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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9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4-30 11:24:03

篇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篇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

  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

  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

  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

  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

  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

  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

  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

  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五)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篇三: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央?新规!今?起执?《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据?付界了解到,近?中国银?、?商银?、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交通银?等多家银?发布关于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公告,交通银?公告显?,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2019年2?25?起,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地区范围扩??江苏省和浙江省全境,其他各省(区、市)在2019年年底前逐步取消。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银?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2019年2?25?起,交通银?江苏省和浙江省各营业机构为企业法?、?法?企业、个体?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等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民银?不再向企业核发开户许可证。其他省(区、市)营业机构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则根据当地?民银?分?机构规定时间执?。?、企业客户在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地区的我?营业?点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我?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续。企业客户申请变更存量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信息,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实?“宽进严管”要求,中国?民银?在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同时,将加强企业银?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时,我?将向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四、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向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我?为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可按照我?规定申请查询。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章

  总则第?条为规范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民银?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为境内依法设?的企业法?、?法?企业、个体?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结算账户业务适?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结算账户是指《?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三条企业开?、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备案制。企业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第四条银?应当制定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第五条银?应当按规定履?客户?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交易。银?应当全?、独?承担企业银?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结算账户实施全?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利?企业银?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民银?总?对?民银?分?机构企业银?结算账户监管进?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监督管理。

  ?民银?分?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进?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第?章

  账户开?与使?第七条企业申请幵?银?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件:(?)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三)

  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授权他?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的有效?份证件。(四)《?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件。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第?条银?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与开户证明?件所属?的?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第九条企业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应当通过?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未通过唯?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基本存款账户。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时,应当在系统中准确录?企业名称、统?社会信?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第?条企业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作记录。银?可采取?对?、视频等?式向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开户意愿,具体?式由银?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第??条企业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银?应当遵守《?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

  〔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对企业应当出具的开户证明?件进?严格要求和审查,并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防?企业违规开?或随意开?银?账户。第??条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第?三条经审核符合开?条件的,银?应当与企业签订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银?结算账户。第?四条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应当明确银?与企业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与开户申请?办理银?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以及?民银?的有关规定,不得利?银?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企业银?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式、时限。(三)

  银?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式。(四)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银?应当在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以醒??式向企业展?其义务和责任条款,并明确告知企业。

  第?五条银?为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后应当?即?迟于当?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并在2个?作?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民银?分?机构。银?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银?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式样见附)和存款?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第?六条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企业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第?七条企业银?结算账户,?开?之?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第??条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申请重置存款?查询密码。企业申请重置存款?查询密码的,银?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授权他?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授权书及被授权?的有效?份证件。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九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以及其他开户证明?件发?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提出变更申请。第??条银?应当对企业银?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为企业办理变更?续。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银?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说明。第???条银?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发?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续。企业?通知送达之?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第???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应当于到期?前提?企业及时更新。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应当按照《?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民银?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中?为其办理业务。第??三条企业撤销银?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向银?提出销户申请。银?应当对企业销户申请进?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银?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续,不得拖延办理。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前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银?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还应打印“已开?银?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第??四条银?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于2个?作?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民银?分?机构。因变更、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银?应当交回?民银?分?机构。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对取消许可前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第??五条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民银?分?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第??六条银?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第四章

  内控与风险管理第??七条银?应当建?健全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要求、开户审核要求、向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意愿?式、开户审核?作记录留存要求、账户资?和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等内容。第???条银?应当建?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第??九条银?应当建?健全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内控合规制度,实?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内控机制,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第三?条银?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发?违规事件或风险事件的按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员责任。第三??条企业银?账户存续期间,银?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第三??条银?应当建?和完善企业银?结算账户?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案,加强企业银?结算账户开?、变更、撤销等?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第三?三条银?应当建?企业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次。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致的,银?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交易。第三?四条银?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起2个?作?内通知企业,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五条银?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少每半年对下级?企业银?结算账户内控制度执?、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等情况开展?次监督检查。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六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报送企业银?结算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信息内容?致性以及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进?事后核查。核查?例由当地?民银?分?机构确定并视情况调整。?民银?分?机构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账户管理系统录?信息错漏,以及因企业名称、统?社会信?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填报错误?导致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银?及时更正。第三?七条?民银?分?机构应当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式,对银?的企业银?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业务办理、风险管理、优化服务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做到辖区内银?全覆盖。第三??条对有权机关移送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银?结算账户,?民银?分?机构应当对相关银?开展执法检

