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委修订【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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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明委修订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
因工作需要, 省文明委研究决定, 对《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管理办法》 的修订条款自2012年2月24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城市、 城区、 县城评选标准 (七)
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原规定:
“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每年应至少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 每户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 并签订帮扶协议书, 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
”
修改为:
“省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应结对帮扶所在地的特困群众家庭3户。
或者向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捐款。
选择结对帮扶的每户每年帮扶资金不少于3000元, 并签订帮扶协议书, 原则上每户帮扶3年。
”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原规定: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 学校, 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发给在职干部、 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
”
修改为: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 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 学校,命名后的三年内每年发给干部、 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一定数额的奖金。
”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原规定:
“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省文明委统一部署下, 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 文明村镇、 文明学校、 文明社区、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进行一次复查, 并向省文明委提出复查报告。
”
修改为:
“各级文明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单位、 文明学校在省委、 省政府表彰后的新届期内的每年10月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的方式主要采取送同级纪检、 计生、 综治、安监等四个‘一票否决’ 部门审核; 对所负责推荐的文明村镇、文明社区、 文明风景旅游区在新的届期内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时间为新届期的第一年10月, 与文明单位、 文明学校采取同样的复查方式同步进行。
设区市委文明办、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省直机关文明办应将审核出被‘一票否决’ 的单位、 学校、 村镇、 社区、 风景旅游区名单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委文明办, 同时将单位、 学校的审核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局(或人事局)。
”
第二十三条 在原规定前增加:
“对于复查被否决的文明单位、 文明学校, 取消该单位和学校的干部、 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享受有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和奖金的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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