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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9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2 12:36:02

篇一: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第2022年第3期(总第547期)商业经济SHANGYEJINGJINo.3,2022TotalNo.547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魏永奇(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摘要]新经济业态下新形态灵活用工形式逐渐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就业形式,平台企业在促进创业和经济发展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新形态灵活用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新形态灵活用工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判决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解决平台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重要。基于此,应当通过新型用工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厘清、完善法律规制、发挥社会保障的能动性等方法,妥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2)03-0152-03成部分。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者在立法之初所秉持的观点双方必然会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此在立法时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劳动关系的界定都没有进行相关相关立法中仍的规定。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更新与发展,然是模糊的解释与说明,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立法出现了滞后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了部分规定,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大多以该条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在《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中,对劳动关系的界定结合了三方面认定因素,分别是主体资格方面、管理性方面以及组织性方面。由于该规定是在2005年制定,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适用该标准对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种大规模出现的新型灵活的劳动模式进行认定明显过于僵硬。虽然我国近几年的相关政策中也出现了许多调整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运用到实践中仍然解决不了现存的亟须解决的实质性问题,如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依据什么实质性标准等等。2.司法现状由于平台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新型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仍有较大争议,相应的法律规制也较为不足。在司法实务的判决中,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些法官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些法官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是合作协议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有些法官则选择回避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于劳动者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熟知。新就业形态也是信息产业革命进行中的必然结果,但新就业形态的基本定义目前并未被完全界定。社会中对于“新”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新”既体现在生互联网+、产资料的新形态。例如,互联网平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又体现在从业者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的非典对平台经济发型劳动关系。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劳动者权益理应得的保障多数基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无,对于法律关系未厘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新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护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保障是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二、平台经济中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分析(一)传统用工关系分析1.传统劳动关系的本质第一,人格从属性,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务提供方与受领方之间的具有从属性的特殊雇佣法律关系,这种从属体现不仅在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依据时间要素给付劳务,还体现在雇主可以随时终止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例如雇员需要遵守雇主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雇主会规定雇员阶段性的工作内容,雇员不得自行安排自主性劳动,这些都体现了雇员对雇主的人格从属性。第二,基于经济从属性,雇员的收入来源于雇主,丧失了其他获取收入的渠道,一旦突然失去工作则无法正常生活。由于雇员相对于雇主的地位不平衡,所以现行劳动法》倾向救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传统观点认为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基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进行界定是学界普遍认同的方法。所以基于从属性的概念出发,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存在着天然的不对等关系,也理应得到倾斜照顾。基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法律关系。不同类型劳动者示意表典型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雇劳动者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在我国第一类传统劳动者由劳动法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法调整,第三类由民法调整,唯独第二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专门的法律调整,众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属于这一群体。由此可见,相当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位于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中间地带”,但他们应当受到的法律保护不亚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认定标准滞后从属性要素界定不清。其一,针对人格从属性仅基于工作时间作为认定标准,不适用于所有类型劳动者。其二,针对经济从属性的雇员收入来源也较难认定。其三,收入水平不同的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也不同,法律也能规定固定比例,只能由劳动仲裁或者法官自由裁量。(二)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分析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新特点平台经济调整了以往的劳动关系,从而产生了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的新特点:第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兼职劳动的就业范围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线下+线上”非全日制兼职的模式参与平台经济,也可以以全日制的模式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传统劳动者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魏永奇: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性。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由安排工作市场以及工作地点等等。就业人员的构成丰富,例如大学学生、家庭主妇等。同样对于新就业形态工作准入门槛相对传统行业较低,例如外卖员,快递员等等。第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仅需要对平台负责,而商业经济第2022年第3期仍需思考。三、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机制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等方面与传统劳动者的从属性存在较大差别,因此相关制度也必然存在差别,现行《劳动法》无法直接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应当引入和完善保障机制(一)完善立法制度层面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对随着互联网发展新生的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现行的劳动管理模式也不能很好地应对新就业形态下,数据传输快、人员流动性强等复杂模式。为适应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发展以及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应当完善相关劳动法规,建立多元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多层次,多角度平衡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完善平台企业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完善对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适当从宽,建立界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标准,便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保护。增加认定法律关系的弹性意识,顺应改革劳动保护制度的目标意识。另一方面,基于个案的需要,利用现存的劳动法及相关条款,有选择的裁量双方法律关系。落实相关政策的完善确定,法官运用司法能动性可以解决困局。同时,基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多样性等特点,也应当顺应平台经济发展趋势,适时完善法律规范。维护平台经济发展、平台企业发展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机制是法律保障机制的一种补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从事网约车驾驶,外卖配送等工作时所面临的职业危险,事故危险丝毫不亚于传统劳动者。不仅是对从业人员造成的危险,还有对第三人的侵权。传统劳动关系关于用工责任的界定较为清晰,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造成危险可能会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目前大多平台企业会采用强制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意外事故险,并在工资中予以扣除保费。基于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传统劳动法律的不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风险时既不能适用传统法律加以保护,又不能得到其他救助时“孤立无援”。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信心,以及对平台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笔者认为,无论是否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可借鉴侵权责任法中的用工责任问题,平台先行赔付,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平台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的制度。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三)平台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平台企业在享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带来的收益时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平台企业作为强势地位理应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154-SHANGYEJINGJINo.3,2022进行保护和管理。外卖小哥送餐逆行闯红灯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层出不穷,理应加强此类问题的治理。无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商业经济第2022年第3期SHANGYEJINGJINo.3,2022强化实践能文化素养、仲裁规则的理解适用等相关培训,弥补其地域发展困局。力并系统完整学习专业法律知识,仲裁机构想要打破地域限制,还需改善仲裁社会文化环境,人才培养机制方面进行改善。(三)让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涉及到第三人合法利益时,正因为没有参与到仲裁这种做法增加了案件纠中,会通过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能够使第三纷的处理成本。让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人第一时间发现受到侵害,从根源上减少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减轻司法压力,发挥仲裁独特优势。由被动加入转化为主动干预。当仲裁机构发现该案影响第三人,应当主动告知第三人,让第三人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并不是单纯依靠由当事人申请。或可以参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制度,赋予当第三人发现其有侵害自己利益时,取消仲裁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第三人的救济权,规范当第三人权益受损时合理的救济途径[7]。类似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仲裁裁决由侵犯到第三人利益时,可以请求撤销该仲裁。同样也要赋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往往在执行阶段才会发现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因此无法通过参加仲裁或者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己权利,应当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到仲裁中,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加强仲裁引导,大力推广仲裁程序充分发挥仲裁独有价值,分担法院诉讼案件压力。仲裁机构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普及法制宣传,开展仲裁引导市场主知识宣传,让企业认识到仲裁的快速便捷性。体能够了解仲裁,除了能快速解决,加速资金流转外,其保密性也会对各方利益进行保护。仲裁机构建立宣传队伍,与金融企业进行合作,成立地区服务小队,引导当事人能够自觉主动的采取仲裁方法处理金融纠纷。制度(五)引入“仲裁邀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就合同成立时达成仲裁协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未提前约定协议条款,而又想通过仲裁程序快速解决纠纷时,此时引入“仲裁邀请”程序,可以在满足当事人双方要求时,也可缓解司法压力。制度设计时,可以通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机构通过向另一当事人发函来确定是否同意的制度。(六)建立完善小额仲裁小额诉讼相比普通诉讼而言,在效率方面能够便捷(上接第154页)高效的解决纠纷,可以将小额诉讼制度引用到金融仲裁中来。珠海国际仲裁院创设了小额网购争议快速仲裁机制。广州仲裁委员出台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在金额10000员以下的纠纷,可以申请网络仲裁。从实践看,小额案件可以快速解决,提高仲裁效率。小额仲裁虽在程序方面提高了效率,但在配套设施方面还是不太完善,当事人在选择时还是谨慎态度。目前小额仲裁是非常另一方面要扩大小额仲裁适用范围,谨慎的而立场,限定