  第三??条对有权机关移送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银?结算账户,?民银?分?机构应当对相关银?开展执法检查。对经核实存在违规?为的,严肃处理。第三?九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现场监测机制,探索加强对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监测识别并妥善处置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第四?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企业银?结算账户数量监测分析,防?企业银?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第四??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建?银?报送账户资料、备案信息质量及企业银?结算账户服务评价通报机制。对报送开户资料、备案信息质量及企业银?结算账户服务较差的银?,采取通报、约见谈话等管理措施。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四??条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

  《?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四条规定进?处理。第四?三条银?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审核导致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六条规定进?处理。第四?四条银?超过期限或未向?民银?备案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信息的,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处理。第四?五条银?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民银?分?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规定进?处罚;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未按规定建?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落实银?账户实名制的。(三)未按规定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开?、变更、撤销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企业银?结算账户对账的。(五)未按规定开?、使??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六)未按规定对所属分?机构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四?六条银?开?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与?份不明的企业进?交易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进?处理。第四?七条?民银?分?机构监管不?,辖区内出现?量企业违规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银?结算账户异常增长的,?民银?总?将进?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柜?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电、燃?、暖?、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的除外。第四?九条本办法?2019年2?25?起执?。《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银发[2018]125号?印发)同时废?。?民银?以前发布的规范性?件与本办法不?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

  或母公司备案:(一)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八)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九)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国有企)二;(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一:(委或母公司备案.

  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九;(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

  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

  日起施行。10月5年2009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篇六: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开设账户。如无融资等需要,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四条

  公司对资金实行分散存放,统筹管理。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减少闲置资金。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存贷款利率差。

  第五条

  结存资金按分配存放性质分类,分为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和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

  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流入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无存放限制资金以及其他无存放限制的流入资金等。

  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税费等代扣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有存放限制的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

  企业应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依据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企业可根据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额度和利率、存款利率、代收费服务等方面设定权重及分配比例,定期或不定期确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资金存放分配额度。

  第七条

  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公司内部资金借贷等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在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十条

  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直接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做出说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说明。

篇七: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下发层级:一级(通用)

  发布时间:5月6日

  编

  码:JHCW-09-01目录

  制定目的.............................................................2适用范围

  .............................................................2规范事项

  .............................................................2一、职责与分工.................................................2二、银行账户分类...............................................2三、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及资金系统维护.......................7四、账户直联建设和资金归集管理................................10五、账户用途、状态、权限和证书管理............................11六、银行回单、对账单及对账管理................................13七、冻结账户管理及风险应对....................................13八、其他......................................................14考核条款

  ............................................................14附

  则

  ...............................................................16附件

  ................................................................1制定目的为加强对

  (以下简称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资金账户的有效管理,明确资金账户管理的职责与流程,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

  规范事项

  一、职责与分工

  总公司财务中心是全辖账户运营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辖的账户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总公司职责

  1.总公司应设置资金账户管理专岗,负责总公司账户管理工作;

  2.总公司财务中心对分公司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3.总公司负责总公司网银U盾与分公司网银复核U盾的保管;

  4.总公司对分公司手工归集业务进行复核授权。(二)分公司职责

  1.分公司由会计岗人员负责所属分公司账户管理工作;

  2.分公司负责分公司网银经办U盾的保管;

  3.分公司负责分公司每日资金归集工作。

  二、银行账户分类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账户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四大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定义: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2.开户的原则: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开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3.开户的标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选择在国有银行开立,结算方便且安全性较高。

  4.账户用途:根据公司业务,基本账户用于税金、保险、公积金、工资等每月固定支出的指定调拨账户,分公司用款的资金调拨账户以及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因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按照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支付业务和收入业务设置专门的支出户、收入户。按照专户专用的原则划分备付金账户、时点支持账户、过渡账户、活期协定存款账户。

  1.支出户:

  (1)开户的原则:按照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开户专门的支出户。

  (2)开户的标准:为满足日常结算的需要,总公司可根据支付业务的分类,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支出业务。分公司不设日常支出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日常付款使用。批量业务结算开立1-2个账户,总公司

