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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会计管理制度(4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2 16:18:03

篇一:民办幼儿园会计管理制度

  

  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编整理的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篇11.认真贯彻和执?党和国家的财经?针、政策、法令,执?和宣传《会计法》,严守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2.收费管理要做到“四统?”即:统?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收取;统?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统?使?财政收费收据;统?由幼?园财务处收取,?幼?园?政?帐。

  3.严格执?审批报销?续,实?“??笔”审批制度,每?笔经济业务发?后,要办理经办?、证明?、核定?、审批?签名?续,与业务相关的单据、材料出?库?续、?程预决算表、购件清单、?时统计表等所有相关原始资料都要附后。

  4.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会计科?,掌握各项费?开?范围和开?标准,对各项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审核,对于不合规定或?续不全的,有权拒付。?正式发票或??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5.单位所有收?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编制预算要本着“收?打?,?出打?,量?为出,收?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出都必须在核定的预算内节约使?,如在预算执?中要调整预算,需经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6.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情况,按规定结帐,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进?财务分析,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帐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底做好财务决算?作。

  7.定期督促保管清查盘点财产物资,对固定资产的修理、存放地点更换要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由领导审批,对超过使?年限和损坏的固定资产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报废注销,?件固定资产报废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8.加强现?管理,不得坐“?”和套取现?,加强?票管理,不准租借银?账户、?票、公章和。财务专?章应由专?保管。个?印章必须由本?或其授权?保管,严禁??保管?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出纳会计各尽其职,互相制约,做到?清?结,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9.财务处必须定期收集会计档案,审查核对,整理?卷,编制?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性和真实性负责,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单,由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后,共同派?监销。对未清债权债务和需永久保存的资料,应当抽出另??卷。严格保密制度,做到防潮、防烂、防毁损。

  10.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财务?员,会计?员或出纳?员调动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规定与接管?员办理交接?续,没有办好交接?续的不得离职。  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篇2  ?、收?管理制度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园收?事务,严格实?收?两条线,幼?园所有的收费项?,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园收据。

  2、报销?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额,??写必须相符,开票?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及验收?签署,?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

  字同意后报?。  ?、票证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

  2、各种票据使?前必须实?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园公章。

  3、票据开票?开票收费时,相关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写?额必须?致,收款?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

  4、建?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保管。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经济业务发?以后必须?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负责保管,对?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

  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验证证明。

  3、建?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永续盘存的?法。

  4、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按班级发放?次??品、学习?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作;

  4、幼?园的?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向保管员借取。借?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4、对财产物资进?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  四、财务相关?员职责

  1、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会计法和财务?作?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2)、?作认真细致,帐?清楚,?续完备,?清?结,按时完善报帐?续。

  (3)、认真履?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

  2.出纳员职责

  (1)、认真做好往来帐?登记,做好现?收??作。

  (2)、严格执?现?管理制度,做到?清?结,?续齐备。

  (3)、每?及时统计幼?出勤天数及职?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各项费?。

  (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验收?、领导签名?能报销。

  3、保管员职责

  (1)、对全园的财产全?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库、分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中有数,每半年清点?次,帐物相符。

  (2)、新购?物品凭发票?帐,领?或借出物品?续齐全,领??和借??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防潮)?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作,对各班财产进?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次核对,?活?品做到?清?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4.采购员职责

  (1)、按?谱要求有计划地配合?堂,及时采购好所需物品,做到价廉物美。

  (2)、关?集体利益、尽量做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减少浪费,执?物品验收制度,严禁利??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订好?谱。

  (4)、负责采购幼?园?常所需?切?品。  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篇31.认真贯彻执?党和国家财经?针、政策、法令,执?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编制和执?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法),做好记帐、算帐、报帐?作。

  3.坚持“量??出、收?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节约,合理分配,提?资?使?效率。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代表负责,财务?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常财务?作。

