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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侵害事件案例4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5-01 18:12:02

篇一:儿童侵害事件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

  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李吉顺还多次对同一名被害人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猥亵.上述26名被害人均系4至11周岁的幼女.

  (二)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吉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及其宿舍等处长期对20余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吉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李吉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吉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李吉顺死刑。罪犯李吉顺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吉顺作为人民教师,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其犯罪更为隐蔽,被害人更加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本案被害人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均为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的学生,李吉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被侵害的幼女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李

  吉顺针对她们实施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李吉顺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强奸、猥亵幼女,人数多达26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李吉顺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符合《性侵意见》第25条中第(1)、(4)、(5)项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李吉顺依法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二、董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

  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14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琦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琦奸淫多名幼女,以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均不满14周岁,董琦连续对上述五名幼女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但董琦对被害人王某甲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琦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同意核准原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在校女生实施的强奸犯罪,案发地点特殊,发生在学校女生宿舍内。被告人董琦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后,连续作案,对六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学生人身安全。依照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

  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

  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五、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

  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篇二:儿童侵害事件案例

  

  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6?1?,最??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童、拐骗?童、虐待被看护?、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罪名。最??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管应时认为,未成年?司法保护?平是衡量?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就是要进?步加强对未成年?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猥亵学?教师被判3年【基本案情】被告?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2016年4?,潘德峰分别将学?吴某、赵某、朱某带?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师为名,强?将3名被害?灌醉后留宿,趁被害?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多次实施猥亵。法院认为,被告?潘德峰利?教师?份,向被害?施压、劝酒致被害?醉酒,后乘被害?睡觉之际实施猥亵?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潘德峰有期徒刑3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的典型案例。被告?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负有特殊职责的?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基本案情】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7?20?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2011年6?,李轶采取带被害?外出玩耍、送钱、送??书等?段,先后将14名6岁?7岁的幼?诱骗?湖南省古丈县某?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法院认为,被告?李轶以诱骗的?法奸淫幼?的?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实施性侵害,所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经最??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死刑。【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典型的诱骗?知幼?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被告?李轶曾因犯奸淫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26次,被害?均系六七岁的幼?,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的精神。收买被拐?童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15年9?,被告?余镇的妻?周某怀孕,2015年年底,余镇让被告??敏寻找需要婴?并能?付6万元“营养费”的?。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送”给黄思美。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员?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法院认为,被告?余镇以?法获利为?的出卖亲??,被告??敏居间介绍,?被告?的?为均已构成拐卖?童罪。被告?黄思美对被拐卖的?童予以收买,其?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收买被拐卖的?童罪判处被告?黄思美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出卖亲???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是?母的私有财产,孩?应该享有独??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作了重?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加?惩治?度的精神。【基本案情】2015年9?20?,被告?卢晓旭见被害?夏某(?,13岁)独?在家,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监管。后卢晓旭搭乘出租车借故离开,将夏某独?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24?,公安?员将卢晓旭抓获。法院认为,被告?卢晓旭以欺骗的?法拐骗?童脱离家庭和监护?监管,其?为已构成拐骗?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童罪判处被告?卢晓旭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

  【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童安全的最重要?式,本案被告?卢晓旭拐骗?童的?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为,但其编造谎?,将未满14周岁的?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童的监护权及?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童的??安全,已构成犯罪。教师虐待被看护?获刑【基本案情】被告?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某幼?园教师。2015年11??12?间,王璐、孙艳华因幼?穿?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园教室内、卫?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针状物等尖锐?具将肖某等10余名幼?的头部、?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法院认为,被告?王璐、孙艳华?为幼?教师,多次采?针刺、恐吓等?段虐待被看护幼?,情节恶劣,其?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罪分别判处被告?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6个?。【典型意义】本案是?起虐待被看护幼?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本案的判决,警?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员,应当依法履职,?切针对被监护、看护?的不法侵害?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也警?幼?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基本案情】2010年6?,被告?王思琦与丈夫离异并获得??廖某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带?上海?活。2014年6??2015年4?,王思琦以廖某撒谎、学习不?功等为由,多次采???打、拧,??咬,?脚踩,?拖鞋、绳?、电线抽,让其冬天?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式进?殴打、体罚,致廖某躯?和四肢软组织??积挫伤。虽经学校?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级。法院认为,被告?王思琦以教育??廖某为由,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致重伤,其?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愿意接受?理?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典型意义】本案是?起母亲虐待亲???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监护?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的现象时有发?,但由于未成年?不敢或?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伸出援助之?,使得被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篇三:儿童侵害事件案例

  

  令狐采学创作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令狐采学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令狐采学创作

  令狐采学创作

  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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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和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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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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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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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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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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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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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本案在审理中的最大亮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

  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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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亲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何某某却将被监护人何某一捅成重伤(二级),令人扼腕。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某作为何某一监护人的资格,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对于指定何人为何某一的监护人,法院充分考虑了何某一本人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从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指定何某一的舅舅叶某一担任其监护人。