  工资、奖金支付开立1-2个账户,分公司外勤人员支付代理报酬可分别开立1个工资支出户;税金支出开立1个账户。

  (3)账户用途:根据公司主要支付业务,划分业务支出户、税金支出户、工资支出户三类。业务支出户可用于保全、理赔、手续费、日常报销费用等经常性的批量业务支付;税金支出户用于每月税金扣划,工资专用支出户用于每月工资、奖金支付。支出户除从备付金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2.收入户:

  (1)开户的原则:按照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开立专门的收入户。

  (2)开户的标准:可根据分公司银行代销业务的开展,开立多个账户,银行、数量不限制。公司与银行签订总对总代销协议,各分公司必须共用1个保费收入账户,若签订分对分的代销协议,各分公司需分别在当地开立保费收入户。

  (3)账户用途:根据公司保险产品分为传统险保费收入账户、万能险保费账户。两种属性账户独立使用,不得混淆。收入账户除保费归集外只收不付。

  3.备付金账户:

  (1)开户的原则:考虑资金收益前提下,兼顾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安全性。

  (2)开户的标准:根据公司保险产品属性开户传统险备付金账户、万能险备付金账户,分别开立1个。

  (3)账户用途:可用于高利率活期资金沉淀,保费资金顶点归集,大额资金调拨、托管账户的指定往来账户,投资资金的支付等。

  4.时点支持账户:

  (1)开户的原则:渠道开展的必要性及临时性使用。

  (2)开户的标准:必须是根据分公司开展银行代销合作的需求,开立时点存款支持账户,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开立,一般活期存款期限为1-7天,即用即开,业务完毕即销户。

  (3)账户用途:为配合银行存款任务临时性开立,存放活期存款使用。5.过渡账户:

  (1)开户的原则:渠道开展的必要性及银行要求的合规性。

  (2)开户的标准:必须是总公司存款配置需要或根据分公司开展银行代销合作的需求,办理定期存款时同时开立1个一般存款账户,与定期账户同时开立及注销。

  (3)账户用途:用于定期资金的划入及到期支取本息的资金入账账户。6.活期协定存款账户:

  (1)开户的原则: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及高收益率。

  (2)开户的标准:总公司按照资金配置的计划,经过询价、开标、比价、银行资质审核后确定开立银行。按照资金属性分别开立传统险活期协定账户、万能险活期协定账户。

  (3)账户用途:存放大额活期资金,获的较高利息收益。

  (三)定期存款账户

  1.定义:定期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协议约定好,按照固定的利率

  与期限存放,到期后支取本息存款的账户。

  2.开户的原则:存款配置的合规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利率的稳定性。

  3.开户的标准:总公司按照定期存款配置的需要,经过一系列银行资质审核后确定开立定期存款账户。账户按照存款期限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及以上。按照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分为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和协议存款账户。协议存款通常可按照协议约定条款,提前通知银行并支取。

  4.账户用途:存放一定期限的资金存款。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根据特定用途的资金,开立的专用账户。根据《保险法》规定、银行渠道拓展、资产管理运用分为资本保证金账户、渠道保证金账户及托管账户。

  1.资本保证金账户:

  (1)开户的原则:银保监会监管的合规性。

  (2)开户的标准: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资本保证金,并选择信用评级等各方面达到标准的银行开立定期账户,一般存款期限1年以上。

  (3)账户的用途:专门用于存放资本保证金。

  2.渠道保证金账户:

  (1)开户的原则:银行渠道开展的必要性。

  (2)开户的标准:根据分公司开展银行渠道的需要,总公司给与一定

  的存款支持的情况下,按照存款协议约定的利率而开立的定期保证金户。

  (3)账户用途:专门用于存放渠道保证金。

  3.托管账户:

  (1)开户的原则:托管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不同托管产品独立设置银行账户、保证托管资产、自营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2)开户的标准:根据资产管理中心的要求,区分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业务,按照不同的托管产品,分别设置传统健康险托管账户、万能健康险托管账户。

  (3)账户用途:是指将银行作为第三方,用于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托管业务。

  三、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及资金系统维护

  (一)账户开立流程

  1.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账户的开立由需求部门发起,填写《账户业务审批表》(附件1)经OA流程审批(附件6),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2.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或住所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各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只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保费收入户,各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税金专户、养老金专户及工会专户等其他功能账户。县级单位在具有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具备财务人员的前提下,可允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3.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选取法人机构或经办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银行、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因业务原因,确实需要在异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应上报OA,待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办理。因业务原因,由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发起开户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总部名义的账户,账户印鉴、账户所有资料、网银证书应由总部统一保管,涉及余额对账、账户划拨应由总部统一操作。需在账户开立地办理的其他所有事项,如证书展期、收集明细对账单等,分支机构需负责协同银行进行柜面经办,并及时进行电子、纸质存档。

