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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腐败.doc(精选文档)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19 17:36: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反腐败.doc(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对于反腐败.doc(精选文档)

 

 关于反腐败 现存的腐败是由利益的链条连接起来的, 看行贿与受贿者的利益关系, 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贿者通过行贿从受贿者手中获得利益, 受贿者将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 二是行贿者犯了错误,想通过行贿获得减轻处罚,受贿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实行相应的减免,不按相关的法律原则办事, 即俗称的违法乱纪。

 除此之外, 被动行贿(即被强行索贿和勒索)

 可以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将行贿和受贿双方均定为有罪, 这就将行贿和受贿双方从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利益互锁,未被发现则一荣俱荣,一经发现则一损俱损。

 尤其是行贿一方往往处于利益链(可以参照食物链)

 的下端, 一旦事情败露, 由于受贿者出于明哲保身的目的,将迅速收起保护伞, 使行贿者成为最先受到惩处的人并处于无处藏身的境地, 成为行贿行为被发现后的第一受害人。

 而受贿者往往受到行政地位和上级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得以有充分的时间销灭证据,串通口供, 以获得相应的保护和惩罚上的减免。

  信任、 信用、 信誉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

 当今中国由小悦悦事件、 彭宇案等造成了社会的集体冷漠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而人与人之间如果没有了信任作为基础, 则任何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以及交易都将变得极为困难。

 社会上流传的“四大铁”(同窗、下乡、 扛枪、 嫖娼)

 道出了当代社会中现实存在的四种较为容易保持相互信任的关系, 尤其是其中的最后一条, 其本质就是当两个人共同参与了同一件违法事件, 一旦东窗事发, 两个人将一损俱损,因此任何一方都会出于自保的目的,同时肩负起替对方保密的义务。例如一些同一个单位部门同事之间都有婚外情, 才能够视彼此为自己人, 如果其中一个人保持自己的道德情操, 没有婚外性, 则很难融入其他人的圈子。

 同理, 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同时存在于中国的 《刑法》 中时, 就已经将腐败行为的一体两面进行了利益互锁, 不管出

 于什么目的, 行贿者都与受贿者成为了同一条绳上的蚂蚱, 具有了一损俱损的裙带关系, 双方之间的信任有着天然的牢固基础。

 再加上贿赂行为通常具有“天知、 神知、 你知、 我知” 的极强隐密性,除非因为表、 烟、 房等与其收入不相称的消费品和财产的外露, 或者因腐败造成的豆腐渣工程倒塌等原因造成的败露, 外人是很难发现的。

 同时也正是由于行贿罪的存在, 导致所有掌握第一手腐败证据的行贿人不敢承认自己的行贿行为除了害怕打击报复外, 行贿本身也是犯罪无形之中为寻找贪腐证据增添了困难, 使得纪委在接到举报时采取的通常是“双规” 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反腐手段, 其效率之低下几乎是尽人皆知。

 综上所述, 我们有理由大声疾呼:“行贿入罪是封建官僚为自己的贪污腐败竖起的一道保护伞, 看似合情合理, 实则遗祸无穷, 当代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一点, 如果真心治理腐败的话, 就果断地废除这条罪名, 行贿罪是腐败的最大制度保护伞, 是反腐的最大障碍。

 行贿罪不废,腐败不止, 中国反腐之路永无尽头。”  也有人会说, 行贿也是不对的, 也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

 这就要看清行贿行为的来龙去脉, 再来讨论相应的对策。

 本文开篇已经阐述了行贿行为的两大主要表现, 其根本目的还是要获利, 我们不处罚他行贿的行为, 但他行贿之后一定会想要兑现当初行贿时对行贿成功后的获利预期, 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和机会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算, 而且行贿者无不想要获取比自己付出的贿赂更多的回报, 一旦他将获利预期进行兑现, 他必将获得比行贿金额更大更严重的惩罚。

 正像陈毅元帅说的那样,“不是不报, 时候未到;时候一到, 统统报销。”  只要行贿不再是违法行为, 腐败行为双方之间的信任天平将被永久打破, 没有了信任作为基础, 腐败的交易还能够进行下去吗?当没有人敢受贿的时候, 还会有人行贿吗? 都没有人行贿了, 行贿罪的设立还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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