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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5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3-04-29 19:06:03

篇一: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经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一经生效后,就必须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党员和公职人员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党内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1)处分的告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6条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处分的宣布。《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在1个月内,一般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此外,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3)后续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

  (4)时限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1)处分的宣布。《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政务处分是国家行为,公开宣布体现了国家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

  (2)处分的告知。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3)后续处理。《政务处分法》第54条对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具体程序要求、时限要求等与党纪处分的执行基本保持一致,实现纪法有机衔接。

篇二: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限时告知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更加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浙江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促使各部门(单位)之间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限内以统一的格式相互告知有关情况,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做到按规定流程告知与加强日常沟通相结合;坚持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严肃执纪执法与保障受处分(处罚)人权利、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

  第四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包括各种应

  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流程与责任时限

  第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

  (一)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0日内填写《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的“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一部分”),并将其送(寄)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如非公职人员的农村党员受处罚的,仅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

  (二)对于农村党员(非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在接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将此情况转达给受处罚人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纪委(或临时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布置落实对其受理、立案、调查等有关事宜。

  (三)对于公职人员受处罚的,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填写《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一“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按以下工作流程限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填写《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以下简称《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一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

  一部分”),并将其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

  (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接到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单位的“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二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二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回复、告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对受处分人执行的工资、奖金、福利、考核标准及其它有关需要调整的内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汇总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内容后予以转达)。

  (三)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接到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三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三部分”),并将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四)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接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填写《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中“第四部分”(表式见附件二“第四部分”),并将填写完整的《党政纪处分告知记录表》送达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

  市、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应按年度、分级负责辖区内公职人员《党政纪处分记录表》的汇总,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七条

  处分(处罚)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除按本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沟通、配合、落实工作外,还应根据浙江省《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和浙江省《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各级纪委应加强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由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级纪委分管执行工作的副书记、常委是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成员单位,其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是联席会议的成员。纪委审理室主任是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的监察室主任(组织部的监督处处长)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县[市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未设立监察室的,可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同时又是执行工作“限时告知责任制”的具体内外联系人和具体对外联系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建立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联系人具体落实,各相关业务处室责任挂钩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限时告知、及时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处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建立档案资料,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内部相关处(科)室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处分(处罚)决定的按流程“告知”,处分(处罚)后工资、奖金、福利、职务、考核的调整变化,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工作情况,应不定期地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处罚)决定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处分决定或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调整受处分(处罚)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福利、考核等次的;

  (四)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台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对本市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2、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附件1:

  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

  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罚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第一部分:公安、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0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处罚告知

  收所属市或县接收人到(市区)纪委

  签名

  时纪检室名称

  间

  接

  收

  公

  所在单位名职

  单

  人

  称

  发

  位

  员

  出

  所在市或县

  受

  时

  处

  (市区)组

  间

  罚

  织人事劳动的部门名称

  是出否姓性生是否党公

  职

  名

  别

  年员

  人受

  月

  员

  罚

  处人

  单罚作出处有

  位

  罚机关

  关

  职种情

  务

  类

  况

  违批法

  准执行时

  性时间

  质

  间

  发出告知单位

  经办人

  名称(盖章)

  第二部分:各相关单位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的处罚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报告落实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

  审理室)

  纪委纪检室反馈对其受理、立案、调所属市查落实情况

  或县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市、对其工资、奖金、区)有考核等执行标准及与所在单位沟通情关单位况

  报告落劳动部门反馈对其实情况

  养老金、医保等执行标准及与所在单位沟通情况

  接收人签名

  收到时间

  所在单位反馈对其工资、奖金、考

  核、养老金、医保等执行落实情况

  报告单位

  送达“报送达时名称(盖

  告”经办人

  间

  章)

  签名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农村党员是指非公职人员的中共党员。

  ②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包括各种应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的行政处罚、拘留、劳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有罪不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等等。

  ③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发出“告知”,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还要同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发出“告知”。

  ④如受处罚人是农村党员的(非公职人员),各部门(单位)就无需填写记录表“第二部分”、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如受处罚人是公职人员的,记录表“第二部分”则由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纪检室、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做好相互沟通联系工作、30日内向同级纪委审理室反馈落实情况。

  ⑤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二部分),各发出单位要一式多份(除送各接收单位一份外,还要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附件2:

  公职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收、发“告知”流程记录表

  (受处分人:,工作单位:)

  第一部分:作出处分决定机关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告知

  接收单位名称

  接收人收到

  (组织、人事、签名

  时间

  劳动)原单姓性出生年

  位职

  名

  别

  月

  务

  受处党

  政

  司

  种类

  种类

  种类

  分纪

  纪

  法

  人处

  处

  处

  时间

  时间

  有分

  分

  理

  时间

  关月级月职务月津补月养老金

  情别工年奖金

  处工资

  贴

  单位补入

  况

  元分资

  前

  发出告知单位送达“告送达

  名称

  知”经办人

  时间

  (盖签名

  章)

