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求良法之治的理解1篇
篇一:法治要求良法之治的理解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良法与法治
作者:黄美茹
来源:《学业》2019年第02期
摘要: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但同时法治是一个“舶来品”,本文在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法治的内涵,同时从良法自身和制定两个层面明确何为良法,进而探讨法治与良法的关系,明确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
关键词:法治;历史发展;良法;良法标准
一、法治是什么
(一)西方传统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法治是一个逐渐发展的概念,西方法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梭伦的政治思想中蕴涵着用普遍的法律建构社会秩序的法治思想,他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1]在伯利克里时期,梭伦的这一思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但这一时期的法治思想尚未成熟,仅仅体现为简单的“崇法”思想。
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描述了一种法律至上的统治,亦即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最早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对柏拉图的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认为法治思想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法治优于人治;普遍守法;良法之治。这一时期的法治思想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认为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
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的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洛克认为,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这种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除此之外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理论。卢梭认为,法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这一时期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并发展出了限权的法治思想内涵。
西方传统的法治思想从简单的“崇法”思想,慢慢发展为“依良法而治的法治思想”,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限制权力的思想,并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体系,为后世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现代法治的内涵
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戴雪的法治理论大致有三层意思:一是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二是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三是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3]富勒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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