篇二: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按照市工会2022年度重点调研工作安排,职工服务中心6-7月份开展了新业态职工社会保险和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本次调研,主要采用微信问卷调查和走访调查的形式开展,收回有效问卷124份,走访了包括美团xxx分公司、邮政快递管理局联合工会(包括8家快递公司)等新业态企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调研问卷分析

  一、被调研新业态企业会员基本情况

  1、会员人数:美团会员222人,邮政快递管理局联合工会会员153合计人。大货车司机37人。其中专职的新就业劳动者为87.1%,兼职的新就业劳动者为12.9%。

  2、会员男女占比:男68.55%女31.45%。

  3、年龄结构:16-26岁5.65%,27-37岁43.55%,38-48岁27.42%,19-59岁22.58%,60岁以上0.81%。

  4、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40.32%,高中29.84%,大学专科26.61%,本科3.23%。

  5、工作1-3年以内的25%,3-5年的占12.9%,五年以上的30.65%。日工作时间8小时以下的50%,8-12小时45.16%,13-16小时3.23%,其它时长1.61%。

  二、被调研新业态企业签署合同和协议和收入情况

  平台注册10.48%

  劳务派遣10.48%

  雇佣协议劳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当事人和平台无隶属关系)的31.45%,有劳动合同(当事人属于企业正式员工)的24.19%,未签订任何合同的14.52%,自营性质的8.87%。

  月收入3000元以下占29.84%,3001元-5000元的占63.71%。

  三、被调研新业态企业会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关于养老保险:参加了社保部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占30.65%,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部门养老保险11.29%,参加了社保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9.68%.2、关于医疗保险: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占30.6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32.26%,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0.81%,均未参加的36.29%.