  第二部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收到受处分人相关情况“告知”(记录表“第

  一部分”)后,15日内向有关单位作出回复

  接收作出处分决定单经手人

  收

  单位

  位名称

  (签名)

  到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名称

  (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

  回月

  复工

  受资

  处变

  分化

  人处分后其

  有他

  关变

  情化

  况

  扣发或

  应发

  执行

  时间

  内容

  额度

  时

  间

  奖

  金

  扣发金额

  变

  化

  执行时间

  扣发内容

  执行

  时间

  年

  终

  考

  核

  等

  次

  作出回复

  单位名称

  (盖章)

  送达“回复”

  经办人签名

  送达

  时间

  第三部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接到有关部门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

  后,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作

  出处分决定单位)

  已落实

  情况

  哪些还

  未落实

  受处分人所

  在

  单位(盖章)

  接收人

  (签名)

  收到

  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

  名

  送达

  时间

  单位经办人签

  名

  第四部分: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汇总上报执纪到位情况

  接收单位名称

  接收人

  收到

  (所属市或县

  市区纪委审理签名

  时间

  室)

  按时回复、落实的部门(单位)

  处分决定未按时回复、落实执行

  的落实情况

  部门(单位)及其原因

  建议与打

  算

  作出处分决定单

  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签名

  上报时间

  说明:

  ①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②记录表“第一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提供情况,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作出处分决定后15日内向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发出“告知”。

  ③记录表“第二部分”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在收到“告知”(记录表“第一部分”)后,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作出回复(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转达)。

  ④记录表“第三部分”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回复(记录表“第二部分)后,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⑤记录表“第四部分”由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在收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报告(记录表“第三部分”)后,30日内向所属市或县(市、区)纪委审理室汇总上报执纪到位情况。

  ⑥本“告知”流程记录表(第一至第四部分),各发出部门(单位)均为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盖章签名后送达接收单位)。

篇三: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说纪法衔接的问题是大体明确的,但对于监察委成立后党纪政务处理如何衔接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一、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程序问题

  实践中,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而言,被调查党员违反政纪的都程度不同地违反党纪,但违反党纪并不必然违反政纪,例如侵犯党员选举权、违规发展党员等行为。

  《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该条款将行政处分及其他纪律处分放在了与行政处罚相同的法律地位上,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组织核实后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14条,受到政纪处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即依据政纪处分给予党纪处分的,仍需立案调查,按党纪案件的程序履行。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通常都是只予以党纪立案,待党纪处分的基本结束后,再直接给予政纪处分。这种做法节约了大量资源和办案成本,但法规依据不足。

  党纪政务处分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其查处主体不同、监督对象不同、法规依据不同、程序手续也不相同。以党纪处理程序代替政务处理程序的矛盾,在监委成立后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2017年11月17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信息:“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从这则信息的表述来看,监委成立后,对严重违纪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是党纪政务双立案。具体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立党纪政务两套卷宗,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关于“相应处理”的问题

  《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十一条第三款:“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比上述两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建议党外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因本人无职务给予严重警告的以及留党察看处分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这两个表述是有差别的。

  撤销党内职务建议党外组织作出“相应处理”,这种模糊地表述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困惑,“相应处理”是什么处理?是按照轻重程度还是对应关系?

  如果按照对应关系,党纪处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应的政纪处分档次应当介于降级和撤职之间较为合理。如果按照轻重程度而言,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还是相当重的处分,如果党的领导干部,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应到政纪上的撤职才是合理的。但如果是这样理解,那么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似无必要使用“相应处理”这种表述。

  实践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般都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党外职务,但是否可以例外情形:

  例如,某区物价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记,因两个较轻的违纪行为

  加重一档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是否必须要配套行政撤职处分?能否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并安排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处理?

  个人认为,处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案件时,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全面把握和了解违纪的背景、情节和后果,既要从严把握,也要实事求是。对于一些在政务处理上不是必须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也可以考虑给予降级处分,毕竟撤职处分是仅次于开除的重处分,下达处分决定或建议时应当严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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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集团公司纪委:

  按照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XX公司纪委及时行动,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履行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XX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八大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经过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29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观察、解除合同处分,有14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在处分执行中,有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1人为留用观察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

  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10人次共计194877.03元,罚款4人次共计15226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2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2020年同一人2次经济赔偿共计32745.4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三是认真对待,整改发现问题。xx公司在自查工作中,虽然处分决定的整体执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处分个人所在单位传达不及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跟踪不及时、2020年当年经济赔偿未及时收缴等问题。自查中,对2020年当年处分的经济赔偿正在收缴,预计在10月内完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绝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有两项建议:1.加强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2.进一步健全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协作落实的执行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聚焦重点环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纪律处分执行水平。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21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