  5.学校财务?作系指学校?政及?会的?作,学校财务?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处理各项财务?作。

  6.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会计?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学校出纳?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财务制度及报销?续,认真履?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财务?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的管理?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库。

  10.做好财务档案?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认真执?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购买控购商品,执?政府采购制度。

  12.在财务会计?作??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作管理者、在提?资产使?效益防?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13.不遵守财务制度,?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民办幼?园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篇4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为,提?资?使?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学校经费的合理使?,增收节?,使有限的资?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按照党的教育?针和勤俭办学的?针,管好、?好教育经费,努?提?资?使?效率,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利?率,是学校财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条学校领导要以?作则,模范执?国家法令,教育师职员?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发扬主主?翁态度,参与学校舯财务管理?作,财务?员要认真履?职责,做好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实?统?领导,集中管理、分?负责、权责结合,由园长审批,总务主任审核,财务?员办理收?业务。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过程进?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节约?出,提?资?使?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建?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监督。  第五条加强财务的计划管理,通过调查研究、校内各部门先造预算,由园长财务根据收?预算情况平衡后,合理调配,作来正式预算。预算?案报总务后有计划地控制使?。?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盲?开?。每年终结算。公布收?情况。  第六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为出,收?平衡”的总原则。收?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切财务收?均须纳?预算范围,由学校统?核算,统?管理。预算外资?必须实?收?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财务?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和各种经费?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随意改变收?范围和标准的现象应予

  在抵制。  第?条报销?续要齐全,认真执?《实物清购单》制度。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1.财产保管要做到账?清楚、帐务相符。学校后勤要建?固定资产账,低质易耗品账,并分门别类安排专?保管定期核对。

  2.学校实?财产保管责任制。各室财务要建?登记卡,学期初各室负责?与后勤签订保管责任书。学期末核查,如有损坏丢失,分清责任,照章赔偿。

  3.财产专管员负责建?分管财产帐。新购买的财物要及时验收?帐。教职?领?、使?要登记、签名。每学期末,专管员要做好财产清算、催还维护、保管等?作,并把有关结果送后勤。

  4.财产负责?和专管员要对学校财产进?定期检查维修,属不能?修的,应及时填写维修单,由后勤安排?员修理。  外借学校财物,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办理借??续,借?后要归还。

  5.学校分配到各科室的财物,不允许擅?调配或挪作他?。如需变动需报后勤调整。

  6.购置学校财物,按实际需要数量书?向后勤提出购买申请。由后勤组长审核后送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组织购买。购买回来的物品必须由专管?验收?帐后才能投?使?。(凡购实物,?验收?签名不能报帐)

  7.领?或借??在使?各类仪器、设备过程中,必须确保?丢失、?损坏。否则酌情赔偿。

  8.领?或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所?物品,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点,并做好记录报废、请购制度:  为规范校产管理,提?学校各项实施使?效率,杜绝资产损坏和流失现象的发?。

  1.学校固定资产,要爱护和保管好,,对不能维修且?法使?的财产、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允许,不得随意报损报废。

  2.学校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经过领导同意后,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中?备案。物资器材报废,需经专业部门鉴定。

  3.对?次性报废数额超过1000元的需?先向资产中?申请,同意后,再填写报废单,最后做帐务处理。

  4.对报废的财产应按规定处理,并且需有书?报告说明,回收的款项应上缴国库,不得私?挪?。  财产节资增效  调动全体教职?节资增效积极性,围绕“从我做起,从每天做起,从周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全园教职?参的良好的节约氛围。  加强?常性节能管理:

  1.在节约?电??:  要合理使?空调(定时开关)养成随?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的现象,降低?电设备耗电,长时间不?或下班时应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设备、功能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2.在节约????:  要加强??设备的?常维护管理,经常检查各班?龙头的使?情况,发现有漏?处应及时修理,避免?源的浪费和财产的维护。