  3、关于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33.87%,参加社保部门工伤保险的28.23%,均为参加的为37.9%.4、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原因:14.52%的新业态劳动者认为单位不给缴纳是主要原因,27.42%的人认为是费用太高自己承担困难,8.06%的人认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年限太长,购买其它商业保险替代社保的占31.45%,其它原因占38.23%。

  四、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护权益的途径

  认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的占52.42%,直接向班组长或单位领导反映意见的占35.48%,认为通过单位工会反映劳动者权益问题占5.65%。通过媒体等其它途径反映意见建议的占6.46%。

  92.74%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和就业平台发生过劳动争议纠纷,发生过纠纷协议解决的占3.23%,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的占1.61%,未解决离职的占2.42%。

  综合以上调研情况,就目前情况看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且信息不

  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容易导致就业者陷入被动局面。

  对于就业者来说,因其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交易风险分担机制又未建立,所以就业者在该模式下会承担更多的社会风险。并且,由于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其对于就业者的绩效评价、工作分配、工作场所调度、报酬等级评定等均握有极大的话语权,这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导致相关企业能较为容易侵害相关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就业者基本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在遭遇工伤或者失业情形时,就业者的劳动风险承受能力必然先天不足。

  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企业不会为劳动者缴费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缴费压力全部落在了就业者个人身上。对于个人参保,不但需要个人支付全部费用,还需要个人按时办理参保手续。这对于就业者个人而言,都将产生极大的就业成本。倘若就业者不参加社保,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风险后果便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就业者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三是如果新就业形态下就业各方一旦发生纠纷,就业者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

  多数新业态劳动者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便,即便是处于同一个平台上的劳动者,相互之间仍然缺乏沟通和凝聚力,他们对劳动争议、集体谈判和工会组织等

  较为陌生,利用工会进行维权比较困难。

  但是,展望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新产业形态和新就业形式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为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又快又好地发展,我们应当弥补缺陷、发挥优势,并考虑对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几点建议:

  第一,适时调整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我国传统劳动法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工作作为加班来计算”等传统工时规定无法在新就业形态下得到执行。

  立法者应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纳入到国家劳动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之中。此外,政府还应建立更为健全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自由工作者和新就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支持。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要打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参保模式,为新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第二,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

  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新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劳动执法监督部门应更主动作为,有力监督,积极保障。

  第三,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建设。

  国家应当进一步鼓励、支持包括新闻媒体、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新模式的构建工作之中。并拓宽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救济渠道等。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多种灵活就业形式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期间也体现了传统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不足。注重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解决复杂的劳动问题,确保灵活就业劳动人员得到社会的尊重以及保护,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建设以及发展贡献力量。

篇三: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通知》政策规定和要求,集中解决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四个群体,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社所牵头,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

  2.制定专项方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二)深入走访,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汇总动态台账。搞好摸底调查。人社部门联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深入走访辖区内各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结合建立职工名册,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网约车、代驾、大2货车平台企业和驾驶员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网约配送员平台企业和人员信息,所统计信息报人社部门进行汇总。建立平台企业动态报告制度,并明确平台企业和合作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劳动用工情况,人社部门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相关台账(2022年3月31日前)。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开展集中入会,推广集体协商。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刊发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推进相关平台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完善组织体系,重点抓好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四个群体工会会员发展工作,持续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在外卖、网约车、快递、货运等新业态行业、企业各选择1-2家开展试点,支持工会与平台企业、行业协会3开展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协议等,保障劳动者权益(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为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6月前)。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持续推进)。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四家单位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培训。针对劳动者行业特点,设置安排相关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利和遵纪守法、诚信守信的意识(2022年4月)。

  (五)开展平台企业规范合法用工活动。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平台企业依法同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时间等必备条款。依法履行法定休息制度,4合理规定加班工资。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平台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劳动用工制度化、规范化。将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纳入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培育工作(2022年5月)。

  (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将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对企业劳动执法检查要注意将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将帮扶支持企业发展体现在全程执法过程当中。

  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违规行为。对查处的涉及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七)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提升。会同区人民法院、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等单位着力在快递物流、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妥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学习贯彻人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涉及超时加班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提示企业违法行为风险。梳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适时公布,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等法律政策适用标准。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统一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处理质效(持续推进)。

  (八)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社会保险服务。按照区统一部署安排,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分行业分地区先行试点,积极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体系,推进平台企业统筹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引导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持续推进)。