  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21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分、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分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

  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催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中共XXX党组: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的要求,xxXX党委对此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同志进行了后续处理工作,现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要求,中共XX党支部委员会于2020年5月10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支部党员及于**本人宣布了对其给予留党观察两年处分的决定。

  二、按要求将XX关于降低于**同志退休待遇的决定(XX纪监[2020]1号)传达至我局人事教育工作负责人员,并依据本决定意见及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对于**同志退休待遇进行重新核定降低,降低退休待遇标准于2020年6月起执行。

  三、受处分党员收到处分决定后,及时签署受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意见,全部人员均无异议。

  特此报告。

篇五:在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会议上的讲话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中共宁波市纪委

  二0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

  1.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11〕38号……………………………….……(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

  2.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2004〕5号………………………………………(11)3.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17)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25)5.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39号…………………………………………(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

  ㈠宣布、送达、存档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39)7.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1)9.

  公务员法(节选)……………………………………………(42)1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3)㈢任用晋级

  11.

  12.

  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44)公务员法(节选)…………………………………………(4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47)㈣职务、级别

  14.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9号……………………………………………………….……(48)㈤劳动关系

  15.

  16.

  17.

  18.

  19.

  2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51)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

  浙政办发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53)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

  甬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2004〕117号………………………………………………(52)(2002)33号…………………………………………………(54)劳部发〔1995〕309号…………………………………………(55)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

  21.

  22.

  23.

  24.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3发〔2010〕105号………………………………………………(57)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61)任的函》的复函

  人函〔2001〕27号…………………………(65)

  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1〕216号……………………(68)25.

  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劳薪〔1999〕195号……………………(73)㈦考核

  26.

  27.

  28.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组〔2007〕45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

  甬人考〔1996〕2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75)号……………………………………………………………(77)号……………………………………………………………(91)㈧养老保险

  29.

  30.

  31.

  3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甬政发〔2007〕1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106)号…………………………………………………………….(99)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358号

  社厅函〔2001〕44号………………………………………(105)㈨住房公积金

  3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107)四、参照管理

  34.

  35.

  公务员法(节选)…………………………………….…(10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109)

  36.

  37.

  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52号……(110)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监发〔2008〕3号……………(111)五、其他

  38.

  39.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112)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114)

  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甬纪发〔2011〕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研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三)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确保信息平台有效运行。

  (四)开展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

  (五)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任务。

  二、联席会议主要架构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纪委等九家成员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案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纪委案审室承担。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市纪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担任。

  (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三)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分送给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应遵照执行。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掌握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动态。

  (二)汇总各成员单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

  (三)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责任制度。

  (四)分析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1、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2、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2011员名单

  年8月22日

  附件1: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召集人:王霞惠成

  员:陈安平

  陈德良戴雪恩彭仁益

  郭晓曼冯如庆陈利珍严

  斌王维波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市纪委副书记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附件2:

  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维波成

  员:朱增富

  周建成徐盛森荣小平汪国勇董华生罗影静市纪委、监察局案审室主任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

  市直机关党工委监察室主任

  市中级法院监察室主任

  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

  市公安局监察室主任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浙纪发〔200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进一步做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责任制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分级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国

  11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12(六)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人职手续。

  第七条

  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责任制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收到《处分决定书》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

  (二)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13(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受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后的工资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条

  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党组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常委会依法罢免上级人大个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的职务和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14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

  政协党组织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或上级、同级纪委的纪检建议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按有关规定撤销受处分人员的政协职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试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四)未将受处分人员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

  15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6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

  浙纪发〔2005〕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完善执行制度,健全执行机制,提高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是指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组织、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予以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与保障党员干部权利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1第二章

  执行机制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立定期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分工,讨论商定需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按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的要求,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体,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九条

  法院、检察院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可在作出后一定时限内提供,也可定期集中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1第十条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对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作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以法定形式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执行环节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采取确定时限要求的流程管理办法,在执行工作各环节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作出全部或部分纠正的处理决定的,该决定应在受处分人原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内予以宣布。

  第十五条

  执行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工作时,应告知受处分人下列权利和情况:

  (一)受处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机关提出申诉;

  (二)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年度考核、工资、使用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及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告知受处分人所受处分对年度考核、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影响期。

  第十六条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减发、停发或缓发其相关工资福利。

  2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处分、处罚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受处分、处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确定享受何种养老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等事宜。

  判处刑罚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处理事宜,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在发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时,应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和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等表式。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入档回执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出该处分决定书的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应按照干部(组织关系)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在收到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的党员组织档案。