  3.在节约办公?品??:  尽量在电脑上修改?稿,降低纸张消耗,提倡双??纸,注意信封、复印纸的再利?,提倡使?钢笔或可替换笔芯的?笔。

  4.电脑房的MODEM每天有专?开、关,节约使?上?时间。

  5.加强节能?作?常巡查,定期检查各班节约??、?电情况。  财产维修维护制度  为规范设备设施管理,提?幼?园各项设施使?寿命,杜绝浪费现象的发?,并本着物尽其?、厉?节约的原则特制定维修制度

  1.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做到每周由园长、分管组长、后勤组长和教师组成的安全检查?组定期检查园内设施设备的使?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教职员?在使?物品时,要爱护、爱惜,并能节约使?。如发现物品损坏应在确保物品设备不损坏的前提下先?解决,如?法处理则填写维修单由后勤组长安排维修?员进?修理。

  3.维修?员接到保修单后应在?天内解决问题,如?法解决需要专业?员修理的,应报告园长后将物品送到修理店修理,并做到货?三家,尽?节约,及时解决,满?保教?作的需要。  维修?员和财产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幼?园设施设备的使?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消除安全隐患,提?物品的使?效率。

  4.电脑房的MODEM每天由专?开关(上午7:00—下午教师离园)节约使?上?时间。

  5.各班?师、保育员要随?关灯、关电源,(尤其是班级幼?外出活动、体锻、进卧室午睡时)。  财产物资出借制度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园各项?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下:

  1.教职?个?借?园内常规教学?品,需办理借??续,??保管使?,期末归还。  精,贵,稀国有资产校内部门间互相借?时,须提出充分的借?理由,经各部门责任?同意后,并做好借?记录。  因私事不得借?学校国有资产。

  2.学校国有资产借?校外时,必须经所在单位财产领导?组签字,并确定借出期限、出借收费标准,报校领导批准。逾期不还者,借出单位有权收取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租?。?、精、贵、稀,等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3.任何单位和个?须往校外携带教学等各类器材物资均须到校物资办理携出证明,否则学校门卫及任?教职员?都有权予以扣留。若查出所携物资确系我校国有资产但未办理应有?续者,追回公物,追究经办?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或?政处分,并罚处欲携出物资的原价之20%罚款.

  4.因教学、科研或学校其它?作需要,校内间相互借?学校国有固定资产,不收使?费。

  5.建?固定资产使?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合理调配,提?利?率。  幼?园领?制度  随着幼?园?益发展和扩?,在幼?园管理中如何规范统筹财产管理的重要性?渐显现,为了合理配置防?积压,减少浪费,提?教育资源的使?率,完善制度如下:

篇二:民办幼儿园会计管理制度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改价格[25]3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

  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733号)和《威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6〕101号和鲁政发〔27〕3号文件加强

  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

  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幼儿园

  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

  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

  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

  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幼儿园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

  的幼儿园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幼

  儿园必须确保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

  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六条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幼儿园财务活动,全面

  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

  理幼儿园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兼)

  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

  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非同一人时,幼儿园的对外经济活动和

  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

  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园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

  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幼儿园园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

  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园长负责幼儿园财

  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第八条

  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

  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

  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幼儿园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幼儿园正常的经

  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

  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

  批程序。幼儿园园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幼

  儿园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幼儿园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幼儿园财务部

  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

  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幼儿园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

  制。

  第十四条幼儿园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

  发展原则。

  第十五条

  幼儿园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园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

  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六条幼儿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

  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幼儿园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八条幼儿园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

  入。

  (三)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

  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

  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

  入幼儿园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

  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

  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幼儿园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

  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园不得自

  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幼儿园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

  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幼儿

  园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幼儿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

  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幼儿园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

  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

  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幼儿园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

  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

  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

  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

  的内部控制。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举办者出资

  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幼儿园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

  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

  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幼儿园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幼儿园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

