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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6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4 09:24:03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纪法小课6】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党员成“两栖干部”为什么不可以?

  “局里研究让我兼任中心负责人的,而且我只是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我这种情况不算违规吧?”

  2018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朱士超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违规兼职取酬被淮安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朱士超认为以自己的身份可以兼职取酬,受到处分感到非常“委屈”。

  以朱士超的身份到底可不可以兼职取酬呢?当然不行!

  党规党纪对禁止兼职取酬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朱士超既是党员,又是区住建局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如此看来,其受到的处分一点也不“冤”。

  那么,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

  可以,但要符合有关规定。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是可以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的。

  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

  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党纪法规,还包括党员干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有人可能要问,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如此多的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

  如此严格管理,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知道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方面,党员违规兼职(取酬)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比如,安徽省池州市商务局原局长许志华临退休前想到自己在职时,为一些商人在当地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他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许志华退居二线期间及正式退休后,在某两家公司开始了“兼职”生涯。许志华通过不任职、不坐班、不决策的“兼职”,领取了高额的“薪酬”,很显然,“兼职”只是许志华受贿的幌子。

  另一方面,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2007年至2014年,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

  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最终赵少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对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作出严格的规定,是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了一道闸门。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为“官”,就应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为严格的约束;因为有“权”,就要为自己多上一道紧箍。那些梦想“权”“利”双收,成为“两栖干部”的党员还是早点醒醒吧。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

  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想到企业去兼职,做到这些就可以!

  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想到企业去兼职,做到这些就可以!

  廉洁江西2016-04-1819:46:39阅读(1502)评论(0)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举报

  这里是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微信

  模拟案例

  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案例分析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对此,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从此纪律规定不难看出,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

  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据了解,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

  王亚玲解释道,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条例原文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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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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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以学院和部门为单位,请将副处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后,于2013年12月5日前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附件:1.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统计表

  3.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登记表

  中共玉溪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12月28日

  1/1

篇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某某局机关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

  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

  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

  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

  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

  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

  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建立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台账》,逐一核查人员状态、企业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人员,及时登记列入《专项清理工作台账》。

  第九条

  人事处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及时退出。对情况复杂、问题长期存在、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求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对已经退出的,要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完成清理的人员信息,要通过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验证,经核实无误的,销号备注。

  第十条

  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定期对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统计台账》,对违反从业规定的公职人员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并按照要求统一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经甄别认定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研究后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最新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3篇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1篇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按照各上级部门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把解决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整治重点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追责,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二、责任分工

  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领导为乡党委副书记,牵头单位为乡党委,整治时限为2021年9月。

  (一)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私利,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二)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纪委

  责任人:

  (三)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廉政教育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

  (二)开展专项清理

  根据上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清理。认真贯彻落实中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意见》和《通知》要求部署的清理工作。对开展清理情况、存在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及审批程序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检查。将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的问题纳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问题查处

  充分运用信访、电话、网络、手机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切实发挥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的监督作用。如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21?18号)和《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21?8号)文件精神,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政策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规范,对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以及兼职(任职)领取报酬的进行纠正。

  二、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清理规范范围:全县党政领导干部。

  清理规范内容:在企业兼职(任职)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1.认真开展排查。各单位在此之前清理基础上,要再次对领导干部兼职进行清查,尤其是违规兼职问题;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清理,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单位配合完成。并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统计表》。

  2.严肃清退违规兼职。县委组织部对有兼职(任职)情况的,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凡是查实的违规兼职问题,给予一定过渡期,一个月内必须整改到位;凡经查实属于违规领取的薪酬,严格按规定进行清退,对拒不清退的,将作出严肃的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要移送县纪委。

  3.从严把关领导兼职。今后,凡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兼职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或备案,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每年底要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支部。

  4.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报告制度,对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的,及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监管范围,确保监督工

  作的常态化。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四、监督问责

  1、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仍违规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违规兼职(任职)以及兼职(任职)领取报酬的典型案件及时移交县纪委,从严追责。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3篇

  针对省委巡视组在抚巡视期间发现的个别科级领导干部存在到社会组织兼职取酬问题,巡视要求对全市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违规取酬进行清理整顿,为做好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工作,7月9日市委书记肖毅同志进行了专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7月11日起,抚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清理整改。此次清理整改的对象包括全市在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比照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清理整改的内容包括:一是违规兼职;二是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

  在专项清理整改之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市委巡察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审议了《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市委组织部专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抚组字〔2021〕94号),要求各地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立行立改。7月24日,市委组织部向10个县(区)和28个市直单位下发了《督办单》,要求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干部辞去违规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8月6日至15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五个专项督查组,赴5个县(区)和22个市本级社会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此次清理整改旨在通过举一反三,纠治并举,督促《抚州市市管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抚组字〔2021〕71号)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监管范围,确保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取得实效、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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