  (九)开展头部平台企业“走前头做示范”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单位通过联合走访、集中宣传、培训会议等形式,宣传解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印制相关宣传图册、口袋书等资料,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并适时发布有关企业典型案例、地方经验做法等。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或头部平台企业定期报告落实政策的工作进展,做合规用工表率(持续开展)。

  (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区交通运输、区市场监管、区总工会等部门,适时赴各乡镇(开发区)走访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梳理掌握本地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现状和问题,认真落实文件,做好规定动作,并做好工作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2022年6月)。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2年3月)。制定印发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安排。

  (二)实施落实(2022年3月-2022年6月)。协调各方力量,有序落实“十项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评估(2022年6月)。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于2022年6月15日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全区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压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协同。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要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突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跟踪政策效果。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篇四: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调研问卷模板】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调查问卷

  尊敬的女士/先生:您好!本问卷是针对从事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人员开展的调查研究,本问卷采取不记名调查,您的回答以及在这次问卷中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将严格保密,请您放心作答。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的研究非常重,希望您能抽出宝贵时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这份问卷。

  填写说明: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没有固定单位、从事打零工式的灵活性工作(如小时工);或是有固定单位就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或是有稳定工作,但同时从事其他灵活性的兼职工作(如滴滴司机、安利直销员);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设计师、作曲家、以及互联网带动下的多元化工作方式,如淘宝开网店、类似“蛋糕作坊’这类APP等(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学生兼职打工的情况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1.请您在自己认为合适的选项前打√,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单项选择题

  2.多选题、填答题请根据题目后括号内的说明进行填答。

  3.遇有填写横线_____的题,请将说明文字填写在横线上。

  4.答案没有对错之分,请您如实填写。

  1.您的性别?

  ①男

  ②女

  2.您的年龄(按出生年份计算)

  ①16-20岁

  ②21-25岁

  ③26-30岁

  ④31-35岁

  ⑤36-40岁

  ⑥41-45岁

  ⑦46-50岁

  ⑧51-55岁

  ⑨56-60岁

  ⑩61岁以上

  3.文化程度

  ①初中及以下

  ②中专、职高、技校

  ③普通高中

  ④大专(高职)

  ⑤本科

  ⑥硕士

  ⑦博士

  4.您目前工作的地区是

  省份____________城市____________5.您目前居住的地区是

  省份____________城市____________6.您目前的户籍类型是

  ①本地城镇

  ②本地农村

  ③外地城镇

  ④外地农村

  7.您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是

  ①非常好

  ②好

  ③有些好

  ④一般

  ⑤有些不好

  ⑥不好

  ⑦非常不好

  8.您个人负担的平均每月生活支出(含房租、房贷、医药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大约是.

  ①500元以下

  ②501-1500元

  ③1501-2500元

  ④2501-350⑤3501-450⑥4501-550⑦5501-650⑧6501-750⑨7501以上

  9.从总体上看,您感觉目前的生活

  ①非常幸福

  ②幸福

  ③有些幸福

  ④没感觉

  ⑤有些不幸福

  ⑥不幸福

  ⑦非常不幸福

  10.生活状况同意程度

  非常同意

  有些同意

  我对生活感到满意

  我的生活条件非常好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的生活接近我想过的生活

  迄今为止我已经得到我生活中想得到的最重要的东西

  如果生活可以重新来过,我几乎什么都不想改变

  同

  11.您目前是否从事正规、稳定的就业?(指在正规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①是

  ②否

  12.您正规就业的单位类型是

  ①政府机关

  ②事业单位

  ③国有企业

  ④外资企业

  ⑤合资企业

  ⑥私有/民营

  ⑦不清楚

  13.您平均每月从事正规就业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大约是

  ①500元以下

  ②501-1500元

  ③1501-2500元

  ④2501-350⑤3501-450⑥4501-550⑦5501-650⑧6501-750⑨7501以上

  14.您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之前的职业是

  ⑴党政领导干部

  ⑵公务员

  ⑶机关文员、办事员

  ⑷企业中层以上人员

  ⑸公司职员

  15.您目前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类型是.

  ①正规单位的非正式就业,如建筑业的临时工、快递公司无劳动合同的快递员

  ②自雇就业,如个体经营等

  ③非正规单位就业,如在个体理发店、服装店等家庭作坊、微型企业工作

  ④社区服务业,如家庭日用品维修、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街头小贩等

  ⑤家庭服务业,如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等

  ⑥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设计师、作曲家、以及互联网带动下的多元化工作方式,如淘宝开网店、类似“蛋糕作坊’这类APP等(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

  ⑦有稳定工作,但同时从事其他灵活性的兼职工作,如滴滴司机、安利直销员等

  ⑧其他,请注明.