  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

  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幼儿园开设

  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

  在幼儿园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幼儿园名下。

  资产未过户到幼儿园名下前,举办者对幼儿园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三十条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

  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幼儿园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

  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幼儿园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

  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

  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

  以将其在幼儿园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

  权。

  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幼儿园决

  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幼儿园章程中有关

  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

  积累,属于幼儿园法人财产。幼儿园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保护,幼儿园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

  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

  占。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又以借款、租用等形式,无偿或不合

  理占有、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的,按涉及金额,视为抽逃资本或没履行出

  资义务处理。

  幼儿园举办者出资后,以借款、租用等形式合理有偿使用幼儿园资金、资产,应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准并与幼儿园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

  用费用,由幼儿园作为幼儿园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

  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

  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幼儿园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幼儿园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

  收入科目。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不予摊销。

  第三十六条开办费是指幼儿园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

  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在发生当期全部转入

  当期净收益。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资产。禁止幼儿园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

  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

  理和核算。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

  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幼儿园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

  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

  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目录由幼儿园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

  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幼儿园应根据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结合本

  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条幼儿园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

  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

  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幼儿园决策机构批

  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幼儿园办学结余

  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

  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幼儿园负债规模,改善幼儿园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

  务风险。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借款只能用于幼儿园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

  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利用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

  抵押。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

  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

  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

  项

  等。

  第九章收入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幼儿园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规范的税务票据。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

  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

  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幼儿园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

  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

  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幼儿园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幼儿园账户

  上,属于非法侵占幼儿园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

  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

  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十章幼儿园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幼儿园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

  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幼儿园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

  分配

  结余等。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

  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八条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

  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一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应当按照

  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

  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对出资人支付回

  报的情况以及幼儿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社会捐赠变动情况、幼儿

  园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

  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

  (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幼儿园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

  分析指标。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每年向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报

  送上

  年度财务报表、结账前后最底层科目余额表和会计师事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财务

  清算,对幼儿园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

  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

  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

  债务。幼儿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

  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财务

  工作受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年终财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

  说明变更理由。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幼儿园财务报表的,教

  育部门不予以认可审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幼儿园提供给教育部门的年度财务报

  表时,除了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外,还要以恰当方式对幼儿园执行

  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的内容包

  括:

  (一)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

  况;

  (二)幼儿园的各种收费资金是否进入并存放在幼儿园银行账户上,是

  否被举办者及其关联方、其他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

  (三)幼儿园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是否用于幼儿园建设

  和发展,是否存在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或转借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四)幼儿园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五)幼儿园举办者是否存在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年终

  结余后是否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或处理;

  (六)幼儿园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四条、第四十

  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年检财

  务部分为不合格。

  幼儿园财务管理存在违反除本条第一款之外其他规定的,经教育部门两

  次书面正式通知整改仍不执行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第七十条幼儿园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篇三:民办幼儿园会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所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特别是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统一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帮困扶贫、奖教奖学等,严禁学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对于招待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由校领导二人以上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轮流作东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报送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

  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精神,对照有关使用标准和规定,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帮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料审核、保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帮困范围和提高或降低帮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丽水市直学校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教计〔2008〕

  128号)的规定,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类资金发放表需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因流生、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有节余的,必须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代办服务费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明码标价,未经告知和书面征询,不得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专用账户,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利益,严禁学校将食堂作为侵占学生利益的“平台”。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规范程序,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套印的各类票据;学校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中小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市教育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相关条款,各县(市、区)、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篇四:民办幼儿园会计管理制度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

  幼儿园以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我县乡镇公办幼儿园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全县区域内,由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确定的公办幼儿园会计审核中心统一办理区域内乡镇公办幼儿园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园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乡镇公办幼儿园以外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

  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状况。

  公办幼儿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幼儿园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幼儿园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国家对幼儿园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公办幼儿园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公办幼儿园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公办幼儿园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公办幼儿园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决算是指公办幼儿园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公办幼儿园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收入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

