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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长履职尽责情况分别作出评价(2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3 10:36:02

篇一: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长履职尽责情况分别作出评价

  

  【对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谈话工作意见、对于进一步规范述责述廉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谈话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述责述廉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廉政谈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主动监督、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强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促进廉政勤政,由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与下级层层开展廉政谈话工作,沟通思想、提出要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及时发现、提醒、纠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为实现博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廉政谈话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从关心和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加强与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政。二是实事求是。谈话对象

  须如实介绍和反映情况,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客观公正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三是平等尊重。坚持坦诚相待、相互尊重,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四是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日常监督、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审计反馈等情况,围绕岗位特点和廉政风险,交问题、指根源、促整改,切实增强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谈话范围

  开展廉政谈话按照“谁分管、谁主谈”的原则,坚持“层层开展、应谈必谈”的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谈一级,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实现谈话对象全覆盖。具体要求如下:

  (一)区委书记与区委常委会其他成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廉政谈话,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与其他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

  (二)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根据责任分工,对所分管、联系挂包的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三)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开展廉政谈话;

  (四)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联系的单位、科室、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三、时间安排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轮廉政谈话,具体时间安排由谈话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区委不再统一作出安排部署。

  四、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集体谈话,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座谈等方式实施;每年下半年开展个别谈话,抓关键点、关键事、关键时段,灵活运用各种谈话谈心形式,做到面对面、一对一。

  五、谈话内容

  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谈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自觉廉洁从政,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等情况。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情况。重点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抓班子带队伍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履职、担当作为情况。包括从严抓管党,突出政治引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政治监督;从严抓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从严抓治吏,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从严抓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治“四风”,完善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从严抓反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区

  委工作安排情况。

  (三)其他方面情况。重点是本人及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工作岗位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以及树立良好家风情况;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有针对性的提出廉政谈话内容。

  六、谈话分工

  (一)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谈话范围开展廉政谈话,由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开展廉政谈话,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三)镇(街道)层层开展廉政谈话,由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镇(街道)纪(工)委负责监督;

  (四)区直部门单位层层开展廉政谈话,由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

  七、组织实施

  (一)确定谈话对象。谈话人按照“谁分管、谁主谈”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确定谈话对象,提前一周将谈话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二)撰写汇报提纲。谈话对象按照书面通知,对照谈话要求撰写汇报提纲。

  (三)梳理相关问题。开展廉政谈话前,谈话人应当就谈话对象所在

  镇(街道)、部门单位、科室岗位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谈话对象廉洁从政等情况,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构等部门单位意见,确定廉政谈话重点。

  (四)实施廉政谈话。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实事求是汇报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指出问题,提出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要求;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的敏感问题、个人隐私等,未经组织研究,谈话人不能随意表态,并且要注意保密。

  (五)做好谈话记录。开展廉政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谈话人要督促谈话对象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谈话对象要在

  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向谈话人进行书面反馈。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廉政谈话工作在区委领导下进行,由责任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科学谋划、认真实施,切实把廉政谈话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区纪委监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将廉政谈话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实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强化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

  (二)突出严实标准。廉政谈话工作要坚持聚焦问题、找准症结、精准发力,在“严”和“实”上下功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谈话对象应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谈话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确保见人见事见思想。谈话人要结合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

  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谈话对象及其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科室岗位等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谈话对象沟通交流思想、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其强化责任担当、自觉廉政勤政。

  (三)确保工作实效。要着力做好廉政谈话工作后半篇文章,按照“谁主谈、谁负责”原则,谈话人要强化对廉政谈话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定期听取谈话对象情况汇报,确保压力传导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区纪委监委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廉政谈话开展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抓手,纳入政治生态评价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夯实廉政谈话工作责任和压力。对于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要严肃追责

  问

  责,确

  保

  廉

  政

  谈

  话

  取

  得

  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述责述廉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淄博市委印发〈关于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发〔2020〕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党(工)委和区直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落地落实,促进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持续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动博山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范围形式

  述责述廉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进行,每年度安排一至两次,确保一届任期之内做到述责述廉全覆盖。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其中,区党政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

  2次。

  (二)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述责述廉。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年从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确定一人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述责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

  (三)镇(街道)、区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参加会议,现场监督。

  (四)区直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其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责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有关区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参加会议,现场监督。

  (五)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向镇(街道)党(工)委述责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镇(街道)党(工)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可以组织部分村民代表、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等参加会议;镇(街道)纪(工)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并协助党委抓好工作落实。

  区纪委研究制定年度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述责述廉结果运用,并督促述责述廉对象认真整改落实区纪委委员询问的相关问题。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积极推进村(社区)和区直部门单位系统内述责述廉工作,对述责述廉对象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三、主要内容

