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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优秀范文】

作者: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22-11-19 16:1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优秀范文】

 

 不断加强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 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

 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 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司法文明是法制文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体现着司法工作前进的方向, 集中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整体发展水平。

 对人民法院来讲, 司法文明是实现法院本质的必然要求, 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

 弘扬司法文明既是现代司法的一种理念和境界、 一种追求和实践, 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新的思路和根本目标。

 积极推进司法文明,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历史责任, 也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蕴意深刻, 内涵丰富, 涉及到法院建设的各个层次和不同方面, 决定了推进司法文明是一个长期的、 循序渐进的过程, 需要着眼长远, 立足现实, 结合法院实际,把握特点, 抓住重点, 扎扎实实地推进以司法文明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

 一、 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是人民民主专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于人民法院这种特殊的性质, 在其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呈现出一些特有的属性:

 1、 行业特色明显。

 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工作是审判工作。

 这其中既有“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 的刑事审判工作, 也有调整经济民事关系, 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民商事及行政等审判工作。

 因此, 人民法院具有专政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作为人民法官, 不仅要有对犯罪分子的“冷面孔” , 以显示法律的威慑力, 也要有对人民群众的“热心肠” , 以平息纠纷, 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说, 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

 这正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鲜明特色。

 2、 社会影响广泛。

 人民法院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有效的一道司法屏障, 是评判是非的最为权威的机构。

 因此, 人民法院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 精神面貌如何将直接地影响到整个社会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 直接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如果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了信任, 丧失了信心, 那么也就是对国家的法律失去了信心,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根本不可能进行下去, 反之, 如果群众信赖法院, 认为是非曲直都能在法院一个公正的评断, 那么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的障碍就能被排除。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影响是根本性的, 带有决定意义的影响。

 3、 与审判工作关系密切。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水乳交融般的关系。

 严格依法处理好各类案件, 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也是人民法院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抓好了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就可以极大地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者相辅相承, 相互融合、 贯通。

 二、 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

  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指导下, 牢牢抓住公正司法、 文明司法两个重点开展起来。

 (一) 公正司法。

 “公正与效率” 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也是人民法院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这个主题, 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追求, 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 司法之基。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我们的社会正是在不断地解决矛盾、 冲突和纠纷当中, 达成新的平衡, 求得新的发展, 成就新的进步。

 公正的裁判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不公正的裁判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人民法院在部署工作、 确定思路、 制定方针和进行各项审判工作中, 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公正的要求, 遵循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通过公正、 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的司法裁判, 解决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 必须牢固树立公正是司法活动根本价值标准的观念, 树立公正是人们对司法审判终极期盼和要求的观念, 树立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现代司法观念, 努力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自觉性; 必须奉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实施, 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 建立能够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的法院管理体制, 完善能够确保公正的审判方式、 审判组织、 诉讼制度、 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

 司法效率同司法公正一样, 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

 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 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价值要求。

 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司法效率越高, 解决社会矛盾越迅速、 越彻底, 司法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

 因此, 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对司法工作高效率的要求, 通过不断改革与创新, 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方针措施, 采取切实的工作步骤, 实现司法审判的高效率, 同样是人民法院保持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

 (二) 文明司法。

 公正执法和文明司法并不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 公正执法中包含有文明司法的内容,文明司法中也包含有公正执法的内涵。

 江泽民曾对政法干警提出要“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 。

 这就给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 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 也是服务机关, 既要一丝不苟、 认认真真地执法, 又要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提供服务。

 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 文明司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最直观的表现, 二者的协调统一, 才能构成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

 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文明司法方面也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行业不正之风。

 如“四乱” 问题, 虽然社会上多有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二是官僚衙门作风。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是人民赋予的。

 但个别干警忘记了 这一点, 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做官” 的思想严重, 特权思想根深蒂固, 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干警纪律松弛, 作风拖拉, 对群众冷、 硬、横, 一些部门“门难进、 脸难看、 话难听、 事难办” , 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反感。

 这种是衙门作风在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了隔阂, 拉大了彼此的距离, 十分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形象建设。

 三、 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 应努力做到“三个加强、 两个创建” :

 (一)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全面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传家宝。

 但长期以来, 一提起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在一部分人中产生逆反心理, 这不能不说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

 过去, 我们做思想工作热衷于讲大道理, 不注意联系工作实际, 方式单一, 不分对象, 缺乏针对性, 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玩

 虚的” 、 “空对空” , 不可避免地在群众中造成误解, 形成偏见。

 因此, 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从思想政治工作自身做起,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 要在观念上创新。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 有的部门存在着轻视或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现象。