  4.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选择开户合作银行时,应综合考虑实际业务需求的必要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以及日常运营的便利性。开户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开户申请经批准后两个月内没有开户的,批复自动失效,仍需开户的,须重新申请。

  (二)账户变更流程

  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所有的资金账户涉及留存银行的印鉴、法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需求部门发起,填写《账户业务审批表》(附件1)经OA流程审批(附件6),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到银行办理变更业务。

  (三)账户停用或注销流程

  1.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账户的撤销由需求部门发起,填写《账户业务审批表》(附件1)经OA流程审批(附件6),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2.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账户撤销业务前,应在核对银行账载余额与企业账载余额一致的情况下,提交销户申请。禁止银行账户余额在银行账与企业账不一致的情况下办理销户业务。

  3.账户凡开立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未发生业务用途的实际交易的,应立即办理销户,未及时办理销户且无合理理由的,将会影响责任人考核。

  (四)资金系统的维护

  1.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系统内的账户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所属机构、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网点、账户用途、账户状态、账户存款类型、账户性质、币种、是否直联账户、是否虚拟户、开销日期。

  2.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应及时收集、登记、更新资金管理系统内的账户信息库,总公司和所辖各级分公司财务中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总分支所有账户的清理排查工作,对资金管理系统内的账户信息、状态、资料进行核对和清查,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以报告形式报备总公司财务中心。

  3.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账户的开、销回执、印鉴卡、月度明细对账单、变更档案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版应在资金管理系统内的账户信息库存档备查。银行开户回执、印鉴卡、销户回执、变更回执等原件应于业务完成

  三日内报存档案室。

  4.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在账户开立、撤销、变更、升级完成后及时向核算部门提供开销户、变更、升级回执等证明材料给核算部门在账套内进行维护。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或使用公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未经授权批准,严禁在任何非金融机构开户。

  四、账户直联建设和资金归集管理

  (一)账户直联建设

  1.总公司完成银企直联搭建的银行共计15家,详见附件2《银企直联银行名单》。总公司财务中心将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及时对银企直联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并通知所辖各级分支机构。

  2.原则上,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应选择银企直联名单内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在开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开通银企直联功能。确因账户性质特殊,无法办理直联业务的,需说明原因,以邮件方式报备总公司财务中心。

  (二)资金归集管理

  1.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基本户、收入户、支出户均应每日日终均需将余额归集至总公司指定备付金账户。

  2.直联账户由系统设置直联指令,按设定时间(每日十六点整)归集至备付金账户。非直联账户应在工作日期间由分公司负责网银U盾录入,总公司负责网银U盾复核,将资金按时(每日十六点之前)归集至总部指定归集账户。

  3.总部最后将归集账户的保费资金按时(每日十七点之前)转入备付

  金账户。

  4.各类账户具体归集要求如下:

  (1)归集完成后,总公司基本户日终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分公司基本户日终余额不超过10万元;

  (2)归集完成后,总公司保费收入户日终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分公司保费收入户日终余额不超过1000元;

  (3)归集完成后,总公司支出户日终余额不超过50万元,分公司不设支出账户。

  因特殊原因限制,无法及时上划总部的,应及时报备总公司财务中心。

  五、账户用途、状态、权限和证书管理

  (一)账户用途管理

  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根据实际用途分为基本户、收入户、支出户、归集户、托管户等;根据产品类型分为传统险账户、万能险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严格按照账户实际用途和产品类型进行分类管理,专户专用,收支分离。各类账户之间不得相互混用,应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因特殊原因限制,无法遵守上述规定的,需上报OA进行审批。

  (二)账户状态管理

  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财务中心应关注对应公司层级所有账户的使用状态。按月要求基本户开户行打印账户清单,及时发现并处理久悬账户及不动户。总公司应每半年组织清理一次全管辖范围内的账户,对于非活跃、无实际用途的账户,及时处置,避免出现久悬户、不动户等异常账户,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三)账户权限管理