  性资金。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公办幼儿园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公办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如保教保育费。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公办幼儿园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公办幼儿园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公办幼儿园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公办幼儿园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支出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公办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公办幼儿园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公办幼儿园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公办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公办幼儿园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公办幼儿园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公办幼儿园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学前教育免保教补助费管理办法

  一、免保教费范围。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免除保教费政策实施后,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

  二、免保教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幼儿园因免除贫困户幼儿保教费导致收入减少部分,由各地财政按照在园贫困户幼儿人数和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予以补助(不低于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当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按符合免保教费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保教费正政策。

  三、免保教费经费分担方式。

  按自治区统一核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

  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全部承担。

  四、申请审核流程。

  由贫困户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公示后,享受该资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2份)和《居民户口簿》,以及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

  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

  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

  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录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

  汇总表》(附件3),汇总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辖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幼儿名单

  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

  对于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贫困户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如新入园贫困户适龄幼儿因故无法按时提交《扶贫手册》或有效证明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向其收取保教费,入园后其贫困户幼儿身份经核实确定的,应及时退回已收取的保教费。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0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其他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用于教育专项事业或专门项目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资金。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支持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专项资金、扶贫助学资金及学校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种专门用途的资金等。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舍建设和日常维护维修等。

  第四条

  教育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各级部门拨入的指定用途的资金。如惠农项目资金等。

  第五条

  扶贫助学资金主要是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补助。如学前教育的免保教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行政事业机构的工资福利支出、提取管理费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采购。

  第八条

  上报国家、省级的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地点及范围,缩小或扩大建设规模,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对安排的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第十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法人责任终身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达到一定数额的工程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经过审计单位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专项资金总量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资金和监督随着项目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执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全县所有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全部集中县教育局专户,由教育局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中央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全部拨付完毕。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专户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的拨付。项目按工程进度或工程完成量比例分批拨付,即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后,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工程进度核实申请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工程进度进行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扶贫助学资金中免保教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拨到各公办幼儿园后,再由各公共幼儿园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办幼儿园其他专项资金项目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项目、滞留项目资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违规使用公办幼儿园其他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办幼儿园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各学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

  第三条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2.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共同办理;

  3.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舞弊。

  第四条

  会计业务岗位的回避制度。

  按有关制度规定,学校领导直系亲属不得报账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第五条

  报账员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1.报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违反制度的业务,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和资金核算手册。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3.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4.报账员每月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

  第六条

  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报账员岗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学校的现金。

  2.财务部门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务章、法人印鉴和支票的保管权限

  1.报账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和银行支票。

  2.幼儿园园长保管本人法人印鉴。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公办幼儿园财务收支稽核制度

  为使公办幼儿园的各项收支账目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使每笔收支业务做到正确、合法、合规、完整,建立本财务收支稽核制度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的各种收入业务发生时,首先由总务主任对收入的内容、数量、金额进行仔细的审核,做到在收入合理、数字正确的基础上,再由报账员办理收款手续。

  二、经费支出报销时,报销单位应先交总务主任对单据的项目、内容、金额等方面审核无误后,再送校长审批签字,然后由报账员统计、审核、汇总报送审核中心报销。

  三、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手续,不规范的收支业务应拒绝办理,立即退回,更改。

  四、某些涉及总务处财务收支业务的经济合同和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合同要及时提交总务处备案,以便对外办理收支业务提供书面依据。

  公办幼儿园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产是指公办幼儿园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办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公办幼儿园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

  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公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公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公办幼儿园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公办幼儿园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办幼儿园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办幼儿园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公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办幼儿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办幼儿园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资产处置是指公办幼儿园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公办幼儿园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公办幼儿园负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负债是指公办幼儿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公办幼儿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公办幼儿园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公办幼儿园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公办幼儿园不得提供担保。

  公办幼儿园财务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办幼儿园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公办幼儿园,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公办幼儿园,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公办幼儿园,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公办幼儿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公办幼儿园,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公办幼儿园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办幼儿园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办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条