  ____________16.您目前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所属的行业是(写出行业名或主要产品、服务)

  ____________17.您目前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工作的具体职业是

  ____________18.您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时间安排是以下哪种情况.

  ①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完全看工作需要由本人安排。

  ②有基本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有一定的灵活空间可自由安排。

  ③完全按固定的或上级安排的上下班时间工作。

  ④其他,19.您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

  平均每天工作

  (小时)____________每周工作(天)____________20.您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有多久了

  1年及以下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21.请将您选择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的原因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

  ①作为兼职,可以多挣钱

  ②时间灵活,适合自己

  ③就业机会多

  ④锻炼能力,拓宽路子

  ⑤喜欢多样的工作体验,不喜欢在一个单位工作

  ⑥更能发挥自己的专长和能力

  ⑦暂时过度,先干干看

  ⑧为今后找合适的工作做准备

  ⑨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别无选择

  ⑩其他

  22.您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平均每月的收入大约是.

  ①500元以下

  ②501-1500元

  ③1501-2500元

  ④2501-350⑤3501-450⑥4501-550⑦5501-650⑧6501-750⑨7501以上

  23.您认为目前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存在哪些问题,请按照严重程度排序

  ①拖欠劳动报酬

  ②工资收入偏低

  ③没有社会保险

  ④工作不稳定,担心失业

  ⑤同工不同酬

  ⑥没有职业发展前景

  ⑦缺乏技能培训,学不到东西

  ⑧工作强度大

  ⑨没有职工福利

  ⑩劳动权益保障缺失

  ⑾其他

  24.您对今后工作的打算是

  ①继续从事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

  ②找一份正式、稳定的工作

  ③策划自主创业

  ④上学或参加培训,为以后找工作充电

  ⑤退出劳动力市场

  ⑥还没想好

  ⑦其他

  25.您对您目前所从事的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的就业状况的满意程度

  ①非常满意

  ②满意

  ③有些满意

  ④没感觉

  ⑤有些不满意

  ⑥不满意

  ⑦非常不满意

  26.您对下列社会保险了解和参加了吗?

  选项1②听说过但不了解

  ④正在参加

  矩阵行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⑤以前参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27.矩阵单选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①没听说过

  ②听说过但不了解

  ③了解

  ④正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28.您目前最迫切或最愿意参加的下列社会保险是哪些?

  ①没听说过

  ②听说过但不了解

  ③了解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④正在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

  29.您认为目前社会保险存在哪些问题,请按照严重程度排序

  ①缴费比例过高,造成个人经济压力大

  ②缴费基数设置不合理

  (例如收入计算不合理

  ③待遇水平低

  ④转移接续手续复杂

  ⑤缴费年限长

  ⑥不了解如何参保

  ⑦怕到时得不到兑现

  ⑧个人认为没有必要

  ⑨其他

  30.在支持灵活就业(或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您认为政府最应该做哪些事情,请按照重要性排序

  ①完善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

  ②加强工资支付保障

  ③改善社会保险政策

  ④支持技能培训

  ⑤维护好相应劳动权益

  ⑥加强法律援助

篇五: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报告(完整)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就业制度、就业方式、就业理念快速变化,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有效扩大了就业渠道。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与传统就业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全面掌握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情况,市人社局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对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网络营销员等*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资收入、休息休假、职业伤害保障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深入圆通快递、韵达快递、饿了么等平台企业一线进行实地调研,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劳动者性别、年龄、学历分布情况。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男性占比*%,女性占比*%,男性比重远远高于女性。从年龄结构上来看,__岁青壮年劳动力占比

  *%,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主力军。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模式主要是“平台+个人”,年轻人对智能产品的高接受度和对网络和各类

  APP的熟练运用度增加了他们与新就业形态的适应度。从学历层次上来看,劳动者普遍学历较低。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货运、快递、网络餐饮配送等行业为主,知识和技能要求不高,准入门槛低,就业人群主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后生、残疾人等低学历就业弱势群体。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总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涉及的四个行业中,快递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高。顺丰、京东、邮政等快递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网络餐饮配送和货运行业因劳动关系不明确等因素,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三)薪金收入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月平均薪金收入主要集中在__元,*元以下的人数不多,均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各行业薪金收入情况如图所示:

  从薪酬构成来看,电子商务行业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为主;

  物流快递业以基本报酬、计件报酬、奖励收入、津贴补贴为主;

  外卖员报酬较为复杂,有寄件报酬、绩效+福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形式。从薪酬发放方式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发放以银行卡为主,个别企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发放。

