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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精选文档)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23 13: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精选文档)

 

 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

 2014-05-19 |

 作者:

 纪委 】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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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牢牵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

 一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 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站在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高度, 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当前最突出的大事、 要事, 务必抓住、 抓紧、 抓好, 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从强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约束, 到以钉钉子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坚持“老虎”、 “苍蝇”一起打, 到围绕发现问题、 形成震慑开展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

 但必须清醒看到, 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 亟待解决。

 坚决惩治腐败, 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 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其中, 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责任、 落实责任。

 如果责任不明确, 出了问题不追究责任, 反对腐败这个艰巨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 提出“两个责任”、 “两个为主”、 “两个覆盖”等改革举措, 其中首要的就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 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可以说, 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 36 条的要害。

 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

 党章总纲规定, 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党章第八条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要管党, 才能管好党; 从严治党, 才能治好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是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 党委不抓谁抓? !

 明确提出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提出的“全面领导责任”, 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更加明确了“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 执行者、推动者”, 也就是说, 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 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否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空洞的口号。

 党委把党的建设抓好了,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在手上了, 纪委的工作才好开展, 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落实。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委是本地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必须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 必须履行好监督职责。

 “两个责任”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和源头, 把“两个责任”落到了实处, 就是牵住了“牛鼻子”, 必将为反腐败增加新动力、 增添新活力, 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破除认识误区才能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 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

 但要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 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需要去做。

 其中, 对主体责任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坚决破除。

 误区一, 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没腿”。

 恰恰相反, 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腿”很多:

 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党委有组织部门在抓; 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工作, 党委

 宣传部门责无旁贷; 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就是要抓党的建设、 抓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总揽全局, 各级各部门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 把压力层层传导、 把责任层层分解, 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怎么能说“没腿”?

 误区二, 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

 这话只说对一半。

 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到现在的“主体责任”, 内涵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也就是说, 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 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 党委如果只是每年开个会、 讲个话, “只挂帅不出征”, 这远远不行; 只重业务不抓党风、 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 这远远不够。

 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 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联系实际拿出具体措施, 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做到领导有力、 指挥有方, 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

 误区三, 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

 近些年,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领域越来越宽、 内容越来越多, 一些职责范围外的事成为分内事, 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 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 荒了自己的田”。

 党的十八大以来, 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 转方式、 转作风, 目的就是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 以更好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所以, 党委别再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了, 别再拿“要支持纪委工作”这样的简单表态来应付了。

 党风廉政建设本身就是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是党委自己的事, 不能务虚, 必须务实。

 关键看行动, 根本在担当。

 老老实实地承担起自己的主体责任,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 抓严明纪律、 抓惩治腐败, 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所系、 使命所在。

 误区四, 重行政职务轻党内身份。

 在目前的体制下, 许多行政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都有着党内职务和身份, 但有的领导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 除了讨论人事工作外, 对党内职务有时就不是很在意。

 比如你称呼他某局长, 他会答应, 而称呼他某书记, 他就可能不知道是在叫谁了。

 这很不正常。

 党要管党, 才能管好党; 从严治党, 才能治好党。

 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 也是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

 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不管你的

 行政职务听起来如何“顺耳”, 也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内职务, 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再回过头来看这几条, 说是认识误区, 其实倒也未必真是认识上的问题, 因为道理很简单, 各级党委不可能也不应该不明白。

 既然明白, 如果还不落实, 那就极有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能力不够不会抓, 怕得罪人不愿抓, 自身有鬼不敢抓。

 历史上的郑板桥选择“难得糊涂”, 可能有其苦衷。

 但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 必须说明白话、 干明白事、 做明白人, 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 扛在肩头、 抓在手上, 这是应有的政治责任, 也是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从根上把纪委监督责任履行好 ——三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

 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 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 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 明确职责定位, 聚焦中心任务, 转职能、转方式、 转作风,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为党委出好主意、 当好参谋。

 党委负主体责任, 不是说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 恰恰相反, 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 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纪委的工作干得越出色, 就越能促进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有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 有的人却把热板凳坐冷, 根本还是责任问题、 担当问题。

 各级纪委书记是落实监督责

 任的关键, 必须明确自身职责, 坚守责任担当, 用自身的工作来争取党委的重视, 用工作的实绩来树立自身的权威。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各级纪委要毫不放松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 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

 抓作风建设我们开了个好头, 但更艰巨的工作还在后面, 必须发扬钉钉子精神, 持续发力、 环环相扣, 把“螺丝”拧得紧些再紧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在坚持中深化、 在深化中坚持的要求, 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对“四风”方面的问题既善于监督、 善于发现, 又敢于瞪眼、 敢于红脸, 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 震慑力,营造不想、 不能、 不敢搞“四风”的氛围, 兑现承诺、 取信于民。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各级纪委要突出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键所在。

 当前, 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 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辱使命, 履行好监督执纪的职责, 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 涉嫌违法的行为,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 买官卖官、 徇私枉法、 腐化堕落、 失职渎职案件。

 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对腐败分子不论什么人, 不论其职务多高, 都要一查到底, 决不姑息。

 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映集中、 群众反映强烈、 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形成有力震慑, 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从根上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各级纪委要深化转职能、 转方式、 转作风。

 这是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保证, 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已经先行一步,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快跟上。

 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 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 做到不越位、 不缺位、 不错位; 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 整合资源, 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

 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强化纪律约束, 加大自我监督力度, 坚持抓早抓小, 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 服务人民、 刚正不阿、 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沉甸甸的责任, 响当当的承诺。

 各级纪委进一步增强使命意识、 责任意识、 担当意识,坚持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 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才能不辜负党章赋予纪委的光荣使命, 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嘱托与信任。

 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

  ——四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有权必有责, 权责要对等。

 有权力没责任是治党管党之大忌。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是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是政治责任, 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 失职就要受到追究。

 否则, 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 陷入空谈。从现实情况看, 一些地方腐败频发, 一些人把责任制当成纸老虎、 稻草人, 缺乏敬畏之心,究其原因, 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不严格、 不落实。

 严格的责任追究, 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

 用好这个“撒手锏”, 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 纪委负什么责任、 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 健全责任分解、 检查监督、 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坚持有错必究、 有责必问, 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去年, 对湖南衡阳发生严重贿选案件的严肃处理,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坚定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关键就在于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关键就在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因此, 对于党委(党组)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进一步强化其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 管好班子、 带好队伍、 管好自己,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硬任务而不是软差事, 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 串案,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 袒护包庇、 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 对上级党委、 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 不传达贯彻、 不安排部署、 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 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 处理, 或责任追究不力……此类荒了自己“责任田”的问题, 党委必须承担主体责任, 而这个责任最后就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身上。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一个整体, 不是说党委负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 恰恰相反, 越是强调主体责任, 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因“在一口锅里吃饭, 很难监督别人”, 而对一把手腐败问题不报告、 不反映; 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 影响发展, 而压案不报、 瞒案不查; 因这样那样的顾虑, 而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 不抓不管……出现这些问题, 也要坚决追究纪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 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 实效性, 使各级党委、 纪委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做到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才能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成效。

 注: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 首要责任。

 主要包括 5 个方面:

 一是领导责任。

 全面领导本地区、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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