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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完整版】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26 17: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完整版】

 

 - 1 - 线索信息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职业资格类别:

 序 号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注册单位 实际工作 单位 是否为“挂证” 人员 挂证情形 不认定为“挂证” 人员 理由 自查自纠情况 是否标注为注册 状态异常 备注 己整改 方式 未整改 原因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请按照职业资格类别分别填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应分工部门。

 2、“挂证情形”请参照疑似“挂证”线索企业、人员,比对后据实填写“无社保”“社保不一致”“多家社保”“重复注册”等。

 3、“已整改”指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如已纠正劳动聘用及社保关系,注销、变更手续省厅已受理或审核等;未整改原因,如“注册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申请延期整改、无法联系本人或注册单位等。

 4、不认定为“挂证”人员理由,是指正常注册和属于住建部“补充通知”中的6类情形。6类情形是:(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5、“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是指“注册单位与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且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不能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的”。

 - 1 - 附件 2 疑似“挂证”线索信息自查自纠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注册类别 疑似“挂证”人数 不认定为“挂证”人数 己整改人数 未整改人数 标注异常人数 备注 正常 注册 符合“6类情形” 合计 注销 变更 纠正劳动聘用及社保关系 其他 合计 拒不 整改 申请延期整改 其他 合计 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造师

 注册监理 工程师

 注册造价 工程师

  负责人 :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辖市区牵头部门填写,汇总后统一上报市住建局建管办。

 2、疑似“挂证”人数应与省厅分发的线索信息一致。

  3、如有企业或人员无法联系等情况统计在未整改人数其他栏。

 4、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情形是指正常注册和属于住建部“补充通知”中的 6 类情形。

 5、“已整改”指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如已纠正劳动聘用及社保关系,注销、变更手续省厅已受理或审核等。

 6、申请延期整改是指2019年3月31日前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原因并承诺在4月30日前整改完成的。

  附件 3 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 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 1 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 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 2019 年 8 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

  延至 2019 年 11 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 6 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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