  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管控账户证书的权限,对经办证书和授权证书应由不同权限财务人员分别管理,所有证书、密码器、票据或其他账户重要资料均应妥善保管,任何人员不得同时拥有经办、授权两级证书,不得越权操作。非财务人员因实际业务需要,需对账户资金流水进行追踪以便更好服务客户、开展业务的,可以上报OA,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开通账户查询权限。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自己的账户权限信息提供给他人,擅自将权限外借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借人负主要责任。所有账户权限开设和注销,均需由申请人发起申请,应填写《资金权限开销申请表》并上报OA进行审批,待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设和注销业务。

  (四)账户证书管理

  1.网银U盾保管职责如下:

  (1)总公司支付管理专员保管总公司账户的网银经办U盾;

  (2)总公司支付管理经理保管总公司账户的网银复核U盾、分公司账户的网银复核U盾;

  (3)分公司会计核算岗保管分公司账户的网银经办U盾。

  为确保安全可靠,原则上应配备保险柜进行存放;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转交他人保管的,应填写《证书交接单》(附件4),经直管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交由接收人保管。

  2.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账户证书绑定的人员离职或换岗不再负责相关账户工作时,应及时联系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总公司、所辖各级

  分支机构资金系统内权限人员离职或换岗不再负责相关账户工作时,应及时报备总公司财务中心,在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或注销。

  3.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账户无效的印鉴、介质证书、U盾、账户相关卡片、票据等,自无效之日起封存保管5年。超过5年的应填写《销毁申请单》(附件5)及时上报OA,待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销毁处理。

  六、银行回单、对账单及对账管理

  因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及应对外部审计、税务检查、监管机构检查等工作需要,应完善银行回单、对账单存档管理。

  (一)银行回单管理:银行回单做为重要的原始会计凭证,且日后补打手续繁琐,应每月定期打印存档;总公司资金室应于次月10日前从网银打印各银行账户电子回单转业务核算室装订存档;分公司财务应于次月10日前从网银打印各银行账户电子回单装订存档;若银行网银无回单打印功能,应联系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打印银行回单邮寄至公司转业务核算室装订存档;

  (二)银行对账单管理:资金室负责联系各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邮寄上月银行对账单转业务核算室核对,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一同装订存档。

  (三)银行对账管理:每月根据银行对账要求完成网银对账及纸质对账;银行账户余额与账面金额核对无误后,及时完成网银对账或纸质对账工作;

  七、冻结账户管理及风险应对

  公司因涉诉案件,法院执行账户有被冻结风险。由于法院网络冻结

  的随机性及隐秘性,一旦强制执行除专用存款账户外,其他均存在潜在的资金使用风险。若账户被冻结,资金只能进不能出,影响日常业务支付。

  资金管理室与法律中心应做好沟通,法律中心发现有执行中诉讼案件应尽快做出应对预案,并通知资金管理室做好应对准备;若账户被司法冻结法务要及时沟通解冻,并及时给资金管理室反馈解冻进展;资金管理室应提前预留3-5个备用账户,若常用账户被冻结,及时启用备用账户;已冻结账户在解冻前禁止再往该账户回款。

  八、其他

  (一)因委托投资业务而开立的功能性专用账户,需上报OA,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参照委托公司与受托公司的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二)

  因其他业务需要开立的,确有原因无法满足本制度相关要求的,可上报OA,待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豁免。

  (三)总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与账户相关的所有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所有资金账户类业务的审批均需上报OA,所有审批记录应可视、可查、可追溯。

  考核条款

  (一)检查

  总公司财务中心每年将会不定期对全辖的账户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账户管理的合规性,久悬、无效账户撤销的及时性;

  2.收入账户、费用账户、业务账户资金收支的规范性;

  3.是否存在未经OA审批擅自开立账户的行为;

  4.分公司保费上划的及时性。

  (二)考核条款

  本制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检查的结果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1.总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全辖账户的状态,发现久悬账户年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按照《行政管理办法》丙类执行;

  2.对于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将给予责任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3.对于未经OA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行为的,将给予责任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照《行政管理办法》丙类执行;

  4.分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存在未按资金归集管理要求及时上划总公司指定归集账户行为的,总公司将对分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要求分公司偿还由于资金沉淀造成的利息差金额(计算公式:利息差=沉淀金额*3.3%/365);

  (2)分公司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5.未按制度要求完成银行账户回执存档工作的,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6.未按制度要求打印银行回单及对账单转业务核算室存档的,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7.未按制度要求完成银行对账工作的,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8.法律中心发现有执行中诉讼案件未及时做出应对预案,未通知资金