 为此, 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必须在观念上有所创新, 澄清四种糊涂认识。

 一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糊涂认识, 突出重要性; 二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学问不大, 难题不小, 什么人都能做, 什么人都做不好的糊涂认识, 增强针对性; 三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像一把雨伞, 阴天带着它, 下雨撑起它, 天晴收起来的糊涂认识, 摒弃随意性; 四是澄清只要把审判工作搞好了, 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 思想政治工作可有可无的糊涂认识, 克服片面性。

 牢固树立“生命线” 和大有可为的思想, 使其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其次, 要在方法上创新。

 方法是手段, 是工作的途径。

 从实践来看,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要实现创新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 处理好“四种关系” 。

 实现“三个转变” 即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 由靠经验做思想政治工作, 转变为靠掌握人们的思想活动规律做思想政治工作; 由单向灌输型向双向交流型转变, 要根据人们的心理特征, 坚持“以人为本” , 理解人、 关心人, 以座谈讨论等双向交流形式,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激发受教育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由单纯说教式向多种传播式转变, 把简单的说教转化为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 互联网等多种教育形式, 寓教于乐、 寓教于文, 寓教于服务之中,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趣味性、 渗透性和感染性。

 处理好“四种关系” 即一要处理好老方法与新方法的关系;二要处理好教育与管理的关系; 三要处理好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关系; 四要处理好压、 堵与疏、 导的关系,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三, 要在载体上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 贴近实际, 贴近群众, 深入人心, 就必须抓住阵地, 选准载体,载体选好了, 思想政治工作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前我们要用足用活用好现有的有

 效载体, 抓好“三项教育” 、 “四项建设” , 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三项教育” 就是抓好理论教育、 理想信念教育、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四项建设” 就是搞好新闻网络建设、 机制建设、 文化建设、 阵地建设, 全面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创建文明机关、 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活动, 树立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 要在机制上创新。

 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的机制, 是思想政治工作走向制度化、 规范化, 并形成良好运行状态的重要一环。

 机制上创新, 关键是要落实“三个到位” 。

 一是领导认识到位。

 “一把手” 要坚持“两个指标一起下, 两个成果一起要” 的指导思想, 实行“一岗双责” , 努力使思想政治工作由虚变实, 力量摆布到位。思想政治工作仅仅依靠政治部门来做是远远不够的, 要真正建立起党组统一领导, 政治部门组织协调, 党工团各部门齐抓共管, 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是配套设施到位。

 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和改进, 必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适当增加投入, 着眼于建设。

 三是考核奖惩到位。

 要制定一套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考核, 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 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 树立人民法官良好社会形象

  审判作风是司法文明的直接体现, 抓好审判作风就是抓住了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

 在当前的形势下, 应努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自觉做到“六不六无” :

 不对当事人耍态度, 无生、 冷、 横、硬现象; 不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吃请、 礼品, 无索贿、 受贿现象; 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无歧视弱小、 欺压群众现象; 不滥用职权, 无滥用强制措施和超越职权现象; 不办错案, 无超审限、超执限现象; 不办人情案、 关系案、 金钱案, 无徇私枉法、 贪赃卖法现象。

 二是按照“正、 诚、 实、 严” 的四字要求, 加强作风建设。

 “正” , 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 作风正派, 一身正气, 以正服人。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 以正服人, 要求同志们做到的, 自己首先做到, 要求同志们不做的, 自己首先不做; “诚” 就是要求对人诚实, 办事诚信, 做人诚仆, 做到言必信, 行必果, 给人民群众以可信任感, 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实” , 就是要求做一切事情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求真务实, 脚踏实地,反对华而不实, 心浮气燥; “严” 就是治院从严, 治警从严。

 要通过严格管理, 严格教育,严格监督, 造就一支纪律严明, 作风过硬, 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 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奠定组织保证。

 三是积极开展“三声四心” 活动, 文明接待当事人。

 对反映情况的当事人, 要做到“来有迎声、 坐有请声、 去有送声” , 要“热心接待、 耐心询问、 细心记录、 诚心办事” 。

 要注意文明用语, 做到语言文明、 举止得体。

 四是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推动部门作风的转变。

 如, 立案庭可以通过开展“快速立案通道” 活动, 提高立案效率, 方便群众诉讼; 行政审判工作可以结合我县行政执法状况, 通过开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 等形式, 自觉延伸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意识; 执行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活动, 最大限度地兑现当事人的实际权益, 扭转“执行难” 的不良局面; 作为法院“窗口” 的立案、 审监和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业务实际开展“形象好、 素质好、 态度好” 的“三好窗口” 活动,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 加强和改进法院文化建设, 丰富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内涵

 法院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 是指法官群体在长期的工作、 生活及其他各种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主要包括法院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 科技文化、 行为文化四个方面, 其核心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

 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是把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

 法官必须有一颗公正之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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