  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住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这条主线,紧密结合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情况,重点是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如实说明本人收入和劳务所得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或上学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出国(境)留学情况,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投资及房产等情况;说明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情况;说明执行因公因私出国(境)规定情况;说明乘坐公务用车品牌型号、排气量、购车时间、价格、费用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公车私用、超标配备、违规借用公车等情况;说明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等工作生

  活待遇规定情况;说明有无违规兼职、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二)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重点是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部署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等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落实“四个服从”,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等情况;遵守党的廉洁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情况,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大决策尊重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情况;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带头认真履职,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情况;遵守党的生活纪律,带头尚俭戒奢,加强家风建设,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约束情况;本人及班子成员有无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四)报告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确定述责述廉内容。

  (五)述责述廉对象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四、程序步骤

  (一)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党政正职和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题述责述廉,由区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每年

  11月份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制定述责述廉方案。区纪委常委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确定述责述廉对象初步人选,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报区委审定;区纪委于组织述责述廉前

  7天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单位及本人。

  2.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对象按照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和格式参考样本,结合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客观真实、直指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区纪委审核。

  3.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梳理述责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巡视巡察、信访举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等情况,征求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纪委委员、区监委委员意见,确定询问述责述廉对象的问题。

  4.召开述责述廉会议。会议采取区纪委委员与述责述廉对象面对面的形式,述责述廉对象作述责述廉报告,区纪委委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回答情况可以追问,切实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会上,区纪委委员结合述责述廉对象报告、询问以及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5.反馈述责述廉情况。会后,区纪委将评议结果、梳理汇总的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述责述廉对象。述责述廉对象针对问题,经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报区纪委相关部室,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6.做好抽查核实工作。区纪委相关部室加强对述责述廉报告内容的抽查核实,对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二)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派驻纪检监察组述责述廉,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述责述廉人选。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确定述责述廉对象人选,并于组织述责述廉前

  7天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单位及本人。

  2.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对象按照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和格式参考样本,结合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客观真实、直指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

  3.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述责述廉对象作述责述廉报告,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日常监督了解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回答情况可以追问,切实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4.反馈述责述廉情况。会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梳理汇总的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反馈给述责述廉对象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象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报本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5.做好抽查核实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述责述廉报告内容的抽查核实,对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三)镇(街道)、区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由镇(街道)党(工)委、区直部门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会现场监督。原则上应

  在每年第四季度与年底考核工作统筹安排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对象按照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和格式参考样本,结合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客观真实、直指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镇(街道)纪(工)委或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

  2.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述责述廉对象作述责述廉报告,与会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回答情况可以追问,切实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会上,与会人员结合述责述廉对象报告、询问以及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区直部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其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述责述廉,有关区直部门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三、四季度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述责述廉人选。区直部门党委(党组)确定述责述廉对象人选,并于组织述责述廉前

  7天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单位及本人。

  2.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对象按照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和格式参考样本,结合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客观真实、直指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

  3.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述责述廉对象作述责述廉报告,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结合日常监督了解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回答情况可以追问,切实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4.反馈述责述廉情况。会后,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梳理汇总的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反馈给述责述廉对象及其单位党组织。述

  责述廉对象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5.做好抽查核实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述责述廉报告内容的抽查核实,对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五)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向镇(街道)党(工)委述责述廉,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协助抓好工作落实。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三、四季度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述责述廉人选。镇(街道)党(工)委确定述责述廉对象人选,并于组织述责述廉前

  7天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单位及本人。

  2.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对象按照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和格式参考样本,结合本人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客观真实、直指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

  3.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述责述廉对象作述责述廉报告,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回答情况可以追问,切实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

  4.反馈述责述廉情况。会后,镇(街道)党(工)委梳理汇总的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反馈给述责述廉对象。述责述廉对象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报镇(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5.做好抽查核实工作。镇(街道)纪(工)委加强对述责述廉报告内容的抽查核实,对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以及问题拒不整

  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五、结果运用

  (一)形成专题报告。述责述廉会议结束后,区纪委要书面向区委专题报告述责述廉以及评议情况;镇(街道)党(工)委、区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向区纪委专题报告述责述廉以及评议情况;村(社区)党组织要书面向镇(街道)专题报告述责述廉以及评议情况。

  (二)纳入廉政档案。将述责述廉报告和评议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绩效考核、评先树优、选拔任用的依据。

  (三)如实通报说明。述责述廉对象要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

  (四)纳入考核事项。将述责述廉情况纳入年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对评议结果为“一般”“差”等次的,所在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成绩不能确定为“较好”以上等次。