  管理室做好应对准备,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9.资金管理室接到法务风险提示未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冻结账户后继续往冻结账户回款导致资金无法转出,责任人按照《行政管理办法》戊类执行;

  附

  则

  (一)解释权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务中心

  5月6日

  附件

  附件1:

  《账户业务审批表》

  JHCW-09-01-LC-01发起公司

  开户/变更/升级/注销账户业务类型

  /直联/证书展期/年检/注销账户

  基本户/收入户/支出账户用途

  户/归集户/其他一般户

  办理事由

  办理所需材料

  发起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公司资金

  负责人

  发起部门

  办理银行网点

  预计办理日期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若有)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意见:

  公司财务中心意见:

  附件2:

  银企直联银行名单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成都农商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盛京银行。

  附件3:

  资金权限开销申请表

  JHCW-09-01-LC-02申请公司

  申请部门

  申请人工号

  保融资金系统申请系统

  /CBS系统/网银

  申请原因

  申请类型

  开通/变更/注销

  申请日期

  申请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账号

  查询/经办/申请权限

  一级复核/终审

  原权限人工号及姓名

  直管财务中心只有变更权限涉及

  发起部门负责人:

  负责人/总公司资金负责人:(若有)

  附件4:

  证书交接单

  JHCW-09-01-LC-03证书所属公司

  交接原因

  交出人:

  接收人:

  资金负责人监交人:

  (若有)/直管财务中心负责人:

  交出日期

  附件5:

  销毁申请单

  JHCW-09-01-LC-04申请公司

  销毁物品

  销毁原因

  申请人:

  实际销毁日期:

  直管财务监督人:

  中心负责人/总公司资金负责人(若有):

  申请日期

  附件6:总公司开、销户及变更流程图

  JHCW-09-01-LC-05JHCW-09-01总公司账户管理岗

  开始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

  否

  准备业务办理材料并提交OA申请。

  领导

  否

  审核

  是

  是

  审审核

  是审

  办理是存档

  附件7:

  分公司开、销户及变更流程图

  JHCW-09-01-LC-06JHCW-09-01分公司会分公司财务总公司账户

  计

  开始

  是负责人

  否

  管理岗

  否

  准备业务办理材料并提交OA申请。

  总公司财务负责人

  否

  是

  审核

  审领导

  否

  审核

  审

  审

  是审核

  审审核。银

  行

  办

  理

  是

  是

  存档

篇八: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资金存放中的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开设账户。如无融资等需要,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四条公司对资金实行分散存放,统筹管理。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减少闲置资金。对所有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企业应加强同银行协商谈判,在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提高资金存放收益,缩小存贷款利率差。

  第五条结存资金按分配存放性质分类,分为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和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

  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流入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无存放限制资金以及其他无存放限制的流入资金等。

  不可自主分配存放的资金是指企业税费等代扣资金、筹资活动融入且有存放限制的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以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贡献度大小为主要依据制订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做到可量化操作。

  企业可根据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额度和利率、存款利率、代收费服务等方面设定权重及分配比例,定期或不定期确定相对公平合理的资金存放分配额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将资金存放分配规则、公司内部资金借贷等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在单位内部定期进行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十条企业领导干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下属企业或者企业财务等机构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集体决策。

  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直接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做出说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资金存放纳入“三重一大”公司决策事项,未进行回避、公示、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存放台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贡献度测算台账、资金存放分配台账等。

  第十四条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九: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

  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以及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资监管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全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控小、强化监督的要求,明确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集团公司职责。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所属各级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100万元以上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企业集团公司议决,企业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参与监督,其中购买理财产品必须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报区国资办备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集团公司议决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100万元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推进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集团公司管控力。各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级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各级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

  作平台对集团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区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协同效应。要以企业集团公司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3—5家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除上市公司外,企业集团公司所选择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是各级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主办金融机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一般以3—5年为期,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五、确立到期清理、限期清理的财务事项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各企业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集团公司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并将结果报送区国资办。今后特殊情况外,各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各类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如业务合作方明确指定),在非

  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议决,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监督合力,推进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竞标及购买理财产品监督,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区国资办要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披露,并组织开展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企业公款存放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责任追究,塑造风清气正的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运作环境。企业在开展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需责任追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所建立财

  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经营实体)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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