  公办幼儿园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公办幼儿园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公办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公办幼儿园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公办幼儿园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公开公正、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由教职工选举产生,组长由学校委派。

  二、民主管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三、民主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大的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四、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增强学校财务收支的透明度。

  五、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健全学校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六、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和监督的职能,对学校财务运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督查,分析考评和督促公布财务执行结果。

  七、全体教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理财和监督,对财务运行活动或财务执行结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意见。

  八、财务执行小组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秉公办事,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合理化建议。

  九、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要鼓励和保护教工民主理财和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查处财务运行中的违规违纪事件。

  公办幼儿园物品采购、验收领用制度

  学校物品采购,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办学成本的工作,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秩序。根据政策性、市场性、效益性,社会性特点,学校采购必须有一整套符合学校财力、办学需求、师生工作学习需要的采购原则和程序。

  1、物资采购应本着实用、节约、有效的原则,不任意拔高档次,不超标超额超计划采购,适量需求,申购合适,避免盲目采购、重复采购,不造成物品积

  压、废置。

  2、建立严格采购程序,必须执行上级关于采购改革及规定,需政府采购的物品一概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小宗低价日用品、易耗品可由学校专职采购员实施采购。

  3、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对采购物品材料进行分类,做好市场行情的经常性调查、询价、比价、议价订购,对交易进度有效控制。

  4、使用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物计划,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和经费来源等。

  5、采购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用物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送主管领导审批。

  6、主管领导审查批准采购计划。采购商品单次在1000元以上的由教代会讨论,学校班子审核,校长审批。

  7、采购员接受经批准安排的采购计划后,及时实施采购,必要时会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8、采购回的物品一概要由相关使用部门会同学校物资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学校物资保管人员登记入账;采购回来的物资材料,要按购货合同或进货凭证进行严格验收,把好验收关,审核进货物品与各部门所报的物品需求计划的订量、质量、损耗率、单价、规格、有效期等是否一致。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填制验收单两份,一份交供方收执,作为领款凭证,一份由学校留存作为付款凭证备查。

  9、付款。凡按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在支付相应款项时,均应出具有效的票据,并经采购员签名确认经手,保管使用部门人员签名确认验收、入账,附合同等有关资料,然后交学校总务主任核实报批,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公办幼儿园报账员工作职责

  为规范各乡(镇)公办幼儿园财务核算与财务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所需资金,协调各校与核算中心的工作衔接。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各乡(镇)公办幼儿园实际情况及事业会计核算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一、报账员的基本要求

  1、有敬业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财经纪律。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尽心尽责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学校的年度收支预算、贯彻执行政府、教育、财政部批准的单位预算。

  2、负责将学校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缴存学校账户,再上缴教育局专户,由教育局集中转县财政专户。

  3、负责按规定领取、保管有关票据,办理学校现金、银行存款收付等业务。

  4、负责按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审核支出凭证,并按规定整理、归集、保管支出凭证、及时向核算中心报账。

  5、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备

  案。

  6、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备查账、辅助账等有关账簿。

  7、负责保管学校备用金,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8、保管好应保存的单据、账簿等有关财务档案。

  9、管理好学校的财产、物资,定期对其进行清查,查其账实是否相符,保证学校财产的完整性。

  10、负责办理本校在职、退休教职工的工资变动、退休、死亡的福利待遇申报手续及(减)人增(减)资的统计上报工作。

  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

  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二、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必须配置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或结存,对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四、现金实行库存限额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严禁坐支现金。

  五、每月至少由会计主管人员或稽核人员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并登记“现金抽查情况表”,及时处理抽查结果,实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

  六、出纳必须每天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底顶库存现金。

  七、严禁白条,不准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私借,实行账款分管,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九、出纳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清理各项未达账项。出纳与会计定期核对现金,会计与银行定期核对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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