  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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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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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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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亲生母亲,却帮助他人性侵杨某,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杨某的身心健康。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告知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可申请撤销何某某监护人资格后,杨某某并未提起诉讼,遂昌县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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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作的共同努力。

  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下转第七版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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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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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他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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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本案是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十一、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裁判结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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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将卿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这不仅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对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后被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作为审理案件的延伸,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被害人走出心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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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现今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并被当选为校学生会的干部。

  十二、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令狐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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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吴某某在孩子出生后,没有承担起抚养孩子义务,孩子一直交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基于保护女婴生命和健康成长需要,琼海市救助站依法提起了撤销监护权诉讼,琼海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撤销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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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儿童侵害事件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湛江中院发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_值此六??童节来临之际湛江中院公布四起侵害?童权益案例案例?

  岑某猥亵学?案(?)基本案情2019年2?,被害?A某(?,时年7岁)因未及时完成作业被被告?岑某留在教室做作业。期间,被告?岑某趁机对被害?A某的下体实施猥亵致其阴部不适不敢?便。(?)裁判结果遂溪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岑某?视国家法律,?为?民教师,利?其?份之便在教室内猥亵学?A某,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为已构成猥亵?童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三?七条第?款、第四?五条、第四?七条之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岑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禁?被告?岑某?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教师职业三年。宣判后,被告?岑某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本案系?起校园猥亵?童案件。被告?岑某?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对年幼学?进?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民法院对其依法处罚。由此警?,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案例?

  刘某多次猥亵?童案(?)基本案情2017年?2019年7?间,被告?刘某四次分别在超市门前、路边、学校公厕、游戏室对被害?B某等3名?童(时年5岁?8岁)采取搂抱、抚摸阴部等?式进?猥亵。(?)裁判结果?东省徐闻县?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童,其?为构成了猥亵?童罪。被告?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猥亵?童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案件频发。本案中,被告?刘某将其“咸猪?”伸向认知和?我保护能?较弱的?童群体,多次对?童实施猥亵?为,甚?趁举办晚会之际进?校园实施猥亵?为。受害?童受限于其认知能?,未能正确认识到其权益受损,需要寻求帮助。由此可见,监护?及社会群体在对?童保护和管理??存在?定的疏漏。因此,对?童负有监护义务的群体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和教育职责,时刻警醒,绝不给犯罪分?可乘之机。同时,?民法院也会依法惩治侵害?童权益犯罪,织牢织密?童权益司法保护?,为?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骆某奸淫幼?案(?)基本案情2018年11?4?,林某(已判决)开摩托车搭载被害?C某(时年12岁)外出玩耍直?次?凌晨2点,后联系被告?骆某(时年17岁)?同到酒店开房住宿。?住酒店后,被告?骆某提出要和被害?C某?起睡觉,遭拒后强?与其发?性关系。经?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被害?C某头部挫伤,左颈部见擦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裁判结果坡头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骆某?视国家法律,违背不满?四周岁幼?的意志,使?暴??段,强?与不满?四周岁的幼?发?性关系,其?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骆某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依法从重处罚。被告?骆某作案时未满??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骆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百三?六条之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可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认为奸淫幼?等性侵害犯罪要求犯罪?为?“明知”被害?年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不满??周岁的被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从其?体发育状况、?谈举?、?着特征、?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案例四

  陈某奸淫继?案(?)基本案情被告?陈某系被害?D某(时年11岁)的继?。2019年间,陈某利?其与被害?D某共同?活之机,趁妻?外出之际,两次强?与被害?D某发?性关系,多次猥亵被害?D某,并??机将过程拍摄记录。(?)裁判结果湛江市霞?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视国家法律,借与被害?共同?活之机对被害?实施奸淫及多次猥亵,该?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陈某作为被害?的继?,利?监护?的?份,通过威胁、诱骗等?法对??年仅11周岁的继?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年,以猥亵?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三)法官说法近年来,?童遭性侵案件呈现出熟?作案?例相对较?,多是利?特殊?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熟?作案,作为孩?的直接关爱者要提?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创造?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熟?“过分亲昵”的忽视,都有可能把孩?推向?暗的深渊。法条链接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童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罪】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妇?和?童吗?2015年11?1?起,《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修改为“他?”,即将?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3、在双??愿情况下与不满14岁幼?发?性关系如何认定??为?明知是不满?四周岁的幼??与其发?性关系,不论幼?是否?愿,均应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为?确实不知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双??愿发?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结语司法救济始终是?种事后救济,?论判处多重的刑罚,也只是惩罚性质的弥补,??法让孩?恢复如初。?童的保护是?个需要多?协同发?的?程,家庭、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性知识的普及、防?性侵的法治教育,?络平台要同时承担起净化上?环境的责任,社会也应加强监管。?作为普通公民,遇到?童遭受侵害时,也应勇敢地站出来,予以制?!我们期待,当?法、教育、?络监管、社会监管等协同发?后,会还给少年?童?个风清?正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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