  (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已参保的劳动者中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居多,占总人数的*%;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数只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分行业统计,快递行业参保率最高,约*%的从业者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占总人数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占总人数的*%。电商、货运和网络餐饮配送行业中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少,主要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为主。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过长。从每周工作小时数看,周工作*小时以上的占总人数的*%,绝大部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小时。从休息休假天数来看,每月平均休息*天的占总人数的*%,整月无休的占比为*%,可以看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存在双休日挤占严重,休息休假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六)职业伤害保障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只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参加了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还有*%的劳动者没有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处于较低水平。原因主要是新就业形态领域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机制不完善、企业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不强等。快递、外卖、货运等行业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目前的职业伤害水平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增加一定风险。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有难度。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复杂多样,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建立了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区别的新型关系。以货车司机为例,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建立紧密的管理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由司机自主决定,收入根据接单情况结算,而且司机可以与多个平台建立关系,很难界定用工性质。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资事实”认定重要性了解不足,认为只要薪水正常发放,无所谓发放时间是按日、按周还是按月,发放形式是以银行卡还是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导致国家无法对这部分工资进行相关查证监管,在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进行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同时,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通过诱导或强迫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进一步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的难度。

  (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灵活,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无法与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匹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难度大。部分劳动者因工资收入不高,不愿参、参不起,即

  使参加了社会保险,也因为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工作流动性大而中断社保费缴纳。另外,大部分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政策知之甚少,没有参保意识或不知道如何参保,再加上部分平台企业没有按要求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致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

  (三)职业伤害保障存在短板。快递员、外卖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但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有难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还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大部分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部分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四)平台企业相关规则不完善。平台企业管理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缺乏顶层设计,没有统一的行规或法律法规支撑。大部分平台企业没有完善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定额、奖惩等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没有依据。

  三、措施建议

  (一)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依法合规用工。指导企业明确劳动用工情形,厘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

  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拓展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事项,推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网上办、掌上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

  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以快递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单险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成熟后全市铺开。鼓励企业建立帮扶互助保障基金,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大疾病、安全事故、意外伤害等给予一定帮扶。

  (四)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完善制度规则。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履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不按时合规发放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到逼企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按照《*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对平台企业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履行守法诚信义务。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平台企业制定修订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在制定修订过程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关部门设置维权服务热线电话,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或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可直接拨打维权服务热线。相关单位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篇六: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申论热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600字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类劳动者也遭受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往往安排得超乎想象,他们往往面临着强制性超时加班,不合理的加班费,甚至是无尊严的处境等等,这些都在剥夺他们基本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意识也相对较弱,契约形式的劳动合作比重较大,即使是正规的劳动关系也没有被法律有效的保护,这也严重的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力度。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守则,并且有效的执行劳动合同,保证他们基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政府还应及时关注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纪律处分、罚款等等,保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总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重视的问题,必须加大保护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篇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

  随着新经济形态的不断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队伍中,如兼职、自由职业者等。这些劳动者具有自由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但同时也面临着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确保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针对兼职劳动者,可以制定规定兼职双方权益义务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加强对兼职劳动者的保障,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稳定、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健康和安全等。

  其次,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的意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比如,针对自由职业者,应加强对其执业资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加其收入来源和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从而提高自由职业者的劳动自由度和权益保障。

  最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身也应该加强个人素质的提升,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谈判能力,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参加有关职业联合会、协会等组织,加强自身利益与社会团体的联系,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从良好的劳动环境中获得应有的物质和精神上

  的福利。同时,随着数字化技术和智能化装备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是从事信息、网络、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工作。这些行业不仅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而且还有着更严格的保密和安全要求。因此,政府和相关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首先,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规范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的监管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和安全管理,包括建立相关保险制度、技术培训等机制,加大对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和福利保障力度。

  其次,企业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提高员工的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水平。同时,着力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建立多元化的安全措施和反馈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和保障。

  最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主动学习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保证自己在各个方面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也应注意身心健康,积极改善自身条件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和安全机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数字经济和智能化产业升级、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全社会的安全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力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些劳动力面临着

  一系列的安全和保障问题,给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了风险。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保障和安全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权益和安全。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特点,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监管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和福利保障力度。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员工的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水平,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力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力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而在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方面应注意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全社会的安全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保障和发展。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数字经济和智能化产业升级,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只有建立完善的保障和安全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权益和安全,才能不断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篇八: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市人社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总结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本次工作总结旨在深入研究如何根据当前情况,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调研分析

  根据市人社局调研统计,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绝大多数以年轻人为主,青壮年为主导年龄段,其中学生占比较大,从事多样化的工作种类及灵活的劳动报酬模式,是本市发展新经济的新力量,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劳动保障问题。

  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动

  根据调研结果,市人社局正在采取主动积极措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1.加强宣传引导。市人社局积极开展关于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识别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享受劳动权益保障待遇,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