  (五)通报评议情况。述责述廉会议结束后,将本次所有述责述廉对象的民主评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严肃追责问责。对问题反映比较突出,评议结果为“一般”等次的,由区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评议结果为“差”等次的,责成述责述廉对象向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述责述廉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履职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效措施。各镇(街

  道)、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对述责述廉工作的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区委、区纪委相关工作要求,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一届任期内实现下属单位、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全覆盖,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述责述廉对象要如实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认真回复询问问题,针对反馈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二)严格程序要求。述责述廉工作要坚持严格程序规定、严明纪律要求、严抓工作质量。区纪委委员、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和询问问题,坚持原则、出于公心、实事求是进行民主评议。区纪委要加强对述责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对述责述廉报告严格审核把关,根据掌握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结合日常监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总结创新。要认真分析总结述责述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确保述责述廉工作出成效、出经验、出成果,不断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篇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长履职尽责情况分别作出评价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工作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派驻纪检组作为纪委的派出机构,根据纪委赋予的职责,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如果违纪干部属于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对象,则不论其党组织关系在哪,都应该由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这既是职责所在,更是责任担当。

  妥善提出处理意见是核心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派驻纪检组要根据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等,提出处理意见。考虑到违纪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而派驻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对问题定性量纪方面的把握可能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在研究党纪处理意见时,还要充分了解和参考地方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尺度。

  派驻纪检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谨慎稳妥,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处分合理,这是对派驻纪检组的执纪本领、政策水平和业务素养等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在研究处理意见时,派驻纪检组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能体现派出机关特点,又要符合驻在部门和地方实际;既要以我为主,又要充分尊重驻在部门和地方意见。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是关键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党员干部主要有在京外工作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以及从地方借调的党员干部(其在借调期间也由驻在部门临时管理)等三类。针对这些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根据违纪干部当前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隶属现状分别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交由负责干部管理的部门直接研究办理;涉及党纪处分的移交给其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按照违纪干部处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是将干部调回京内或国内后,由驻在部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在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来说,处理其违纪问题非常敏感,可能会引发国外媒

  体不必要的炒作,调回国内处理,既能简化后期办案程序,又可以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将干部交回原单位处理。此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从地方借调的党员干部,将这些干部退回原单位进行处理,可使案件的后期处理更为顺畅。如调回京内、国内处理的,派驻纪检组要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提前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回;如交由地方处理的,则要在调查完成之后、正式提出处理建议之前,与地方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在处理上取得一致看法。

  实践中,正是由于一些违纪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关系分离,客观上增加了后续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在后续处理时一定要结合个案的性质、特点和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因人、因事采取最为适合的处理方法,切忌千篇一律、墨守成规。

  加强与驻在部门的协同配合是基础

  派驻纪检组查处的对象是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要加强与驻在部门的协同配合。派驻纪检组要主动加强与驻在部门党组的联系沟通,取得支持。不论是驻在部门自己的干部还是借调的干部,发现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驻在部门的党组报告,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要事先征求党组的意见,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派驻纪检组人员少、力量薄弱,要强化驻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以及基层党组织的配合,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既是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更是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派驻纪检组不能“单打独斗”,要重视与驻在部门密切配合,注重与驻在部门“协同作战”,进一步凸显驻的“优势”。

  加强与地方的沟通是前提

  和地方的沟通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处理意见方面,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一环。沟通好了,整个办案过程一气呵成,事半功倍;沟通不畅通甚至没有沟通,可能会导致案件拖拖拉拉,迟迟不能了结。尤其当双方对违纪问题的认识、政策法规的理解、处理尺度的把握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时,沟通协调就更为重要。

  在沟通协调过程中,派驻纪检组既不能唯唯诺诺、瞻前顾后,也不能盛气凌人、颐指气使。要突出主动,切忌文来文往、只打电话等简单生硬的沟通方式,应在形成正式处理意见之前,主动上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主动吸收对方好的建议和想法,要给予对方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并最大程度争取对方的支持。双方要尽可能地协商一致,如意见不一致时,派驻纪检组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派出纪委。

  做好案卷归档工作是保障

  案卷材料整理归档是整个执纪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真实记录了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整个过程,也体现了派驻纪检组的办案水平和质量,同时也为驻在部门或地方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对此类违纪案件来说,派驻纪检组、驻在部门以及地方纪检机构都要保存案件的档案材料,但三个部门应各有侧重。派驻纪检组一般保存案卷的原始材料,且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既要包括执纪审查中形成的证据和程序材料,也要包括其他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材料、批复材料以及正式的文件等。派驻纪检组要主动将案卷的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以及对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驻在部门或地方纪检机构,为其后期处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其案卷材料予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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