  按规定需调整受处分人员工资、职务等事宜的,执行单位还应将反映执行情况的降低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21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将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工资情况,按人员管理权限,在次年年初分别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可采取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公示的办法,了解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受处分人确已改正错误,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办理其恢复党员权利手续。

  受开除以外有处分期行政处分的行政监察对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要求,结合所在单位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解除行政处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等工作,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监督工作,纳入责任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22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每年年终将本年度管辖范围内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及其处分情况、被立案调查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同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负责对反馈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务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应以会议、通报、通告等形式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单位的党员干部公开,接受监督。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照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拒不纠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级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党纪政纪处

  23分决定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严格执纪意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行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可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各地已制定出台的执行工作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相冲突的,可继续适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送达回证

  3、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

  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坚持依纪依

  25法,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执行到位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切实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项职责。

  3.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的执行力,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防止出现工作疏漏和脱节现象,确保纪律惩戒落到实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切实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流程管理

  4.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适当扩大发文范围,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单位的干部综合,监督管理,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职能部门。

  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

  6.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因,种类,期限等情况。如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

  26度考核,提拔任用等执行事项,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7.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会议传达,通报公告,文件传阅,内网公布等形式予以宣布。可视案件性质和受处分人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本人档案,并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后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或变更组织关系的,处分决定书应及时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9.受处分人需要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确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到位。

  10.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据实填报受处分人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一个月内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1.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可向同级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集中提供对年度考核有影响的受处分人名单及

  2处分情况。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确定拟给予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奖金后,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2.受处分人需要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可在处分期满时,以公示,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三、着力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沟通联系

  13.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案件审理,干部监督,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职能部门,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互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传递,通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15.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后,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

  2机关及有关单位或党组织。

  16.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后,对应予停发,减发或缓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或应予调查核实,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17.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注意跟踪了解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情况,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18.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党组织切实抓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落实到位。

  19.派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要协助做好信息传递报告,案件查处跟踪,法律文书传送等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归档管理和业务培训

  2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

  2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调整,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发放,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任用提拔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应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21.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将受处分人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22.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交流研讨,编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3.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案件审理业务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参加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24.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提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不断强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25.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范围,进行统一考核检查。

  26.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职能单位,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纠改问题,完善制度,防止和减少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现象。

  27.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案件审理工作检查,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8.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违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失职失察,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010年11月29日

  31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甬纪发〔201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确保信息平台安全、准确、有效运行,促进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32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监督制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受处分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执行工作信息及与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联的受处分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信息,均应纳入信息平台运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处分人,是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实行纪委统筹协调,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审判、检察、公安等单位积极参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具体执行的工作机制。

  各职能部门、参与单位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牵头建立健全由各职能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讨论、商定需各部门配合、落实的相关事宜。

  33第三章

  处分信息告知和录入

  第七条

  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下列决定、判决的,除法定可不予告知的情形外,应在作出决定、判决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根据协助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一)作出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等决定的;

  (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信息告知后,应及时调取相应法律文书,甄别涉案人员是否系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且需要即时办理其职务、级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也可主动将上述第七条情形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息平台上甄别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

  第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

  34信息告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及时与相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沟通信息。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根据规定程序和权限,决定或批准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按“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相关单位或组织。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将受处分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后的党员权利、处分期限、职务级别、工资、奖金、年度考核、任用晋级、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具体执行标准,分别制成“执行提示”,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

  执行信息报告和录入

  第十二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接到受处分人处分信息后,应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在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执行所需文书。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依据取得的相关文书,按规定调整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办理受处分人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等调整手续,对受处分人进行年度考

  35核及任用晋级,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告相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布、送达、归档。

  第十四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上述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录入信息平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打印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组织归档。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信息平台的《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报告表》。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信息平台提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受处分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情况表》。

  第五章

  执行信息审核和纠错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信息平台上提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表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通过或退回决定。对初审通过的报告表,根据要求分别提交给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职

  36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同步或定期对信息平台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表格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及填报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通过或退回决定。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退回意见后,应将整改后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重新录入和报告。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各职能部门开展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错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在收到纠错意见后,应及时纠错,并在纠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纠错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纠错情况报告表》。

  第六章

  信息平台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二十三条

  纳入信息平台管理的各级用户应指定一名平台操作员(一般应为纪检监察干部),负责信息数据采集、维护、平台功能使用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连接信息平台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专用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相隔离,严禁在专用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平台操作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公开或扩散平台内的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信息平台处分告知、执行报告、执行审核进行全程跟踪,实行时效监察、流程监察和行为监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提供执行所需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将相关内容录入信息平台或故意不如实录入的;

  (四)擅自公开、扩散平台信息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需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第十二条

  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或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

  4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

  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1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4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

  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5公务员法(节选)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4(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5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4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4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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