ABD32.ABCD33.AC34.ABC35.BCD

  36.ABCD37.BD38.ABCD39.AC40.BCD

  41.ABC42.ACD43.ABCD44.BCD45.ACD

  46.ABD47.ACD48.AD49.BD50.BC

  51.ABCD52.ABCD53.ABC54.CD55.ABD

  56.ABCD57.BC58.ACD59.BCD60.AD

  61.BC62.ABC63.ABD64.CD65.ACD

  66.ABCD67.BCD68.AC69.ABCD70.ABCD

  71.BCD72.ABC专项训练: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之主观题

  四、辨析题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安人员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3.在任何情况下侦查人员都应该向被搜查人出示的搜查证。

  4.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

  5.只要是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人就可以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6.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都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8.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免予处罚。

  9.公安机关无论何时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都应当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追究并给予处罚。

  10.只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都应该收入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五、名词解释

  1.拘传

  2.收容教养

  3.监视居住

  4.逮捕

  5.讯问犯罪嫌疑人

  6.询问证人

  7.勘验、检查

  8.扣押物证、书证

  9.鉴定

  lO.通缉

  11.治安管理处罚

  12.劳动教养

  13.收容教育

  14.强制戒毒

  六、简答题

  1.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2.简述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拘传的程序。

  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5.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有哪些?

  6.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7.治安管理处罚中从重处罚有哪些情形?

  8.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情形有哪些?

  9.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的情况有哪些?

  七、论述题

  1.论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

  2.论述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参考答案

  四、辨析题

  1.正确。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其基本含义包括: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

  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既可以用本民

  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或者发言,也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各种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比如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他文件。

  (3)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2.错误。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

  案件有关的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错误。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身

  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

  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些情况有: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4.错误。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

  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错误。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

  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错误。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7.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

  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待具体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应予处罚、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和从

  重、从轻等环节,同时坚持把教育和处罚有机结合、不可偏废一方的原则。

  8.错误。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该题目所述所有的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都免予处罚是错误的。

  9.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作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

  "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即使以后发现也不再追究和处罚。

  10.错误。

  强制戒毒的对象是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但在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人员中有下情况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负责监督、管理:(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

  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戒毒所戒毒的。

  五、名词解释

  1.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

  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较重的一种方式。

  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

  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行看管的强制措施。

  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5.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

  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6.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7.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

  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8.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或冻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的一种

  侦查行为。

  9.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

  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10.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11.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

  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2.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

  处罚和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13.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

  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14.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

  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六、简答题

  1.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答:(1)依靠群众;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

  (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的配合;

  (10)与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

  3.答:(1)填写《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

  以使用械具;

  (3)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拘传后立即进行讯问,并应当在拘传后的12,时以内讯问完毕。

  4.答:(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答:《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4)保障当事人权利。

  7.答:(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8.答:(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9.答:(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七、论述题

  1.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

  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

  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

  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犯罪嫌

  疑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讯问时,应当为其翻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7)犯罪嫌疑人在每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2.答:强制戒毒所有以下工作内容:(1)治疗。《强制戒毒办法》第ll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对

  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2)《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允

  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

  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

  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

  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3)保护。依

  据《强制戒毒办法》第12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

  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4)组织劳动。强制戒.

  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5)教育。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

  德教育,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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