  2.落实劳动保障政策。充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保护,积极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相关政策,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成果及公平公正和谐发展。

  3.组织力量参与培训。为了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竞争力,市人社局组织企业、劳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

  会开展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及技能提升计划,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岗位能力和就业竞争优势。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恶意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如拖欠工资,拒绝订立劳动合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等,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市人社局一直致力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打造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更好的就业保障。本次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总结表明,市人社局根据调研结果采取了一系列主动积极措施,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其中包括:强化宣传引导,落实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力量参与培训,严格执法的有效举措。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得到人性化、公平合理的就业待遇,以促进就业和社会发展。

篇九: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调查

  

  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思考_调研报告

  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淘宝、美团、饿了吗等平台类软件的出现,这些平台类软件在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和就业方式,新业态从业者随之产生,如外卖小哥、专车司机、网络主播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新业态从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涉及他们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运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2021年5月,累计接单1573次、累计缴纳了3696元保障费的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随后其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同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滴滴司机被劫杀案作出判决,对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李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成功告破后被害人家属表示,虽然犯罪人已经得到应有惩罚,但是滴滴作为平台方也需要对此事承担一定。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1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1]。王灿等人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特点,这些新业态从业者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意外伤害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意外发生,像王灿这样的新业态从业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互联网平台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这都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来思考。

  二、新业态从业者的特点

  (一)就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新业态从业者的组成多种多样,人员流动频繁,就业形式灵活多样。他们中既有在校学生、在职人员兼职,也有人员做全职;他们的职业有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其就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员选任和去留的灵活性。对于新业态从业者来说,如外卖员、快递员等,并

  没有较高的入职门槛,也无过多的教育背景要求,只要身体、有能力使用一些配送工具即可胜任这份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新业态从业者既可兼职,亦可全职,相对于传统企业职工,他们的去留也更加容易,流动更加频繁。第二,选择的自主性。面对市场上各种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新业态从业者具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和自主权。他们可以选择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对工作的时间和地点自由选择,甚至还可以选择在多个用工单位工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二)工作的多样性。面对客户的多群性需求,新业态从业者能够发挥其能动性积极应对,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要求。他们在工作的方式、地点以及时间上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工作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就拿外卖送餐员举例,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一些客户追求高品质的服务,于是高端外卖送餐员就应运而生,他们不同于那些大街小巷常见的电动车外卖送餐员,而是大都驾驶着汽车配送餐食,这就为他们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又增加了自身的竞争力。第二,工作时间、地点的多样性。为了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需求,很多企业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打卡上班。一些互联网企业,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只要完成所规定的任务即可;另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任务,由劳动者自主认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2]。多种多样的工作时间和形式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给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带来了便利,他们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从而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权益保护的困难性。新业态从业者就业的灵活性和工作的多样性给自身和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也使得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灵活性较高,他们中既有全职人员亦有兼职人员,既有长期从业者又有短期从业者,加之他们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与传统行业又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这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其次,新业态从业者就业门槛低,人员结构较为复杂,教育背景参差不齐,甚至不少新业态从业者连最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都未接受过,从而使得他们的法律、维

  权意识相对淡薄,与用工单位乱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就无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受教育水平不同,选择的维权手段也不尽相同。有不少新业态从业者选择了放弃维权,甚至还有极少数人选择用违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所以解决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刻不容缓。

  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现存困境

  随着新业态从业者人数的不断增加,许多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显现,其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最为尖锐;但是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现存困境不仅仅只体现在与用工单位的矛盾上,还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全面、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仅有2021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对法治事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仍不足以满足社会变化以及劳动方式变化的需要,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尚无法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仍旧建立在大工业时代传统单位制生产关系之上,在劳动法框架下的灵活就业仅有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模式;劳动管理制度不适应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性强等复杂用工模式[3]。正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未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及时地进行完善,从而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用工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侵犯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二)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首先,由于就业灵活性、工作多样性等特点,使得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对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作时间的区分也仅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未对这种多样性工作时间加以规定,故在适用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上难以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来界定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

  位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胡宗伟与宜昌溪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①中认为,外卖配送员胡宗伟与溪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理由如下:胡宗伟与溪旭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由于外卖配送员对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量的选择具有自主性,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和严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光鑫与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②中认为,作为外卖配送员的原告光鑫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被告提出的外卖配送员对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量的选择具有自主性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其次,新业态从业者的教育背景参差不齐,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在实践中不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正是由于缺乏合同等书面证明材料,这给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又增加了一重障碍。最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及时的完善,这就给一些不良企业得以“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违法转包、层层分包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新业态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是十分不利的。(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全面。新业态从业者与企业之间不签订相关合同的现象频发,给了一些用工单位可乘之机。由于缺失书面证明文件,难以认定法律关系,这些用工单位就有不给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托词。我国规定了“五险一金”的保障制度,但劳动者在享受这项待遇时都需要以与用工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新业态从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难以明确认定为有劳动关系,从而导致社会保障机制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覆盖率远低于对传统劳动方式的劳动者的覆盖率。据2021年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对网约驾驶员、送餐员和快递员这三类从业者的发现,三类从业者的参保情况较差:由平台缴纳社会保险的占9%,其他企业缴纳的占24%,两者合计占三分之一;另有三分之一的从业者由自己通过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渠道缴纳;还有三分之一完全没有参保。(四)从业者劳动风险高于传统行业。外卖员、快递员为了保障配送时效而

  造成安全事故,直播带货的主播因熬夜直播导致猝死,类似的新闻事件时常发生。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新业态从业者而言,其劳动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其灵活的工作时间和不固定的工作场所在为其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加之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从业者将会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既没有办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机制的帮助。所以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相关行业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五)从业者维权意识不足。新业态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是导致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最主要原因。在这些人员中,有的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从而不利于维护其自身权益;有的即使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得到维护,也可能由于受其教育水平的局限不知道该采用何种手段来进行维护;更有甚者,可能会选择错误的方式维权,导致自己从“被害者”转变为“施害者”。因此,只有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这些新兴产业更好地发展。(六)相关单位监管不完善。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匹配,相关单位即使想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更有甚者还以没有法律的规定来逃避监管责任。对于相关新业态,我国劳动法并未像对于传统企业一样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所以相关单位在监管时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另一方面,互联网等相关平台对于新业态从业者“以罚代管”现象屡见不鲜,这更是进一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送餐员闯抢红灯、超速骑行等行为,其实他们也知道要遵守交通法规,也知道骑车要相互礼让,但是受送餐时效性的约束,如未在规定时间送达,有可能会收到差评被平台扣钱,一整天的就付诸东流了[4]。而相关监管单位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于这种现象也难以进行规制。所以只有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经济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才是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主要手段。同时,要增强立法的灵活性,使得法律法规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会因为频繁变动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互联网背景下的用工关系淡化了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从属性”色彩,劳动者选择的“自主性”得到了强化。为顺应现下劳动关系灵活化的转变,制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因此,应当适时修改劳动法,增加劳动法在管理、规制劳动关系时的弹性[5]。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统一法院的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还可以更好地满足多种多样的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需求,体现国家对新兴产业的保护与扶持,更是对科学立法的生动诠释。(二)规范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文书。通过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一是可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从而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减轻劳动者的举证压力,不用再为难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劳务)关系而担忧,大大提升了诉讼胜率,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三)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护。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工作方式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机制也应随着形势变化有所调整。很多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在他们发生安全事故时,社会保障机制可作为其“安全网”来保障这些新业态从业者不至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选择用极端的方式保护自身;同时,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能增加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信心,增强其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责任感。因此,只有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机制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四)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新业态从业者大多学历较低,法律意

  识较为缺乏,往往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合法手段维权的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并且开办相关的普法讲座,组织劳动者学习法律,同时当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其次,劳动者应当意识到法律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积极参与相关的普法活动,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懂得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积极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检举,同时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6]。(五)发挥工会在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中的积极作用。2021年10月22日,王沪宁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强调,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7]。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一道保障,不仅应当代表新业态从业者去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还应当积极履行工会保护劳动者的职责。首先,工会应当树立创新型思维,主动深入了解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积极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主动帮助劳动者解决困难,成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矛盾冲突沟通的桥梁。其次,工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使维权的方式方法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协调。最后,应允许新业态从业者加入工会,享受工会无差别待遇,受工会保护,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工会能帮助劳动者积极维权[8]。(六)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新业态的监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管对于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网约工为例,网约工依赖互联网而生,有别于传统的“公司+员工”工作模式,且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滞后性,相关部门要意识到网约工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及时更新监督管理理念,做好网约工权益保障工作[9]。首先,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职,深入了解新业态从业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所遇到的困难,落实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

  障,拓宽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其次,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个别企业“以罚代管”等错误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同时督促企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对合同的签订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最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也应简化相应的申请流程或对劳动争议频发的某些行业提供专门的渠道予以帮助,从而提高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效率。

  五、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拉动了新兴产业的就业,新业态从业者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提高就业率、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仍有待完善,新业态从业者自身的观念、用工单位的观念仍然需要转变。新业态从业者需要认识到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只有更加重视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好地鼓励和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经济更加健康发展。总之,完善对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之路任重而道远,制度、法律和人的思想观念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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